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容簡介
“法律法規新解讀”叢書作為一套實用型法規灶嚷簽彙編,歷經三版,以其實用、易懂的優點,贏得了廣大讀者的認可,真正成為“遇事找法者”運用法律維護權利和利益的利器。《刑事訴訟法》是規範刑事訴訟活動的基本法律,它既是公安機關、人民檢察院和人民法院依法揭露犯罪事實,查獲並懲罰犯罪分子必須遵守的基本準則,也是保障當事人和其他訴訟參與人在刑事訴訟中的合法權益和訴訟權利的依據。
作者簡介
中國法制出版社是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隸屬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出版物主要包括:1、法律法規的國家標準版本;2、法律、法規的權*性中外文對照文本;3、中外法學著作;4、研究生、大學本科、專科法學教科書;5、法律工具書;6、解釋、宣傳、介紹法律、法規的普及性讀物。7、法律、法規中文及中外文對照文本的電子出版物。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003
第一章 任務和基本原則 003
第一條 立法宗旨 003
第二條 本法任務 004
第三條 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 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原則[1]* 004
[偵查] 005
[拘留] 005
[逮捕] 005
[預審] 005
[檢察] 005
[公訴] 006
[審判] 006
第四條 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006
第五條 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007
[審判權] 008
[檢察權] 008
第六條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008
[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 009
[適用法律平等原則] 009
第七條 分工負責 互相配合 互相監督原則 009
[分工負責、相互配合、相互制約] 010
第八條 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011
第九條 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012
第十條 兩審終審制 013
[兩審終審制] 013
第十一條 審判公開原則 辯護原則 013
第十二條 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014
第十三條 人民陪審制度 016
第十四條 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016
第十五條 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017
第十六條 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019
第十七條 刑事司法協助 020
第二章 管 轄 021
第十汗捉榆仔八條 立案管轄* 022
[立案管轄] 022
1.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自訴案件有哪些? 023
2.人民檢察院立案偵查的案件有哪些? 023
3.立案管轄發生競合時如何處理? 024
第十九條 基層法院管轄 024
[級別管轄] 025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025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026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 027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027
[變更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 027
第二十四條 地區管轄* 028
4.對於地域管轄有哪拘鑽些特殊規定? 029
第二十五條 優先管轄 移送管轄 030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031
[指定管轄] 031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032
第三章 回 避 033
第二十八條 迴避的法定情形* 033
5.審判人員的迴避情形有哪些? 034
6.審判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如何處理? 034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迴避* 035
第三十條 決定迴避的程式* 037
[迴避決定] 037
第三十一條 迴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038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039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辯護人的範圍* 039
7.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有哪些? 041
第三十三條 委託辯護的時間 辯護告知 041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044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定辯茅任* 045
第三才多蘭十六條 偵查期間的辯護 046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 048
8.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049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卷宗材料 050
[案卷材料] 051
[訴訟文書] 051
[技術性鑑定材料] 051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052
第四十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053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收集材料 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055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055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056
第四十三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058
9.被告人拒絕辯護的如何處理? 058
10. 如果被告人屬和敬料應於“應當”指派辯護的範圍,卻拒絕灑漿棕指派的辯護人辯護,同時又不另行委託辯護人,而堅持自行辯護,如何處理? 059
第四十四條 訴訟代理* 060
[訴訟代理人] 061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 062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063
第四十七條 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064
第五章 證 據 065
第四十八條 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066
[證據] 066
[物證與書證] 067
[證人證言] 067
[被害人陳述] 06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067
[鑑定意見] 068
[勘驗、檢查筆錄] 06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068
11.物證與書證的區別是什麼? 068
12.如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069
第四十九條 舉證責任 069
第五十條 依法收集證據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071
13.實踐中如何區分非法取證行為與正當的偵查策略? 072
第五十一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073
第五十二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 證據保密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073
第五十三條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073
14. 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074
第五十四條 非法證據排除 075
第五十五條 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076
第五十六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076
第五十七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077
第五十八條 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079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 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080
[質證] 080
第六十條 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081
第六十一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083
15.如何保護作為證人的職務犯罪舉報人? 084
第六十二條 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085
第六十三條 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085
第六章 強制措施 086
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086
[強制措施] 086
[拘傳] 087
[強制措施的決定權] 087
16.公安機關拘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什麼特殊規定? 088
第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088
[適用取保候審時應注意的問題] 089
第六十六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090
[取保候審的決定] 090
[取保候審的方式] 091
17.確定保證金的數額的依據是什麼? 091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091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093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095
第七十條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096
第七十一條 保證金的退還 096
第七十二條 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097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100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101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 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102
[被監視居住人的活動範圍] 102
[被監視居住人能夠會見的人的範圍] 102
[違反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把握] 103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103
第七十七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104
第七十八條 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 104
