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如何處理,處理和計算,
如何處理
處理和計算
初始直接費用會計處理和未實現融資收益計算
2007年開始執行的《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八條說:“在租賃開始日,出租人應將租賃開始日最低租賃收款額與初始直接費用之和作為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入賬價值,同時記錄未擔保余值;將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及未擔保余值之和與其現值之和的差額確認為未實現融資收益。”我認為,正確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的關鍵,是對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做出正確會計處理。未實現融資收益計算上的混亂和錯誤,是由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會計處理錯誤造成的。要區分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是否得到承租人的支付承諾,新租賃準則第十八條對初始直接費用得到承租人承付的情況是適用的,但對初始直接費用沒有得到承租人承付的情況是不適用的。
一、在承租人不願承擔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的情況下,初始直接費用應作費用化處理;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不需要考慮初始直接費用
現以2008年度註冊會計師全國統一考試輔導教材《會計》(以下簡稱《會計》)中第二十二章“租賃”中的例22-3(見該書第450—454頁)和例22-5(見該書第458—460頁)為例加以說明。該例的主要相關資料是:20x1年12月28日,A公司與B公司簽訂了一份租賃契約。契約主要條款如下:1.租賃標的物:程控生產線。2.租賃開始日:20x2年1月1日。3.租賃期:從租賃開始日起36個月。4.B公司該生產線在20x2年1月1日的公允價值為260萬元。5.租金支付方式:自租賃期開始日起每年年末支付租金100萬元。6.B公司發生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承租人是否同意支付這10萬元費用,題上沒有說明,這是一個重大疏忽,由此引起很大的混亂。從每年租金仍為100萬元、應收融資租賃款仍為300萬元上判斷,承租人沒有同意支付這10萬元。
(一)由於不能向承租人收回這筆費用,所以不能將初始直接費用加入到應收融資租賃款中
許多人有一種誤解: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不管金額大小、合理與否,也不管承租人是否認可,都可以自然而然地加入應收融資租賃款中。而在實際經濟生活中,出租人發生的初始直接費用不是自己單方面想加就可以隨意加進應收融資租賃款的,必須得到承租人的同意或認可。如果承租人認為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存在開支過大、虛假浪費等現象,不願意承擔,只同意按租賃資產的公允價值計算、支付應付融資租賃款,那么出租人就不能把初始直接費用加入應收融資租賃款中。上例中如果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存在嚴重浪費現象,為90萬元,它就可以單方面把應收融資租賃款提高到390萬元了嗎?這不是把自己的管理不善轉嫁給承租人了嗎?確定應收融資租賃款金額,不應當孤立地單單從出租人看問題,還應當把它和承租人的應付融資租賃款聯繫起來,它應當和承租人的應付融資租賃款相等。在例22-3中,承租方的應付融資租賃款為300萬元,出租方的應收融資租賃款也應當是300萬元。如果把後者確定為310萬元,其中有10萬元是得不到承租人支付的,因而是不能實現的。
(二)初始直接費用也不能加入到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和租賃投資淨額中,只能作費用化處理
《會計》沒有把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加到最低租賃收款額中(這是對的),卻把它加進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中(260+10=270),前矛後盾。應收融資租賃款也就是出租人的租賃投資總額。在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沒有得到承租人支付承諾的情況下,初始直接費用不能加入到租賃投資總額中,也就不能加入到租賃投資淨額中。《會計》沒有把這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加進租賃投資總額,卻加進租賃投資淨額中(260+10=270),這也是前後矛盾。
