關於保留“收入戶”問題。鑒於你省在實行稅務徵收時保留了“收入戶”,且目前基金的征繳、支付以及個人帳戶的記錄、管理都運行正常,請你們向省政府主管領導及有關部門匯報並說明情況,在我部與財政部對“收入戶”問題做出新的規定之前,仍然保留“收入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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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社廳函〔2002〕50號)
青海省勞動和社會保障廳:
你廳《關於我省養老保險費征繳有關問題的緊急請示》(青勞社廳發〔2002〕13號)收悉,現答覆如下:
一、根據國務院《社會保險費征繳暫行條例》(簡稱征繳條例,下同)第十條的規定,“繳費單位必須按月向社會保險經辦機構申報應繳納的社會保險費數額,經社會保險經辦機構核定後,在規定的期限內繳納社會保險費”。繳費申報和基數的核定是征繳條例規定的,既是審核單位履行義務的重要手段,也是確保即將記載的職工社會保險權益準確可靠的重要依據。因此,繳費申報和繳費基數的核定,必須按征繳條例的規定,由社會保險經辦機構負責,不能因徵收機構的改變而改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