第七十九條 逮捕的法定情形* 105
18. 本條第3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09
第八十條 拘留的法定情形* 110
第八十一條 異地拘留、逮捕 112
第八十二條 扭送的法定情形* 113
第八十三條 拘留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114
第八十四條 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117
第八十五條 提請逮捕 117
第八十六條 審查批准逮捕 117
第八十七條 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 118
第八十八條 批准逮捕與不批准逮捕 119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120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的異議 121
第九十一條 逮捕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122
第九十二條 逮捕後的訊問 123
第九十三條 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124
19.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有哪些? 124
第九十四條 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125
第九十五條 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式 125
第九十六條 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 125
第九十七條 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26
第九十八條 偵查監督 127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127
第九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128
第一百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129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129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判及例外 129
第八章 期間、送達 130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及其計算 130
第一百零四條 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131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 132
第九章 其他規定 133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用語解釋 133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134
第一章 立 案 134
第一百零七條 立案偵查機關 134
第一百零八條 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136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式及保障* 138
第一百一十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條 立案監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140
第二章 偵 查 14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條 預審 142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 143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143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的主體 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 143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期間及權利保障 144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程式 145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 146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 147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148
第三節 詢問證人 149
第一百二十二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149
20.本條“必要的時候”是指哪些情形? 150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 150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筆錄 151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151
第四節 勘驗、檢查 151
第一百二十六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和範圍 151
第一百二十七條 犯罪現場保護* 152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手續 153
第一百二十九條 屍體解剖* 153
第一百三十條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筆錄製作 155
第一百三十二條 復驗、複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三條 偵查實驗 156
第五節 搜 查 157
第一百三十四條 搜查的主體和範圍 157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協助義務 158
第一百三十六條 持證搜查與無證搜查 159
第一百三十七條 搜查程式 159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筆錄製作 160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16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範圍及保管、封存 161
第一百四十條 查封、扣押清單* 162
第一百四十一條 扣押郵件、電報的程式 163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程式 163
第一百四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164
第七節 鑒 定 165
第一百四十四條 鑑定的啟動 165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鑑定意見的製作 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責任 166
第一百四十六條 告知鑑定意見與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167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167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167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准手續 167
第一百四十九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長程式 169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保密及獲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170
第一百五十一條 隱匿身份偵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適用範圍 171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證據的特別規定 173
第九節 通 緝 174
第一百五十三條 通緝令的發布* 174
第十節 偵查終結 176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176
21.偵查機關對於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如何辦理? 177
2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177
第一百五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178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179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180
第一百五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81
第一百五十九條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182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182
第一百六十一條 撤銷案件及其處理 183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184
第一百六十二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184
第一百六十三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 185
第一百六十四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 185
第一百六十五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 186
第一百六十六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187
第三章 提起公訴 188
第一百六十七條 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 188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189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191
第一百七十條 審查起訴程式 192
第一百七十一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 補充偵查* 192
23.對於改變管轄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否受兩次的限制? 194
24.哪些情形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94
25.公安機關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何處理? 194
26.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理? 195
第一百七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式 196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不起訴的情形及處理 196
[不起訴] 196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釋放被不起訴人* 197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197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198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200
第三編 審 判 202
第一章 審判組織 202
第一百七十八條 合議庭與獨任審判 合議庭的組成* 202
[合議庭] 203
第一百七十九條 合議庭評議規則 203
第一百八十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 204
......
