勞動部頒發《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勞動部頒發《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在1992.06.08由勞動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頒發《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管理辦法》的通知
  • 頒布單位:勞動部
  • 頒布時間:1992.06.08
  • 實施時間:1992.06.08
第一章 總 則,第二章 計 劃 編 制,第三章 計 劃 管 理,第四章 組 織 實 施,第五章 經 費 管 理,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第七章 附 則,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了加強對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的管理,實現計畫管理的科學化和規範化,更好地指導和協調各部門、各地區開展工作,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是勞動部勞動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的組成部分,是以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為主體的技術性項目計畫。
計畫管理包括計畫編制、計畫管理、組織實施、經費管理、成果管理等環節的管理。
第三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的目標是依靠科學技術進步,提高我國的勞動安全監察技術水平,逐步改善國家勞動安全監察技術手段,推動勞動安全衛生先進技術措施工程試點等各項勞動保護事業。

第二章 計 劃 編 制

第四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的編制由勞動部綜合計畫司統一組織,會商部內各有關司局共同完成。
第五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的編制要根據勞動部勞動保護事業發展規劃的有關要求和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確定的目標,在吸收各方面意見的基礎上,提出年度計畫編制原則、項目要點和預算安排並予以分布,以指導項目的申報。
第六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的選擇範圍:
1.防止傷亡事故,改善勞動條件的試點;
2.預防職業病和職業中毒,改善勞動條件的試點;
3.在地區或行業具有典型意義和明顯社會效益的職業危害治理項目;
4.勞動安全監察部門為提高監察水平而購置的檢測、檢驗儀器設備;
5.有關勞動保護工作的宣傳、培訓及法規、標準的制訂;
6.經勞動部和財政部批准的其他專項支出。
第七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的立項程式:
1.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勞動(廳)局和中央有關部門的項目申報工作,應根據勞動部發布的該年度計畫編制指導性檔案規定的原則和選項要求,結合本地區、本部門情況,組織項目計畫的編制,按規定時間將申報計畫檔案(包括項目匯總表)和項目申請書(格式見附屬檔案一略)統一報送勞動部綜合計畫司,由綜合計畫司分送有關業務局。
2.各地區、各部門申報的項目按業務主管渠道分別由勞動部職業安全衛生監察司、鍋爐壓力容器安全監察局、礦山安全衛生監察局受理;部屬事業單位的項目由部綜合計畫司受理。
3.各受理單位負責對申報項目進行審理,組織專家對項目的必要性、可行性進行論證,提出初選項目,其中,建議列入部重點項目的應提交部項目審查專家組進行諮詢和評議。綜合計畫司受理的初審項目應同時徵求部有關安全監察局的意見。
4.部綜合計畫司會商各受理單位對項目計畫進行協調平衡,提出項目計畫(草案),經部長辦公會議批准後,組織實施。

第三章 計 劃 管 理

第八條 勞動部綜合計畫司根據部批准的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下達執行計畫項目檔案。
第九條 項目按契約方式管理,簽定契約檔案(格式見附屬檔案二略)方可執行。
第十條 項目執行中,各項目管理部門(甲方)對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的進度、完成情況、經費預算、決算及使用合理性,外部依託條件的變化,技術路線、水平和項目承擔人的情況進行檢查監督,並會同部綜合計畫司做好重點項目的檢查監督工作。
第十一條 遇有下列情況之一,則須對項目實行撤銷:
1.項目契約中配套資金、貸款和其它條件不落實的;
2.嚴重拖延項目進度或自行變更契約考核驗收指標的;
3.項目的主要技術骨幹發生重大變化致使項目無法進行的;
4.經實踐證明所選技術路線不合理或無樣板意義和實用價值的。
第十二條 項目承擔單位(乙方)在項目執行過程中,遇有特殊情況,需對契約書中所列目標、技術考核指標、進度、經費、成果交付形式進行調查時,應由乙方提出申請,經與項目管理部門(甲方)協商,雙方簽訂變更條款或協定,作為契約的正式附屬檔案,方可執行,不得自行變更。
第十三條 項目按計畫要求完成後,根據其類別不同,實施不同驗收辦法,具體辦法另行規定。

