創業利潤

創業利潤

創業利潤是指股票價格總額與投在股份企業中真實資本總額之間的差額,是資本主義股份企業創辦人利用創業者的地位獲得的額外收益。由於股票只是取得收入的憑證,股票購買者關心的不是股票面值,而是要求股票收入不低於銀行存款利息收入,在股息水平高於存款利息率的條件下,股份企業創辦人就可以按高於股票面值的價格賣出股票。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創業利潤
  • 外文名:promoter's profit
形成原因,實質表現,源泉,計量方法,

形成原因

創業利潤形成的原因,在於股份公司所支付的股息與銀行現行利息率之間存在著差別,因此股票可以高於自己的票面金額出售,使股份公司創辦人獲得一筆額外收益。例如,股份公司集資100萬元,每股股票的票面價值為100元,股息率為10%,銀行利息率為5%,根據股票價格=股息/利息率這一公式,每股票面金額為100元的股票,就能以200元出賣。這樣,100萬元的股票,就可以賣 200萬元。出賣股票的收入與實際投入企業的資本之間的差額100萬元,就形成創業利潤。
此外,股份公司創辦人還可通過其他形式取得創業利潤。其中最常見的一種形式就是資本摻水。在股份資本並未實際增加的情況下,由於預期利潤的增長,可以為更多的股票發放原定的股息,因此就可以發行更多的股票,誇大公司的財產,使名義財產額摻水膨脹。這種多發股票而取得的收入,也是一種創業利潤。資本摻水甚至可以在企業盈利額不變的情況下進行。如公司管理處採取降低股息的措施,也可以發行更多的股票。這樣,儘管每股股票的市場價格會下降,但可以從增發的股票中取得更多的收入。攫取創業利潤的另一種形式是發行不同類型的股票:帶有固定股息的優先股票和帶有可變股息的普通股票。股份公司往往先把優先股票發售,把普通股票留在手裡,當公司利潤趨向上升時,由於普通股票股息提高,其價格就會上升,這時再把普通股票出售,由此產生的收入也形成創業利潤。除此之外,股份公司還可以通過組織空頭公司,進行股票行市投機等形式獲得創業利潤。
創業利潤是資本主義利潤的一種特殊形式,從表面上看它表現為不等價交換,是財產再分配的結果,掩蓋了它與剩餘價值的聯繫。其實,創業利潤的真正來源仍然是剩餘價值。如果把一些非本質的、偶然的情況除外,創業利潤的規模,終究要依存於企業的預期的或實際的盈利率。企業越盈利,其股票價格就越高,在其他條件不變的情況下,創業利潤也就越大。所以,獲得創業利潤之後,股份企業就必須組織好生產,把盈利率維持在應有的水平上。否則它就可能虧損,甚至破產。在這種情況下,它就會失去過去獲得的部分或全部創業利潤。創業利潤的大小,歸根結柢是以企業所創造的利潤的大小為轉移,它不過是企業利潤的一種轉化形式。企業利潤決定它所能提供的股息的水平,而在其他條件不變的前提下,股息的水平又決定股票的市場價格,創業利潤既然是股票價格總額超過實際投資總額而形成的那部分收入,所以,創業利潤最後仍依存於企業利潤。正象股票價格資本化的股息一樣,創業利潤可以看成是資本化的企業利潤。

