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成年人免除輕罪報告義務,是指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款規定,犯罪的時候不滿十八周歲被判處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罰的人,免除前款規定的報告義務。
立法背景,社會意義,
立法背景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一款規定,依法受過刑事處罰的人,在入伍、就業的時候,應當如實向有關單位報告自己曾受過刑事處罰,不得隱瞞。即前科報告制度。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修正案(八)增設《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第一百條第二款,免除了未成年人的輕罪報告義務,是對前科報告制度進一步的實施完善。
有條件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是中央司法體制改革和人民法院三五改革綱要規定的內容。
最高人民法院早在《人民法院第三個五年改革綱要》中就明確提出,人民法院可以配合有關部門有條件地建立未成年人輕罪犯罪記錄消滅制度,明確其條件、期限、程式和法律後果。近年來,北京、山東、河北、江蘇等地法院相繼試水未成年人前科消滅制度,不少地方法院還聯合當地公安局、檢察院等部門出台了實施細則。
社會意義
免除未成年人輕罪報告義務,與國家現在提倡的以人為本相符,是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的一個具體的好措施。這幾年,我國很多地方法院都開展了對未成年人犯輕罪的前科消滅或者前科封存的試點,其出發點都是為了保護未成年人健康成長。他們雖然犯了罪,但大都因為年輕無知,可塑性還很強,雖然犯了罪依法受到了處罰,但人生的道路還很長,國家及社會應當對他們予以寬容,給他們的將來創造一個好的發展空間。對犯有罪錯的未成年人要立足於教育、感化、挽救,而不是一棍子打死,使其染上一輩子的人生污點,負重前行。免除前科報告義務,與寬嚴相濟的刑事政策、與以人為本、構建和諧社會的治國方略在邏輯與方向上是一致的。
只要正確理解和適用這一條款,不僅有利於對未成年人的教育、感化、挽救,有利於他們刑罰執行完畢後的入學、就業與社會生活,也不會造成一般民眾所擔心的放縱犯罪的副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