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二審民事裁定書】人民法院在第二審程式中,為解決程式問題作出的書面決定。由三部分組成:一、首部。與“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相同。二、內容。寫明抗訴的提起,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事實,理由(為一段)和主文(另起一段)。對於認定的事實與證據,記敘要俱全,行文要簡潔;對於認為不清楚的事實,要實事求是地指出來,做到指明關鍵,分條記載;對於適用法律和量刑不適當的,應作出簡明結論;對於抗訴、抗訴、申訴的理由要與經過審查的相對照;駁回抗訴的,寫明案由,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駁回抗訴的事實和理由,以及民事訴訟法的條款、裁定結果;發回重審的,寫明案由、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發回重審的理由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以及裁定撤銷、發回的結論;準予抗訴人撤訴的,寫明案由、審判組織和審判方式、同意撤訴和民事訴訟法的條款及裁定結果。另起一行寫明訴訟費用的負擔。採取訴訟保全、先行給付、中止和終結訴訟、補正判決書中失誤裁定的內容,均與“第一審民事裁定書”相同。三、尾部。駁回抗訴、訴訟終止、發回重審、準予撤訴的尾部寫明“本裁定為終審裁定”,其他各項的書寫與“第二審民事判決書”相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