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人事權

勞動人事權是全民所有制工業企業法規定的企業的一項經營權利。企業有依照法律和國務院規定錄用、辭退職工的權利,有決定企業機構設定及人員編制的權利。根據國務院發布的《國營企業招用工人暫行規定》、《國營企業實行勞動契約制暫行規定》、《國營企業辭退違紀職工暫行規定》等法律檔案規定,企業有權在國家勞動工資計畫指標內,按照地方人民政府勞動部門審批下達的招工計畫,在確定的城鎮地區,面向社會公開擇優錄用工人。

在農村招工時,除國家有規定的之外,須經省級人民政府批准。企業招工必須實行勞動契約制。企業有權根據有關規定辭退違紀職工,辭退不符招工使用條件的試用工,辭退臨時工等。企業有權根據實際情況自行決定企業生產的指揮和行政管理機構的設定,自行決定各機構的人員編制,任何部門都不得硬性規定企業設定對口機構,以及確定人員編制或人員比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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