判決理由

判決理由是指裁判所持有的合理根據,它包含了兩個不可或缺的內容,一是判決中所根據的事實和適用的法律:二是支撐認定事實和適用法律的理由。其核心內容是針對案情,運用法律,分析論證各方當事人、代理人的訴辯主張是否成立。以及由此而產生的法律結果。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判決理由 
  • 類型:經濟術語
理解,功能,根據,

理解

關於判決理由的概念,英美法系是從狹義上理解的,將判決理由認定為針對特定案件事實所適用的法律原則和規則,即法律理由。按照遵循先例原則,這些判決理由對此後的同類案件產生拘束力。英美法系國家並非不講事實理由,而是將事實理由歸結到該事實如何適用法律的結果上。大陸法系國家是從廣義上理解判決理由的,認定案件事實是適用法律的前提,法律是制定法,適用法律相對來說並不是複雜的事,而案件事實的確認和心證的形成很重要。在大多數案件中,爭議的是事實而不是法律,判決理由是據以得出判決結論的事實理由和法律理由的結合。我國對判決理由的認識雖主要受大陸法系的影響,但由於長期受司法神秘主義和司法工具主義觀念的束縛,司法實踐中法官對判決理由總體認識上是模糊的,對說明判決理由根本不予重視,大量的判決書存在不說理或者說理性不強的現象。
從世界範圍看,判決書中要寫明理由的做法是隨著民主的發展而逐步形成的。因為,理由是判決的靈魂,查閱一個不寫明理由的判決,等於使用沒有靈魂的軀體。兩個主文相同的判決,可能是根據不同理由作成的,而兩個不同的判決也可能根據同一原則作成。不寫判決理由就無法使人明確判決根據,無法說服當事人及其他人,甚至無法說服法官本人。現在,大陸法系和英美法系國家都要求判決書必須寫明理由,法國、義大利、日本等國家的刑事訴訟法都規定判決書應當附具理由。民國時期的刑事訴訟法和民事訴訟法也明確規定判決書必須寫明理由。

功能

判決理由的功能就是指理由對於判決書的功用和效果。綜合起來,判決理由主要有四方面的功能。
(一)吸收不滿,增強判決的可接受性
當判決對一個人不利時,理由陳述可以增加判決的可接受性。如果一項判決是附帶理由的,那么人們就更傾向於接受這項判決。即使他不同意這些理由,但至少會覺得所關心的問題並沒有被粗暴地拒絕。即使受判決影響的人不接受該判決,但判決理由的存在可以增加其他人對程式的信任並防止守法危機的發生。
(二)限制恣意,提高判決的公信力
由於法律的局限性和客觀事實的複雜性,賦予了法官自由裁量權,但同時裁量權又受證據規則和解釋規則的制約。判決理由的闡釋,就是要求法官公開認定證據的心證過程和適用法律的合理性。“對一個認真的法官來說,撰寫一項有說服力的闡明一個案件結局的意見的單純責任,就是一種對司法自由裁量權的深切的抑制因素。”近年來,人們對司法腐敗的現象反映強烈。由於我國法律的不完善,“使得各級法院在沒有自由裁量權規則控制的情況下變本加厲地實施自由裁量行為,粗線條的法律適用和千篇一律的裁判文書背後隱藏著五花八門的判決,同一轄區、同一法院、同一審判庭不同法官之間可能就完全相同的法律關係作出截然不同的判決。司法結果的差異性影響著司法的終局性和權威性,導致申訴和再審案件大幅上升,又惡性循環地導致司法權威的進一步衰落,恣意干預司法的藉口進一步增多,立法對法官的自由裁量權進一步排斥”。造成這一後果的原因雖是多方面的(司法制度、法官品格、法官素質、社會環境、責任追究等),但判決書過於簡單,判決理由論述不充分,在很大程度上使腐敗現象有了更大的存在空間。如果把判決書說明理由的制度固定下來,並明確要求不說理的判決必須撤銷,以此作為衡量法官水平的主要標準,則對限制法官的恣意將會大有效果,法院、法官及其判決書的公信力會逐步提高。
(三)便於當事人抗訴與上級法院審查
判決理由公之於眾,便於當事人及律師明白勝訴和敗訴的原因,從而決定是否抗訴,不服判決的哪些理由進行抗訴。“判決意見的首要功能是使得律師,尤其是敗訴的律師感覺他們的案件已經得到認真和公平的審理。”同時,也讓勝訴方知道何以贏得訴訟。由於當事人的抗訴材料是針對具體的判決理由和判決結果寫成的,所以,抗訴法院可以有針對性地覆核其抗訴的正當性,從而確定一審判決的妥當性。在申訴案中也具有同樣的功能。
(四)指導功能
判決書通過公布,使本法院和其他法院知道自己的判例,對處理同類案件起指導作用。特別是判例法英美法系,奉行“遵循先例”原則,判例中的判決理由本身就構成法律,對此後的同類案件有拘束力。

根據

判決理由作為判決結果正當性的根據,是判決書的靈魂,具有極其重要的價值。判決理由的形成是依據一定的程式而產生的,其理由本身又必須符合法律的規定和規則,只有符合程式正當性的理由,才具有說服力。
第一,程式的公開性要求判決時公開判決理由。程式要求,正義是看得見的正義,反對暗箱操作。判決是法官作為第三方對當事人實體權利的處分,判決的當事人有知情權,法院有義務解答當事人的疑問,並公開自己的心證過程和法律解釋過程,這也是程式民主的表現。
第二,程式的對等性要求判決理由中充分陳述雙方的意見,在此基礎上說明採納與否的理由。判決理由充分體現了程式參與者的主張,對各方的證據、主張、意見予以同等對待,對各方的利益予以同等的尊重和關注。“法官必須以認真對待當事人主張的方式,對自己作出決定的根據進行充分的證明,法官作出的決定必須建立在當事者提出的證據和辯論的基礎上,並與此相對應。”
第三,程式的中立性和合理性要求判決理由公正、無偏私,合理判決,充分論證。判決者據以製作裁決的理由必須符合理性的要求,作為定案根據的事實必須經過合理和充分的論證,對各方提出的論點和論據進行冷靜、詳細的討論和衡量,結論必須在舉證、質證、認證的基礎上形成,向訴訟各方及社會公眾公開論證自己所作判決的合理性和正確性。避免先入為主,主觀臆斷,從而保證判決的客觀公正。
第四,程式的和平性最終通過判決理由的充分陳述達到判決的正當化,從而消減衝突,吸收不滿,使判決更易為敗訴者接受。由於程式是預設的,任何人通過司法解決糾紛,就意味著接受了程式的約束,只要嚴格按照程式運作,當事人沒有不服的理由。“如下變數對判決的可接受性有著潛在的影響:作為回報或懲戒的結果內容(非獎即罰的絕對結果);參與者預期或希望的結果(對比結果);根據相同案件的判決而預期的結果(同等對待);參與者依據自己的標準而認為是公正的結果(分配正義);對主導程式的權威人士的評估(合法性);產生結果的程式公正性。”程式向相關的個人提供了一個學習過程,讓他們接受程式的結果並作為將來行為的依據。“它不需要個人確信他們得到了公正的對待,而是改變了當事人的期望結構的生存環境,通過這種方式將當事人在程式中整合起來,使得他們在最後除了接受決定以外別無選擇。”德國學者盧曼稱之為“通過程式的合法化”,判決理由通過充分說理和論證能夠起到這樣的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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