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力迫條件(forcing condition)是公理集合論術語,指用於力迫構造的偏序集的元素。美國數學家科恩(P.J.Cohen)對力迫條件的原始定義形為
或
的有限協調公式集,這裡a代表用於兼納擴充的兼納集(或代表兼納集的名),n為自然數。因此,每個力迫條件就給出了兼納集元素構成的一個局部情況,由於兼納擴充模型
由兼納集G所決定,因此,一定的力迫條件可以確定出兼納模型中具有或者不具有某種性質,一列適當的力迫條件無窮序列可以確定出兼納擴充
中的所有性質,這種力迫條件序列稱為完備力迫條件序列。現代力迫法對力迫條件的定義由科恩的原始定義抽象與簡化而得。
設
為用於力迫構造的偏序集,
為兩個力迫條件,若
,則稱p強於q,若存在
使
且
,則稱p與q相容,否則稱為不相容,記為
。
力迫法
力迫法(forcing method)是構造集合論模型的主要方法之一,它是由美國數學家科恩(P.J.Cohen)於1963年為證明連續統假設的否定(ᒣCH)與ZFC公理系統的相容性、選擇公理的否定(ᒣAC)與ZF公理系統的相對相容性時發明的,構造集合論模型主要有兩條途徑:一是內模型方法,即從ZF(C)系統的一個模型M出發,構造M的一個子模型N,使N為ZF(C)∪{φ}的模型。美籍奧地利數學家
哥德爾在證明CH及AC的相容性時採用的即是內模型法;二是外模型法,即從ZF(C)系統的一個模型M出發,通過擴充M成為一個更大的模型N,使N為ZF(C)∪{φ}的模型。科恩通過分析哥德爾的證明過程意識到,要證明ᒣCH及ᒣAC的相對相容性,至少不可能在已有的ZF(C)系統的標準模型之內構造一個標準模型,使之滿足ᒣCH或ᒣAC。因此,他採用了外模型方法。假設ZF(C)系統有一個可數的可傳標準模型M,取不屬於M的自然數集合a(因M可數,故這樣的a不僅能找到,而且很多),把a加到M上,以擴充出一個新的模型N[a](⊇M∪{a}),使得N[a]滿足M所滿足的ZF(C)系統的所有公理。為此,必須恰當選擇a,以“逼迫”(Forcing)N[a]滿足人們所希望的命題。這一過程有些像代數中構造代數擴域的過程,將a作為一個待定元,通過觀察N[a]的性質確定a。由於a為自然數集合,因此a的性質取決於哪些自然數屬於它,哪些自然數不屬於它。設p為ω到{0,1}的有限函式,用函式p來表示a的一個部分信息,即當p(n)=1時,表示n∈a;當p(n)=0時,表示n∉a。如果能憑藉a的一個部分信息p推知N[a]必定滿足某個集合論性質A,則稱p“力迫”A在N[a]中成立,記為p⊨A,這裡p稱為
力迫條件,A稱為力迫結論,“力迫”一詞的含義是因為a具有條件p之後,才迫使性質A在N[a]中成立,通過恰當定義力迫關係“⊨”,可以使之滿足下列性質:
1.可靠性:p⊨A與p⊨TA不能同時成立;
2.平凡性:若p⊨A,則對任何q⊇p,q⊨A(因為q比p包含了更多有關a的信息);
3.完全性:對任何條件p及性質A,總存在條件q⊇p,使q⊨A或⊨ᒣTA,此時稱q決定A。
根據上列性質,先將所有集合論性質排成一個序列A0,A1,…,任取一個力迫條件p作為起點,若p不能決定A0,則由完全性可知存在p0⊇p,使p0決定A,否則取p0=p。若p0也能決定A1,則取p1=p0,否則取p1⊃p0,使p1決定A1,依此類推,可以得到一個力迫條件序列{pn},使得對任何n,pn⊨An或pn⊨ᒣAC,稱這樣的序列為一個完全序列,它完全決定了N[a]的性質,令a={n:pn(n)=1},從而待定元a就可以由力迫序列{pn}所確定,一個實際的力迫證明通常採用反證法,它是一種對角線方法,對給定的力迫序列{pn},若欲證明性質A在N[a]中成立,反證假設ᒣA在N[a]中成立,從而存在一個力迫條件pn⊨TAn,因pn有限,故可對pn進行恰當擴充,使q⊃pn且q⊨ᒣ(ᒣA),但由性質2,q⊨ᒣA,這與性質1矛盾,從而得出原證結論。利用這種方法可以證明ZFC+V≠L相對於ZFC系統相容。對上列方法再進行一般化,可以證出ᒣAC,ᒣCH的相容性結果。
以上為科恩的
力迫法的基本思想,在隨後的十多年中,人們對力迫法作了較大的改進,形成了多種力迫法表述形式,最有代表性的是斯科特(Scott,D.S.)與以色列學者索洛韋(Solovay,R.M.)等人發展的
布爾值模型方法及休恩菲爾德(Shoenfield,J.R.)給出的
偏序集上的
兼納擴充方法。目前通常採用後一種表述方法或將兩種方法相結合。力迫擴張的過程可大致描述如下:對ZF(C)系統的一個可數可傳模型M(稱為基模型)以及M中的一個偏序P(稱為
力迫概念),令G⊆P為P的一個兼納子集(參見“
兼納集”),一般地,G∉M,由兼納模型定理(參見“
兼納模型定理”),存在一個包含G且擴充M的模型M[G],使M[G]為ZF(C)系統的一個可數可傳模型。M[G]稱為M的
兼納擴充。為了能在基模型M中討論擴充模型M[G]的性質,引入若干新的常元(它們可以在M中定義出來),用以表示M[G]中的集合,通常稱之為M[G]中元素的名,記為
藉助這些名,可以在基模型中描述兼納模型M[G]的性質。
在基模型中,恰當定義力迫法關係
(這裡
稱為
力迫條件,φ為經擴充的集合論語言的公式,
為
的名),使得如下
力迫定理成立:
若且唯若存在
,使
。因此,M[G]的性質就可以由M中的力迫關係所決定。為了證明某個集合論假設A加到ZF(C)系統後相對ZF(C)系統的相容性,可以適當構造偏序集P,使得兼納擴充M[G]滿足A。利用這種方法可獲得諸如ZFC+ᒣCH,ZF+ᒣAC,ZFC+GCH+V≠L等相對相容性結果。如果進行一次力迫擴充,仍不能使兼納擴充模型獲得所需的性質,可以將擴充後的模型作為基模型,再進行若干次擴充,直至獲得所需的性質。這種方法稱為
疊代力迫法。例如ZFC+MA+ᒣCH以及ZFC+SH的相對相容性即是用疊代力迫法獲得證明的。近十多年來,套用疊代力迫法進行了大量的研究,取得了非常豐富的研究成果。以色列數學家謝拉赫(S.Shelah)在這方面的成就舉世矚目。他引入正常力迫法並且證明了許多疊代力迫法的保持定理,謝拉赫還用他的理論解決了一大批著名的數學問題,如
拓撲學中的P點存在性問題,無限交換群中的懷特海問題等,目前已被套用於遞歸論、超限算術、無窮組合論、一般拓撲、測度論、泛代數、模型論等眾多領域,是迄今為止獲得相對相容性結果的主要方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