[級別管轄] 025
第二十條 中級法院管轄* 025
第二十一條 高級法院管轄 026
第二十二條 最高法院管轄 027
第二十三條 級別管轄變通 027
[變更管轄有以下兩種情況] 027
第二十四條 地區管轄* 028
4.對於地域管轄有哪些特殊規定? 029
第二十五條 優先管轄 移送管轄 030
第二十六條 指定管轄 031
[指定管轄] 031
第二十七條 專門管轄 032
第三章 回 避 033
第二十八條 迴避的法定情形* 033
5.審判人員的迴避情形有哪些? 034
6.審判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如何處理? 034
第二十九條 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迴避* 035
第三十條 決定迴避的程式* 037
[迴避決定] 037
第三十一條 迴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038
第四章 辯護與代理 039
第三十二條 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 辯護人的範圍* 039
7.不得擔任辯護人的人員有哪些? 041
第三十三條 委託辯護的時間 辯護告知 041
第三十四條 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044
第三十五條 辯護人的責任* 045
第三十六條 偵查期間的辯護 046
第三十七條 辯護人會見、通信* 048
8. 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案件、恐怖活動犯罪案件的在押或者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049
第三十八條 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卷宗材料 050
[案卷材料] 051
[訴訟文書] 051
[技術性鑑定材料] 051
第三十九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052
第四十條 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053
第四十一條 辯護律師收集材料 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055
[辯護律師的調查取證權] 055
第四十二條 辯護人行為禁止 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056
第四十三條 被告人拒絕辯護* 058
9.被告人拒絕辯護的如何處理? 058
10. 如果被告人屬於“應當”指派辯護的範圍,卻拒絕指派的辯護人辯護,同時又不另行委託辯護人,而堅持自行辯護,如何處理? 059
第四十四條 訴訟代理* 060
[訴訟代理人] 061
第四十五條 委託訴訟代理人 062
第四十六條 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063
第四十七條 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064
第五章 證 據 065
第四十八條 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066
[證據] 066
[物證與書證] 067
[證人證言] 067
[被害人陳述] 067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供述與辯解] 067
[鑑定意見] 068
[勘驗、檢查筆錄] 068
[視聽資料、電子數據] 068
11.物證與書證的區別是什麼? 068
12.如何保護電子數據的完整性? 069
第四十九條 舉證責任 069
第五十條 依法收集證據 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071
13.實踐中如何區分非法取證行為與正當的偵查策略? 072
第五十一條 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073
第五十二條 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 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 證據保密 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073
第五十三條 重證據、不輕信口供 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073
14. 沒有直接證據,間接證據同時符合哪些條件的,可以認定被告人有罪? 074
第五十四條 非法證據排除 075
第五十五條 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076
第五十六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 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076
第五十七條 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077
第五十八條 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079
第五十九條 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 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080
[質證] 080
第六十條 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081
第六十一條 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083
15.如何保護作為證人的職務犯罪舉報人? 084
第六十二條 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085
第六十三條 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085
第六章 強制措施 086
第六十四條 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086
[強制措施] 086
[拘傳] 087
[強制措施的決定權] 087
16.公安機關拘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什麼特殊規定? 088
第六十五條 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088
[適用取保候審時應注意的問題] 089
第六十六條 取保候審的方式 090
[取保候審的決定] 090
[取保候審的方式] 091
17.確定保證金的數額的依據是什麼? 091
第六十七條 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091
第六十八條 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093
第六十九條 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095
第七十條 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096
第七十一條 保證金的退還 096
第七十二條 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097
第七十三條 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100
第七十四條 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101
第七十五條 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 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102
[被監視居住人的活動範圍] 102
[被監視居住人能夠會見的人的範圍] 102
[違反監視居住情節嚴重的把握] 103
第七十六條 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103
第七十七條 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104
第七十八條 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 104
第七十九條 逮捕的法定情形* 105
18. 本條第3款關於違反取保候審、監視居住規定情節嚴重可以逮捕的規定,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109
第八十條 拘留的法定情形* 110
第八十一條 異地拘留、逮捕 112
第八十二條 扭送的法定情形* 113
