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發布於1995年9月1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勞動部關於勞動爭議仲裁工作幾個問題的通知
《勞動法》實施以來,各地就勞動爭議仲裁工作提出一些問題。為了保證此項工作的順利開展,做好《中華人民共和國企業勞動爭議處理條例》(以下簡稱《條例》)與《勞動法》的銜接工作,經全國人大法制工作委員會同意,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鑒於《勞動法》對勞動爭議受案範圍未作具體規定,關於受案範圍問題,應當繼續執行《條例》的規定。同時,根據《勞動法》第二條、第十八條、第二十四條至第三十二條、第九十七條至第九十九條、第一百零二條的規定,勞動爭議受案範圍還應包括下述內容:
1.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
2.因認定無效勞動契約、特定條件下訂立勞動契約、職工流動、用人單位裁減人員、經濟補償和賠償發生的爭議。
在處理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和本單位的工人,及與之建立勞動契約關係的其他各類人員之間發生的勞動爭議適用法律、法規時,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應根據其特殊性,適用該國家機關、事業組織、社會團體目前所執行的法律、法規。
《勞動法》第八十二條對一般情況下仲裁申訴時效作了規定,《條例》第二十三第二款“當事人因不可抗力或者有其他正當理由超過前款規定的申請仲裁時效的,仲裁委員會應當受理”的規定是對特殊情況的特殊規定,應當繼續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