制度分析法

制度分析法亦稱“結構分析法”。指從制度結構方面來分析資本主義社會的變化及存在的問題,推測資本主義發展的趨勢的分析方法。它是由制度經濟學者所提倡的。結構分析有兩種:(1) 數量結構分析。將總量分解為若干個部分,每一個部分又進一步分解為若干“次部分”,“次部分”再分解為“次次部分”,依此細分下去。相對於總量而言,“部分”的量是個量,相對於“次部分”而言,“部分”的量又是總量。這樣分解之後,再對各個“部分”、“次部分”之間的量的關係進行考察。

(2) 制度結構分析,著眼於對“經濟結構”的考察,研究的重心在於“質”,而不是量的增減。制度經濟學所運用的,是後一種方法,即制度結構的分析法。制度結構分析主要包括以下幾方面的內容: 權力分析 (即“決策權力”問題)、利益集團分析 (即把社會劃分為若干個利益不同的集團以考察它們的相應地位和相互關係的變化等)、規範分析以及社會政治和經濟制度的分析。新制度經濟學派代表人物加爾布雷思等人認為,傳統的數量分析,無論是總量分析 (巨觀分析),還是個量分析 (微觀分析),它們的核心都是均衡分析,都是把價格關係以及與此有關的市場交換關係和最大利潤原則放在中心位置。而在現實經濟生活中,除了經濟因素外,還存在有許多非經濟因素,這都是數量分析無法解決的,必須用制度結構分析來代替數量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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