利比亞禁飛區

利比亞禁飛區

聯合國安理會2011年3月17日通過“1973號”決議,決定在利比亞設立禁飛區,並要求有關國家採取一切必要措施保護利比亞平 民和平民居住區免受武裝襲擊的威脅。

設立,定義,

設立

安理會當天上午再次就利比亞局勢舉行閉門磋商,於美國東部時間下午6時30分左右就法國黎巴嫩英國美國共同提交的決議草案進行表決。表決結果顯示,安理會15個理事國中有10個國家投贊成票,中國俄羅斯兩個常任理事國以及印度德國巴西三個非常任理事國投了棄權票。根據《聯合國憲章》的規定,一個決議案在獲得9票贊成,且沒有任何一個常任理事國投反對票的情況下即可獲通過。
決議說,為了保護利比亞平民的安全,除以人道主義救援為目的和負責撤離外國僑民的飛機外,禁止所有飛機在利比亞領空飛行。決議指出,為保護利比亞平民所採取的一切必要措施中並不包括派遣地面部隊占領利比亞。
此外,決議還決定對利比亞實施比第1970號決議更為強硬的武器禁運和財產凍結的制裁措施,其中包括凍結利比亞中央銀行和利比亞全國石油公司等利比亞實體的財產。 決議要求利比亞衝突雙方立即實現停火,全面停止對利比亞平民的一切襲擊,呼籲利比亞各方加強力,推動對話,促成必要的政治改革,以尋求一個和平和可持續的解決方案。

定義

禁飛區(No-fly zone)又稱禁航區,一般而言,禁飛區有兩種概念:
一種是主權國家在特殊情況下、在特殊時段對其領空範圍內的特定空域採取的限制飛行的管制措施,可以指定其領土內某些地區的上空為禁區,禁止或限制其他國家的航空器飛行,但對本國從事定期國際航班飛行的航空器和他國從事同樣飛行的航空器不得有所區別。這種“禁飛區”的建立是國家主權所賦予的權力;
另一種是在發生衝突的情況下,某個或某些國家或國際組織,在衝突地域劃定的特殊限制空域,限制衝突相關方的飛行器在管制空域內的飛行活動,只有在國際組織授權的前提下,建立此種“禁飛區”才具有合法性。
劃定禁航區,大部份是基於國防的理由,例如重要軍事基地、重要政府機構、重要建築(如核電廠、水壩),火箭發射場,航天基地上空等.。另外也有基於飛行安全的理由,例如摩天大樓火山活動區上空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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