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新解讀》內容簡介:刑法是規定犯罪與刑罰的法律。通俗地講,刑法就是解決什麼樣的行為是犯罪以及對犯罪如何處罰的問題。刑法是我國的基本法律,並以其調整社會關係的廣泛性和調整手段的特殊性而區別於其他法律:它旨在通過刑罰的適用懲罰犯罪、保護人民,進而達到預防犯罪的目的。一個人,也許一生都不會與罪犯打交道,但我們不可能一輩子不去了解、學習刑法。因為從犯罪學角度看,我們每一個人既是潛在的被害人,又是潛在的犯罪人。所以,了解學習刑法,不僅是維護我們自身權益的需要,也是增強法制觀念、減少、避免違法犯罪的要求。
基本介紹
- 書名:法律法規新解讀•刑法新解讀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頁數:494頁
- 開本:32
- 品牌:中國法制出版社
- 作者: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日期:2010年4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09318092, 9787509318096
內容簡介,圖書目錄,文摘,
內容簡介
《刑法新解讀》:權威規範文本 全新法條注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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圖書目錄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法
解讀與套用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1】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2】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3】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犯罪的特徵】
【犯罪概念的“但書”】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1】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2】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假想防衛】
【防衛過當】
【特殊防衛權】
【正當防衛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比較: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徵】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片面共犯】
第二十六條【主犯】
【主犯的種類】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
【主犯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從犯】
【從犯的認定】
【對從犯的處罰】
【比較:主犯與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教唆犯的要件】
【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單位犯罪的特徵】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對死緩犯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
解讀與套用
第一編 總則
第一章 刑法的任務、基本原則和適用範圍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罪刑法定】
第四條【法律面前人人平等】
第五條【罪責刑相適應】
第六條【屬地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1】
第七條【屬人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2】
第八條【保護管轄權】
【刑法的空間效力3】
第九條【普遍管轄權】
第十條【對外國刑事判決的消極承認】
第十一條【外交代表刑事管轄豁免】
第十二條【刑法溯及力】
【刑法的時間效力·從舊兼從輕原則】
第二章 犯罪
第一節 犯罪和刑事責任
第十三條【犯罪概念】
【犯罪的特徵】
【犯罪概念的“但書”】
第十四條【故意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1】
第十五條【過失犯罪】
【犯罪主觀方面2】
第十六條【不可抗力和意外事件】
第十七條【刑事責任年齡】
第十八條【特殊人員的刑事責任能力】
第十九條【又聾又啞的人或盲人犯罪的刑事責任】
第二十條【正當防衛】
【正當防衛成立的條件】
【假想防衛】
【防衛過當】
【特殊防衛權】
【正當防衛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第二十一條【緊急避險】
【比較:緊急避險與正當防衛】
第二節 犯罪的預備、未遂和中止
第二十二條【犯罪預備】
第二十三條【犯罪未遂】
第二十四條【犯罪中止】
【犯罪中止的特徵】
第三節 共同犯罪
第二十五條【共同犯罪的概念】
【共同犯罪的成立條件】
【不成立共同犯罪的情形】
【片面共犯】
第二十六條【主犯】
【主犯的種類】
【主犯與首要分子的關係】
【主犯的責任】
第二十七條【從犯】
【從犯的認定】
【對從犯的處罰】
【比較:主犯與從犯】
第二十八條【脅從犯】
第二十九條【教唆犯】
【教唆犯的要件】
【教唆犯的認定】
【教唆犯的刑事責任】
第四節 單位犯罪
第三十條【單位負刑事責任的範圍】
【單位犯罪的特徵】
【不以單位犯罪論處的情形】
第三十一條【單位犯罪的處罰原則】
第三章 刑罰
第一節 刑罰的種類
第三十二條【主刑和附加刑】
第三十三條【主刑種類】
第三十四條【附加刑種類】
第三十五條【驅逐出境】
第三十六條【賠償經濟損失與民事優先原則】