初始直接費用不能向承租人收回,它就不是出租人的投資,只能是出租人的費用開支,其賬務處理只能費用化,不能資本化。若出租人為工商企業,其租賃多為銷售式租賃,初始直接費用與資產銷售有關,按照國際會計慣例,可直接計入銷售費用或管理費用。若出租人為專業租賃公司,初始直接費用開支較少,可直接列入當期損益。若開支額較大,可在租賃期內分攤。分攤可用直線法,也可用年數總和法。仍用前例,假設出租人B公司20X1年10月與A公司談判時花費1萬元差旅費,記錄:借:長期待攤費用———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10000,貸:銀行存款10000。截至20X1年12月28日租賃開始日,待攤初始直接費用累計金額為10萬元,用年數總和法按3年分攤。第一年的攤銷額為10000×(3/6)=5000元,每月攤銷額=500/12=416.66元,各月的會計分錄為:借:營業成本或管理費用416.66,貸:長期待攤費用———融資租賃初始直接費用416.66。《會計》例22-5的會計處理是於租賃開始日借記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10萬元,貸記銀行存款10萬元。這樣的賬務處理是十分錯誤的:其一,長期應收款借記10萬元才達到300萬元,那它原來是290萬元?其二,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難道都是在租賃開始日一次性支付的?實際經濟生活中,初始直接費用是在租賃談判過程中陸陸續續發生的。
(三)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沒必要計入初始直接費用
《會計》第458—459頁把《企業會計準則第21號———租賃》第十八條那句話用公式表述為: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初始直接費用+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初始直接費用+未擔保余值的現值]。計算結果是:未實現融資收益=[300+10]-[270+10]=30萬元。這條規定和公式是專門針對初始直接費用得到承租方支付承諾的情況的,對初始直接費用沒有得到承租人承付的情況是不適用的。在後一種情況下,由於不能向承租人收回初始直接費用,所以不能把初始直接費用加入應收融資租賃款(即租賃投資總額)和投資淨額,而進行費用化處理,所以,計算未融資收益完全不必考慮初始直接費用。計算公式和結果應當是: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未擔保余值]-[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未擔保余值的現值]=300-260=40萬元。《會計》30萬元的計算結果是錯誤的。由於它把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加進租賃投資淨額,從而使未實現融資收益由40萬元減少到30萬元[300-(260+10)]。這樣賬務處理不僅在理論上是錯誤的,而且還會減少國家的營業稅收入。
《會計》例22-5租賃開始日的會計分錄應改為: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3000000;貸:融資租賃資產2600000,未實現融資收益400000。最低租賃收款額的現值=1000000×(P/A,R,3)=2600000(元),解之得R=7.51%,未實現融資收益分配表應改為表1。
二、在承租人願意承擔出租人初始直接費用的情況下,初始直接費用應作資本化處理,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必須考慮初始直接費用
如果承租人認為出租人的初始直接費用合理、必要、公允,願意承擔和支付,會計處理就與上面不同。
(一)應當將初始直接費用加入應收融資租賃款及其現值中
因為它可以從承租人的支付中得到回收,性質上屬於出租方的投資,而不再是出租方的費用。仍沿用上面例子的資料,現在假設承租方同意支付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那么出租方的應收融資租賃款=300+10=310萬元。同時承租方的應付租賃款也應提高到310萬元,二者必須相等。租賃投資淨額也應當加入初始直接費用,為260+10=270萬元。
(二)重新計算租賃內涵利率,按新利率重新分配未實現融資收益
每年租金=100+10/3=103.3333萬元,103.3333×(P/A,R,3)=270,解之,R=7.24%
會計分錄為:借:長期應收款———應收融資租賃款3100000;貸:融資租賃資產2600000,未實現融資收益400000,長期待攤費用100000。這裡不宜貸記銀行存款10萬元,因為初始直接費用不是一次性支付的。平時陸陸續續發生時尚不能斷定承租人是否肯承付,因此先計入長期待攤費用,到租賃開始日得到承租人支付承諾後,一次轉入應收融資租賃款。
(三)確定未實現融資收益要考慮初始直接費用
新租賃準則第十八條和《會計》根據它列出的公式對這種情況是適用的。未實現融資收益=[最低租賃收款額300+初始直接費用10]-[最低租賃收款額現值260+初始直接費用10]=310-270=4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在公式中先加上去後減下來,似乎沒有意義,可以將其刪去,計算未實現融資收益似乎可以完全不考慮初始直接費用(300-260=40)。其實不然。1.1000000×(P/A,R,3)=2600000和1033333×(P/A,R,3)=2700000的租賃內涵利率是不同的,每年末實現融資收益的分配額也不同。2.如果出租方不僅向承租方收取初始直接費用,還要收取它的利息,並且得到承租方的同意,就不能將初始直接費用完全撇開了。上例中,如果承租人不僅願意支付10萬元初始直接費用本金,還願意承擔2萬元利息,那么未實現融資收益=[300+12]-[260+10]=42萬元。所以,新租賃準則第十八條及其《會計》中公式的表述並不嚴密,應當將第一個“初始直接費用”改為“初始直接費用終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