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發布文號】
【發布日期】2002-04-12
【生效日期】2002-04-12
【失效日期】
【所屬類別】國家法律法規
【檔案來源】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勞動和社會保障廳(局):
為規範城鎮企業事業單位及其職工參加失業保險和履行繳費義務的行為及經辦機構的管理服務程式,準確審定失業人員申領失業保險金資格、確定待遇期限,根據《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國務院令第259號)及《社會保險費申報繳納管理暫行辦法》(勞動保障部令第2號)的規定,各地應當在認真做好失業保險單位繳費記錄的同時,普遍建立失業保險個人繳費記錄(以下簡稱個人繳費記錄)。現就有關問題通知如下。
一、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實施範圍及基本原則
個人繳費記錄的對象為依法參加失業保險的繳費單位職工。個人繳費記錄要簡明、準確、安全、完整,便於操作、查詢。有條件的地區,可採取適當方式與養老、醫療等社會保險實現信息資源共享。
二、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實施單位及記錄依據
個人繳費記錄由勞動保障行政部門設立的經辦失業保險業務的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建立。失業保險費由稅務機關徵收的地區,經辦機構應積極向稅務機關索取繳費憑證等相關資料。
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主要依據是繳費單位提供的經審核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繳費憑證、單位職工名冊及經辦機構規定的其他資料。
三、個人繳費記錄的基本內容
個人繳費記錄的基本內容應包括職工個人基本信息和繳費信息兩部分。
職工個人基本信息的內容包括:單位編號、單位名稱、單位類型、姓名、性別、出生年月、社會保障號碼(或公民身份證號碼)、戶口所在地、用工形式、參加失業保險時間等。
繳費信息的內容包括:職工個人繳費起始時間、職工個人與單位繳費情況等,是否記載個人繳費金額,各地可根據實際需要和技術條件自行決定。對農民契約制工人,只記錄單位繳費情況。繳費情況應每年度匯總一次。
四、個人繳費記錄的變更及轉移
繳費單位及其職工情況發生變化時,經辦機構應根據經審核的社會保險費申報表、代扣代繳明細表和其他資料,對個人繳費記錄及時作出調整。
繳費單位成建制跨統籌地區轉移、繳費個人跨統籌地區流動時,個人繳費記錄隨同轉移。轉出地經辦機構應為其辦理相應的轉遷手續,轉入地經辦機構應及時為其接續失業保險關係。
五、個人繳費記錄的管理
要規範和加強個人繳費記錄管理,確保個人繳費記錄內容清楚、準確,保存完整、安全。有條件的地區,應儘快建立起計算機管理的個人繳費記錄,並按規定將數據備份。暫不具備條件的地區,可從實際出發,先採用手工方式建立個人繳費記錄。
經辦機構應做好個人繳費記錄與申領失業保險金審核發放的銜接工作,以個人繳費記錄為重要依據,確定失業人員領取失業保險金資格及待遇期限。繳費單位職工失業後按規定享受失業保險待遇的情況,可在個人繳費記錄中予以反映。
繳費單位職工辦理退休手續、出國定居或在職期間死亡的,其個人繳費記錄保留兩年後予以註銷。
管理個人繳費記錄的經辦機構負責查詢服務,對繳費單位職工提出查詢本人繳費情況的,應及時提供優質服務。
六、組織實施
各地勞動保障部門應根據本地區實際情況,研究制訂實施方案,提供必要條件,儘快推開,並切實做好組織實施工作。建立個人繳費記錄不得向繳費單位及其職工收取費用,所需經費可報請當地財政部門予以支持。已經建立個人繳費記錄的地區,應及時總結經驗,進一步加強管理和規範。尚未建立的地區,應抓緊時間積極準備,推動此項工作的開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