第八十三條 拘留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114
第八十四條 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117
第八十五條 提請逮捕 117
第八十六條 審查批准逮捕 117
第八十七條 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 118
第八十八條 批准逮捕與不批准逮捕 119
第八十九條 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120
第九十條 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的異議 121
第九十一條 逮捕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122
第九十二條 逮捕後的訊問 123
第九十三條 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124
19. 經羈押必要性審查,可以向辦案機關提出釋放或者變更強制措施的建議的情形有哪些? 124
第九十四條 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125
第九十五條 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式 125
第九十六條 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 125
第九十七條 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126
第九十八條 偵查監督 127
第七章 附帶民事訴訟 127
第九十九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128
第一百條 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129
第一百零一條 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129
第一百零二條 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判及例外 129
第八章 期間、送達 130
第一百零三條 期間及其計算 130
第一百零四條 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131
第一百零五條 送達 132
第九章 其他規定 133
第一百零六條 本法用語解釋 133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134
第一章 立 案 134
第一百零七條 立案偵查機關 134
第一百零八條 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136
第一百零九條 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式及保障* 138
第一百一十條 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138
第一百一十一條 立案監督 139
第一百一十二條 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140
第二章 偵 查 142
第一節 一般規定 142
第一百一十三條 偵查 142
第一百一十四條 預審 142
第一百一十五條 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 143
第二節 訊問犯罪嫌疑人 143
第一百一十六條 訊問的主體 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 143
第一百一十七條 傳喚、拘傳訊問的地點、持續期間及權利保障 144
第一百一十八條 訊問程式 145
第一百一十九條 對聾、啞犯罪嫌疑人訊問的要求 146
第一百二十條 訊問筆錄 147
第一百二十一條 訊問過程錄音錄像 148
第三節 詢問證人 149
第一百二十二條 詢問證人的地點、方式* 149
20.本條“必要的時候”是指哪些情形? 150
第一百二十三條 詢問證人的告知事項 150
第一百二十四條 詢問證人筆錄 151
第一百二十五條 詢問被害人的法律適用 151
第四節 勘驗、檢查 151
第一百二十六條 勘驗、檢查的主體和範圍 151
第一百二十七條 犯罪現場保護* 152
第一百二十八條 勘驗、檢查的手續 153
第一百二十九條 屍體解剖* 153
第一百三十條 對被害人、犯罪嫌疑人的人身檢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一條 勘驗、檢查筆錄製作 155
第一百三十二條 復驗、複查 155
第一百三十三條 偵查實驗 156
第五節 搜 查 157
第一百三十四條 搜查的主體和範圍 157
第一百三十五條 協助義務 158
第一百三十六條 持證搜查與無證搜查 159
第一百三十七條 搜查程式 159
第一百三十八條 搜查筆錄製作 160
第六節 查封、扣押物證、書證 161
第一百三十九條 查封、扣押的範圍及保管、封存 161
第一百四十條 查封、扣押清單* 162
第一百四十一條 扣押郵件、電報的程式 163
第一百四十二條 查詢、凍結犯罪嫌疑人財產的程式 163
第一百四十三條 查封、扣押、凍結的解除* 164
第七節 鑒 定 165
第一百四十四條 鑑定的啟動 165
第一百四十五條 鑑定意見的製作 故意作虛假鑑定的責任 166
第一百四十六條 告知鑑定意見與補充鑑定、重新鑑定* 167
第一百四十七條 對犯罪嫌疑人作精神病鑑定的期間 167
第八節 技術偵查措施 167
第一百四十八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適用範圍和批准手續 167
第一百四十九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有效期限及其延長程式 169
第一百五十條 技術偵查措施的執行、保密及獲取材料的用途限制 170
第一百五十一條 隱匿身份偵查及其限制 控制下交付的適用範圍 171
第一百五十二條 技術偵查措施收集材料用作證據的特別規定 173
第九節 通 緝 174
第一百五十三條 通緝令的發布* 174
第十節 偵查終結 176
第一百五十四條 一般偵查羈押期限* 176
21.偵查機關對於需要延長羈押期限的如何辦理? 177
22.“案情複雜、期限屆滿不能終結的案件”包括哪些情形? 177
第一百五十五條 特殊偵查羈押期限 178
第一百五十六條 重大複雜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179
第一百五十七條 重刑案件的偵查羈押期限 180
第一百五十八條 偵查羈押期限的重新計算* 181
第一百五十九條 聽取辯護律師意見 182
第一百六十條 偵查終結的條件和手續 182
第一百六十一條 撤銷案件及其處理 183
第十一節 人民檢察院對直接受理的案件的偵查 184
第一百六十二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法律適用 184
第一百六十三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的逮捕、拘留 185
第一百六十四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中對被拘留人的訊問 185
第一百六十五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決定逮捕的期限 186
第一百六十六條 檢察院自偵案件偵查終結的處理 187
第三章 提起公訴 188
第一百六十七條 檢察院審查決定公訴 188
第一百六十八條 審查起訴的內容 189
第一百六十九條 審查起訴的期限 191
第一百七十條 審查起訴程式 192
第一百七十一條 證據收集合法性說明 補充偵查* 192
23.對於改變管轄的案件,補充偵查的次數是否受兩次的限制? 194
24.哪些情形屬於“證據不足,不符合起訴條件”? 194
25.公安機關對於退回補充偵查的案件如何處理? 194
26.對同案犯罪嫌疑人在逃的在案犯罪嫌疑人如何處理? 195
第一百七十二條 提起公訴的條件和程式 196
第一百七十三條 不起訴的情形及處理 196
[不起訴] 196
第一百七十四條 不起訴決定的宣布與釋放被不起訴人* 197
第一百七十五條 公安機關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197
第一百七十六條 被害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198
第一百七十七條 被不起訴人對不起訴決定的異議* 200
第三編 審 判 202
第一章 審判組織 202
第一百七十八條 合議庭與獨任審判 合議庭的組成* 202
[合議庭] 203
第一百七十九條 合議庭評議規則 203
第一百八十條 合議庭評議案件與審判委員會討論決定案件 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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