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實例釋解(200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實例釋解(2006年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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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動爭議司法解釋實例釋解》是人民法院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黃松有

基本介紹

  • ISBN:9787802171657
  • 作者:黃松有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06年1月
  • 頁數:579
  • 定價:38.00元
  • 裝幀:簡裝本
內容簡介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學說共認之事實。①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製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無論如何審慎周詳,字斟句酌,也難免在文義和語境上產生疑義;無論如何總結社會矛盾的方方面面,在複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也難免出現疏漏不周,掛萬漏一;無論如何精雕細鑿,科學圓滿,也無法克服法律的穩定性和適用性的衝突傾向。可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即誕生了與之形影相隨的法律解釋。 按照我國法律解釋的基本框架,可將法律解釋的內容區分為“法律條文本身”和“法律具體運用”兩大類,前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後者由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分工解釋。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屬於後者。儘管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但由於法律過於原則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展開全部) 任何法律皆有漏洞,系今日判例學說共認之事實。①德國歷史法學派創始人薩維尼(F.K.V.SaVigny)指出,法律自製定公布之時起,即逐漸與時代脫節。⑦因此,在制定法律的時候,無論如何審慎周詳,字斟句酌,也難免在文義和語境上產生疑義;無論如何總結社會矛盾的方方面面,在複雜多樣的現實生活面前,也難免出現疏漏不周,掛萬漏一;無論如何精雕細鑿,科學圓滿,也無法克服法律的穩定性和適用性的衝突傾向。可見,法律自誕生之日起,即誕生了與之形影相隨的法律解釋。 按照我國法律解釋的基本框架,可將法律解釋的內容區分為“法律條文本身”和“法律具體運用”兩大類,前者由全國人大常委會解釋(稱為立法解釋),後者由有關司法和行政機關分工解釋。顯然,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釋當屬於後者。儘管司法解釋的效力低於立法解釋,但由於法律過於原則和抽象以及法律漏洞的存在,不僅給法官適用法律造成了困難,而且為法官留下了極大的自由裁量空間。因此,在法律存在著漏洞的情況下,司法解釋具有填補漏洞的作用。實際上,由於法律規則是對複雜的社會現象進行歸納、總結而作出的一般的、抽象的規定,因此,人們對規則的含義常常有可能從不同的角度進行理解。而每一個法官在將抽象的規則運用於具體案件的時候,都要對法律規則的內涵及適用的範圍根據自身的理解作出判斷,而此種判斷實際上就是一種對法律的解釋。更何況成文法本身不是完美無缺的,而總是存在著這樣或那樣的漏洞,因此,法律解釋對任何法律的適用都是必不可少的。尤其是在司法過程中,更需要對法律規範作出明確的解釋,從而正確地適用法律和公正地裁判案件。 在我國的法律制度中,司法解釋頗具中國特色,不僅實行判例法的英美法系沒有,即使是實行成文法的大陸法系也沒有。在大多數西方國家,一般沒有“司法解釋”一詞,“法律解釋”就是“司法解釋”的代名詞,二者含義一樣。大多數西方國家的“司法”就是指法院的審判活動,司法機關就是法院,司法解釋(即“法律解釋”)指的就是法院或法官對法律的解釋。尤其是在普通法系國家,法官製作的判例不僅可以對成文法進行解釋,而且還可以創製法律規則,對於法律的解釋也只有法官才有這樣的權力。在大陸法系國家,儘管曾經一度否認過法官對法律的解釋,但二戰後德國最高法院複審制度的確立,最終使法官的司法解釋權得到了鞏固。而我國建立的司法解釋體制是“二元一級”的完全不同於西方國家的司法解釋體制,在此體制之下,司法解釋被分為審判解釋和檢察解釋,前者主要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對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後者則指最高人民檢察院對檢察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問題所作的解釋。因此,司法解釋是保障我國法律正確適用的重要手段,同時也成為了我國法的重要淵源,並在我國解釋體制中占據著十分重要的地位。 最高人民法院歷來非常重視司法解釋工作,並於1997年6月專門作出了《關於司法解釋工作的若干規定》,對司法解釋的制定程式,包括立項、協調、備案、起草、論證、修改、通過、發布、補充、修改和廢止等作了規定,並明確指出:人民法院在審判工作中具體套用法律的問題,由最高人民法院作出司法解釋,並經發布的司法解釋,具有法律效力。依據該規定,司法解釋大體上可以分為以下三種類型:一是“解釋”,是指最高人民法院就立法機關制定的某一實體法或程式法的規範內容,或者就特定的案件類型以及解決傾向性問題中的法律適用,進行具體而全面的解釋以及在此基礎上形成的審判規範。它的體裁和構成與成文法沒有本質上的區別,基本屬於法律細則化的範疇,發揮著填補法律空白、消除內容上的暖昧和牴牾、為立法機關提供經驗以及規範素材等多種功能;二是“規定”,即根據審判活動的實際需要確立審理案件的標準和規則。這種規定的內容往往與法院內部的業務、事務以及程式性和技術性問題有關,基本上屬於審判系統本身活動的規章制度;三是“批覆”,為最高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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