實質表現

用個最簡單的例子來說,如果股份公司發起人所持股份每股淨資產為1元,而增資募股時以每股3元的價格發行股票,這種持股成本的差異就是發起股東獲得創業利潤的表現。
經濟學史上最先提出“創業利潤”概念的是19世紀末德國經濟學家魯道夫·希法亭,他在其名著《金融資本》中對創業利潤作了最早的、經典性的論述。列寧在《帝國主義論》中肯定了他的論述。希法亭舉例說,假定一個實業企業有100萬馬克的自有資本,每年可以獲得13萬馬克的純利潤,也就是產業資本收益率為13%。設當時貨幣資本無風險收益率(存款利息率)為5%,優先股息率為7%(5%的利率加2% 的風險收益率),那么,根據收益資本化原則,該企業的100萬產業資本(實投資本)在獲取收益的能力上相當於190萬貨幣資本(13萬÷7%=190萬)。也就是說,在獲取收益能力這一點上,該企業的100萬產業資本等價於190萬貨幣資本,那么190萬中超過100萬實投資本的部份(90萬)就是該企業創業人的創業利潤。
這就是希法亭的經典式闡述。顯而易見,創業利潤是以產業資本收益率高於貨幣資本收益率為源泉和前提條件的。當然,創業利潤通常並不以貨幣形式由創業者收於囊中,其存在形式是:在沒有新投資人人伙企業的情況下,不論創業者的資本收益率多高,都只以超額利潤的形式存在,不過超額利潤中隱含著成功的創業行為所帶來的處於潛在狀態的創業利潤;但在有新的投資人人股企業時,創業利潤就會顯現出來,當然不是新人股的投資人在投資之外再拿出一筆錢給創業者作創業利潤,而是二者持股成本的差異上。以希法亭所舉的例子來說,由於創業者投資的100萬能產生13%的收益率,而貨幣資本的收益率只有7% ,所以新人股的股東不能以100萬貨幣資本與創業人的100萬實投資本(淨資產)對等,而應以190萬貨幣資本與之對等。因為190萬貨幣資本的收益才等於那100萬產業資本的收益。當該獨資企業變為一個發起設立的股份公司時,如果種子發起人的100萬淨資產折成100萬股的話,新入伙的發起人需用190萬貨幣資本或其他資本才能折成100萬股。從“每股實投資本”的角度說,新進入者的持股成本是種子股東的1.9倍。種子發起人在持股成本上的優惠,就是其從新進入者那裡獲得了創業利潤。狹義地說,只有股份公司創始人(創業者、種子股東)才可能獲得創業利潤;廣義地說,一切較早進入股份公司的股東,在後來有新股東進入(如增發新股)時,只要新增股份每股出資高於原有股份的每股淨資產,都可獲創業利潤。
對應於股份公司發起設立、股票首發和股票增發的三種情形,創業利潤也有三個層次。股份公司在發起設立的階段,可能存在創業利潤,也可能不存在。比如,按照我國法律,須有5個以上股東才可發起設立股份公司。如果5個或5個以上股東都是以貨幣資本投入從無到有地創立一個公司,那么這些股東的每股出資必然相同,即使一些股東用土地使用權、技術等資產入股,他們的持股成本也必然相同,因為他們同時進入一個新企業,不存在誰有創業貢獻的問題。但是,如果股份公司的設立是在某一個既有獨資企業的基礎上再向幾個新投資者招股而成,那么原獨資企業的投資人就在幾個股東(幾個發起人)中處於“種子發起人”的獨特地位,其他投資者則為“回響發起人”。這時,“種子發起人”往往要獲得創業利潤。這是第一層次的“創業利潤”,它的表現形式是“回響發起人”為獲得一股份所投入的貨幣資本多於種子發起人每一股份所含的淨資產(實投資本)。股份公司創立之後,若再向社會公募股份而成為上市公司,那么股份公司的所有發起人都會從社會公眾股東那裡獲得創業利潤。這是第二層次的創業利潤,也是最典型的“創業利潤”,它的表現形式是,社會公眾股的發行價高於發起人股份的每股淨資產值。一個已上市的公司,若它向社會投資人再增發新股,那么全體原有股東又可能從新入伙股東那裡獲得創業利潤。這是第三層次的創業利潤,它的表現形式是增發價高於原有股份的每股淨資產值。
後進入股份公司的投資人往往以貨幣資本入股。貨幣資本是不需要評估的,因為貨幣本身就是價值尺度。某些投資者以單項實物資產(如廠房、設備)入股,雖要評估作價,但通常都比較簡單。實際情況是股份公司的發起人往往不是以貨幣資本或某項實物資產入股,而是以其創立的整個企業入股。這個企業雖然有一個帳面淨資產,但如果就以其淨資產折股,則發起人(創業者)就會吃虧,因為屬發起人所有的企業品牌商譽、供銷網路、經營管理經驗及其他一切能賺錢的資源都投入到股份公司中了,而這些資源的價值往往不能在帳面淨資產中反映出來。這就要用創業利潤來解決企業創業者或先人股東與新入伙股東的利益平衡問題,創業利潤問題的實質是:企業創業者或先入股東不允許新人伙的股東白白分享自己在企業創業和發展過程中所創造、積累的種種賺錢資源,只有當新人股東向他們支付了創業利潤之後,他們才願把後者看作一家人,允許其同股同權地分享自己貢獻給企業的種種賺錢資源。這是一種交易:你給我支付創業利潤,我讓你分享資源。為了實現創業利潤,創業者或先入股東通常不會允許新人股東的每股出資與他們的每股淨資產相對應,而要求與每股企業價值相對應。

