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科報告制度,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前科報告制度
- 外文名:criminal record reporting system
- 所指: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
- 報告的內容:是自己受過刑事處罰
- 包括:國家機關各種公司企業事業單位
報告時間,報告對象,報告內容,法律後果,
報告時間
如實報告僅限於入伍和就業時,除此之外,行為人不再有此報告的義務。“入伍”是指加入中國人民解放軍或者中國人民武裝警察部隊。“就業”是指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受刑後,參加任何各類工作,包括進入國家機關,各種公司、企業事業單位、團體等,即使是私有公司、企業也不例外。
報告對象
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應當向“有關單位”如實報告,有關單位是指具體負責接收自己參加工作、入伍的單位,至於具體向該單位的哪個部門,是向人事部門還是組織部門等,並不作要求。法律做此規定,主要是便於用人單位掌握本單位職工的情況,便於安置工作及對有關人員開展幫助和教育。
報告內容
報告的內容是自己受過刑事處罰,並且要求如實報告。具體內容一般包括自己所犯的罪行,人民法院判處的刑罰種類及刑罰期限,實際執行的期限,執行過程中是否有減刑、假釋等情形,是否在執行期間發現漏罪或實施新的犯罪而被法院實行數罪併罰的情形,等等。至於具體到何種程度,筆者認為,既然法律規定行為人負有此報告的義務,因此,如果有關單位主動問及,並詳細詢問了以上情況,則受刑人應當對此作出具體明確的回答;如果受刑人主動報告,而有關單位也未具體問及,則受刑人一般報告其實施了某種犯罪,被人民法院判處了何種刑罰就可以了。
法律後果
這可以從兩個角度來分析:一是受刑人如實報告的,應如何處理;一是如果受刑人不報告、隱瞞事實或者不如實報告,又當如何處理。對此本條未作規定,只是規定了受刑人應當如實報告,不得隱瞞。這也正是本條立法的敗筆所在。因為,在刑法中,只有命令性規範而沒有對相應的懲罰性後果作出規定的懲罰性規範,可以說是“無盾立法”,其立法的價值令人懷疑。因為,報告與不報告都不受處罰,報告者可能因單位種種因素之考慮而排除其入伍、就業機會,相反,不報告者卻可能因隱瞞而能夠入伍、就業,即使後來被發現,大不了與報告者一樣不就業或被剝奪入伍資格。此條缺乏懲罰性規定的後果之一便是有可能鼓勵受刑人不報告,而這與立法的本意相去甚遠。此其一。其二,如果受刑人如實報告,則有關單位應如何處理,是不讓其入伍、就業嗎?顯然不是。因為,根據我國兵役法和有關的勞動法律、法規,即使受過刑事處罰的人也有勞動、入伍的權利,也有就業的權利,並且法律規定不得對他們的就業進行歧視。如果讓其入伍、就業,而無其他相關措施,則該條規定的意義也就蕩然無存。基於此,有的學者指出,本條規定與刑法中的定罪量刑似乎關係不大,是否必要在刑法中規定尚可推敲。還有的學者認為,要求當事人報告受刑記錄的規定,應當是兵役法和勞動法中的內容,不應規定在刑法中。上述學者的觀點是正確的,一方面我們應當肯定明示該條具有重要的法律意義,但不應規定在刑法中,而應由相關的法律加以規定,同時進一步完善違反該規定相應的法律後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