第四章 組 織 實 施

第十四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計畫要根據項目的不同類別(參見附屬檔案二:項目類別略),實行目標管理,並注意實效。凡屬治理樣板示範企業試點項目,其管理目標是技術措施的選擇應具備先進性、實用性,在同類企業中確有推廣價值,配套資金落實;凡屬對工礦企業危險危害程度進行評價分級或對特種設備狀況進行技術檢驗和整治的試點項目,其管理目標是評價技術的科學性、技術方案的可行性和實施中的可操作性,並應與監察管理措施相配套;凡屬技術檢驗裝備建設項目,其管理目標是測試、試驗設備的選型合理化、配套程度和運行效果確能保證檢測水平的提高;法規、標準、宣傳、培訓項目應注重科學性和社會經濟效益,為勞動安全監察及決策服務。
各項目管理部門可根據不同管理要求,制定相應的實施管理細則。
第十五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實行以管理部門(甲方)對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的具體管理。重點項目和檢測檢驗裝備項目應由勞動部有關業務局作甲方,省級勞動部門作丙方,其它一般項目由省級勞動部門作甲方。《勞動保護專項措施項目契約書》明確規定甲、乙、丙方負責人的權利、義務和違反契約的處置辦法。
第十六條 計畫管理部門(勞動部綜合計畫司)的主要職責:組織計畫編制;綜合協調;計畫的報批與項目經費下達;監督實施;成果管理;向勞動部、財政部提出年度決算報表和總結報告。
第十七條 項目管理部門(甲方,勞動部有關業務司局或省級勞動部門)的主要職責;按統一的指導性檔案組織項目申報;審核、初選項目;對批准項目的技術實施方案可行性作進一步審查後鑑定契約;監督檢查項目進度和經費使用;主持項目驗收;本業務範圍的歸檔管理。
第十八條 項目承擔單位(乙方)的主要職責:嚴格執行契約規定的內容、要求和進度;合理分配和正確使用經費;協調項目間或協作單位的工作和進度;向甲方提交年度預算、決算、工作總結和有關技術資料的書面報告。
第十九條 項目保證單位(丙方)的主要職責:作為乙方的保證方(重點項目的丙方一般是省級勞動部門,一般項目的丙方是乙方主管單位),在被保證的乙方單位不履行契約時,承擔連帶責任;受甲方委託,檢查乙方計畫執行情況;當乙方不能執行計畫時,有權停撥或要求甲方停撥經費;當甲方不能履行契約時,丙方的責任自行消失。

第五章 經 費 管 理

第二十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實行專款專用的原則,嚴格執行勞動部、財政部《勞動保護專項措施經費管理辦法》(勞計字〔1991〕43號)和契約書有關條款,嚴禁挪作他用。

第六章 項目驗收和成果管理

第二十一條 勞動保護專項措施計畫項目的結項形式採取驗收和契約中止兩種方式。
第二十二條 項目按契約要求完成後,乙方應在兩個月內向甲方提出驗收申請(格式見附屬檔案三略),並提交項目的全部技術經濟資料。
第二十三條 甲方負責(列為部重點的項目應會同部綜合計畫司)對項目進行評審驗收工作。乙方應在驗收通過後,將驗收證書(格式見附屬檔案四略)等有關資料報送甲方。甲方歸檔(重點項目完整資料應同時報送綜合計畫司備案)後,向乙方發出項目完成通知書。
第二十四條 列為部重點的項目和部內有關業務局統籌安排的項目驗收後,應登記編號並加蓋“勞動部勞動保護項目驗收專用章”,印章由勞動部綜合計畫司統一保管。一般項目的驗收和登記編號、蓋章由省級勞動部門負責,並做出相應規定。
第二十五條 項目管理單位要鼓勵採取各種辦法儘快推廣成果,擴大項目的社會經濟效益。符合有關規定的成果可以申請勞動部科學技術進步獎或其它獎勵。

第七章 附 則

第二十六條 本管理辦法自頒布之日起實施。
第二十七條 本辦法由勞動部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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