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用外資方式

利用外資方式是利用國外資金 (包括設備、材料和技術在內)在我國進行的固定資產投 資。包括利用中國銀行、中國國際信託投資公司和中國投資銀行等籌集的外國資金在國內的投資。但不包括用我國自有外匯購置的外國設備、材料,也不包括從東歐各國記帳進口的國外設備。

我國利用外資的渠道和方式主要有:
(1) 間接吸收國外資金 (即借用國外資金) ,指由政府、中國銀行或經批准的其他單位借入的外資 (包括港澳資金和僑資) ,主要包括: 外國政府貸款,國際金融組織貸款,外國銀行提供的出口信貸 (包括買方信貸和賣方信貸) ,中國銀行對外籌集的現匯資金,對外發行債券,租賃信貸,以及地方、部門直接借入的僑資和外資等。但不包括使用國家外匯的現匯和記帳外匯。
(2) 直接吸收國外投資,指按我國有關政策、法令、對外協定契約規定,由外商在我國境內提供的設備、技術和現匯資金。主要包括: 外資獨資經營、合資經營、合作經營、合作勘探開發、補償貿易和加工裝配等。
(3) 國外的無償支援。主要包括: 外國政府的賠償和饋贈,國際組織的贈款和救濟,以及海外僑胞的捐獻等。這部分外資來自國外的自動轉讓,無需償還。利用外資必須實行統一計畫,分級管理。所有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均應嚴格履行項目的審批制度,並切實做好項目建設的前期準備工作。利用外資的基本建設項目主要有: 國家統借統還項目,統借自還項目,自借自還項目和吸收國外直接投資的項目等。因此,利用外資項目必須明確借還責任,落實還本付息及其它費用的資金來源。利用外資項目,還必須在安排外資的同時相應落實人民幣配套資金。利用外資完成的基本建設工作量,應按規定的貿易外匯內部結算價格 (“軟體”按銀行牌價) 將外幣折合成人民幣。但不包括由國內人民幣支付的國外設備、材料的關稅、工商稅、保險費、銀行手續費、中技公司手續費和國內運雜費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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