源泉

創業利潤的源泉是:①本公司職工所創造的剩餘價值;②無產階級過去所創造的、已積累起來的資本中的一部分剩餘價值;③過去勞動所創造的、存在於其他社會階層手中的一部分貨幣財富。

計量方法

創業利潤的源泉是創業者的產業資本收益率與貨幣資本收益率的差別,在前者高於後者的條件下,企業價值會大於企業的淨資產(其含義是企業資本的實際價值大於企業的名義資本值),二者的差額就是創業利潤。由於企業淨資產是一個確定的數值,所以創業利潤的計量就轉化為企業價值的計量。設貨幣資本基準收益率為R0,發起人企業的淨資產收益率(產業資本收益率)為R1,那么企業價值(企業資本實值)和創業利潤可用如下公式計量:
創業利潤
創業利潤
由上式可知,淨資產收益率與資本基準收益率的比值R1/R0是企業價值和創業利潤的決定因素。當R1/R0大於 1時,企業價值大於企業淨資產,創業利潤為正值;當R1/R0= 1時,企業價值等於企業淨資產,淨資產直接等價於貨幣資本,創業利潤為零;當R1/R0小於1時,企業價值小於企業淨資產,創業利潤為負值。
企業價值(企業資本實值)之所以等於企業淨資產(企業名義資本)與R1/R0的乘積,其暗含的理論是:當淨資產收益率(R1)高出貨幣資本基準收益率(R0)X倍時,每一元企業淨資產在盈利能力上相當於x元貨幣資本,從而可以把l元淨資產(名義資產)的實際資本價值(“資本實值”)估價為x元貨幣資本。這一理論是收益資本化評估法的靈魂。因此,只要收益資本化評估法是科學的,上述計量企業價值和創業利潤的公式就是科學的。
公式中的“貨幣資本基準收益率”如何界定,是一個必須討論的問題。是存款利率貸款利率、企業債券利率還是產業資本平均利潤率?首先,這裡既不是討論企業與企業之問的關係,也不是討論平均利潤與超額利潤的問題,所以R0不應該是產業資本的平均利潤率。這裡討論的是企業創始人或先人股東與新人股東之間的利益關係。由於新人股東用貨幣資本人股企業,其風險至少不低於購買企業債券的風險,所以,新人股東人股企業的機會成本,不是銀行存款利率,而是包含風險收益的企業債券收益率。所以,R0的值應取平均企業債券利率。如果企業債券利率為5%,那么,新人股東若投資100萬參股某企業,他的資本收益預期值也應該不低於5萬(不低於他放棄購買企業債券時的機會成本)。因此,創始人的企業資源,在與新人股東對應時也應該用企業債券利率折算成“投人企業的貨幣資本”,而不套用存款利率折算為“存人銀行的貨幣資本”。如果一個淨資產為4O0萬元的企業每年能帶來60萬元利潤收益(淨資產收益率為l5%),那么該企業資源就可以折算為1200萬元“投入企業的貨幣資本(4OO萬×15%/5% ,或6o萬/5%)”。
用這種方法把創始人的企業價值折算為“投人企業的貨幣資本”後,創始人貢獻的企業資源就和新人股東貢獻的貨幣資本同質了。在這個前提下,二者的利益平衡問題就好解決了。
從上面的論述可得出結論:創業者企業的淨資產收益率R1高於貨幣資本基準收益率R0時,企業價值大於淨資產,其差額構成創業利潤的來源;創業利潤的實現途徑是先人股東的每一股份支付的貨幣資本多於創業者或先人股東的每股淨資產;若新人股東為每一股份支付的貨幣資本恰等於創業者每一股份的企業價值時,則創業者獲得正當的創業利潤,兩類股東的利潤平衡得到實現;若創業者獲得過度的創業利潤,其結果與資本摻水無異。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