第三十七條【非刑罰性處置措施】
第二節 管制
第三十八條【管制的期限與執行機關】
第三十九條【被管制罪犯的義務與權利】
第四十條【管制期滿解除】
第四十一條【管制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三節 拘役
第四十二條【拘役的期限】
第四十三條【拘役的執行】
第四十四條【拘役刑期的計算和折抵】
第四節 有期徒刑、無期徒刑
第四十五條【有期徒刑的期限】
第四十六條【有期徒刑與無期徒刑的執行】
第四十七條【有期徒刑刑期的計算與折抵】
第五節 死刑
第四十八條【死刑、死緩的適用對象及核准程式】
第四十九條【死刑適用對象的限制】
第五十條【死緩變更】
【對死緩犯核准執行死刑的條件】
第五十一條【死緩期間及減為有期徒刑的刑期計算】
第六節 罰金
第五十二條【罰金數額的裁量】
第五十三條【罰金的繳納】
第七節 剝奪政治權利
第五十四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含義】
第五十五條【剝奪政治權利的期限】
第五十六條【剝奪政治權利的附加、獨立適用】
第五十七條【對死刑、無期徒刑犯罪剝奪政治權利的適用】
第五十八條【剝奪政治權利的刑期計算、效力與執行】
……
第四章 侵犯公民人身權利、民主權利罪
第五章 侵犯財產罪
第六章 妨害社會管理秩序罪
第七章 危害國防利益罪
第八章 貪污賄賂罪
第九章 瀆職罪
第十章 軍人違反職責罪
附則
關聯法規歸類解讀與套用
文摘
[特殊防衛權]
本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即無過當的防衛,其對象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為,而非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其中的“行兇”是指嚴重的故意傷害行為,即“行兇”至少是故意重傷害程度以上的暴力犯罪行為。比較常見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為有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姦、搶劫等。
[正當防衛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第二十節 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對他人的不法侵害進行還擊的情況,如盜竊犯為了護住非法贓物而對搶贓者進行還擊,造成搶贓者傷害的,因行為人主觀上不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因而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這種情況下對侵害人和反擊者分別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分別按照各自構成的犯罪處罰。
2 第二十節 互相鬥毆的情況下,因雙方都有加害對方的意圖,目的均不正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3 第二十節 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發出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是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案說法6]溫某,男,17歲,身高1第二十節 7米。張某,男,28歲,身高1第二十節 72米,曾在某部隊服役六年。2006年4月某日的一個下午,在西安雁塔區的某巷子裡,溫某持刀對張某進行搶劫,張某將刀奪下,扔到一旁,溫某繼續對張某實施攻擊,但多次被張某打倒。最後,張某一怒之下,快速拾起匕首,朝溫某連捅幾刀,溫某死亡,後公安機關將張某抓捕歸案。本案中,從身體素質上講,張某比溫某要強,且在部隊服役多年,自然很容易將溫某打倒和制服。在張某奪下溫某的匕首時,雖然溫某多次攻擊張某,但均未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張某用刀將溫某刺死,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232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追究其故意殺人罪,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
本條第3款規定了特殊防衛權,即無過當的防衛,其對象必須是嚴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為,而非一般的不法侵害行為。其中的“行兇”是指嚴重的故意傷害行為,即“行兇”至少是故意重傷害程度以上的暴力犯罪行為。比較常見的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性犯罪行為有故意殺人、故意重傷害、強姦、搶劫等。
[正當防衛其他需要注意的問題]
1 第二十節 為了保護非法利益而對他人的不法侵害進行還擊的情況,如盜竊犯為了護住非法贓物而對搶贓者進行還擊,造成搶贓者傷害的,因行為人主觀上不是為了保護合法權益,不具有正當的防衛意圖,因而不能認定為正當防衛行為。這種情況下對侵害人和反擊者分別追究法律責任,構成犯罪的,分別按照各自構成的犯罪處罰。
2 第二十節 互相鬥毆的情況下,因雙方都有加害對方的意圖,目的均不正當,不能成立正當防衛。
3 第二十節 故意挑逗、刺激他人向自己發出進攻,然後藉口正當防衛加害對方的,不能成立正當防衛,而是故意的違法犯罪行為。
[以案說法6]溫某,男,17歲,身高1第二十節 7米。張某,男,28歲,身高1第二十節 72米,曾在某部隊服役六年。2006年4月某日的一個下午,在西安雁塔區的某巷子裡,溫某持刀對張某進行搶劫,張某將刀奪下,扔到一旁,溫某繼續對張某實施攻擊,但多次被張某打倒。最後,張某一怒之下,快速拾起匕首,朝溫某連捅幾刀,溫某死亡,後公安機關將張某抓捕歸案。本案中,從身體素質上講,張某比溫某要強,且在部隊服役多年,自然很容易將溫某打倒和制服。在張某奪下溫某的匕首時,雖然溫某多次攻擊張某,但均未嚴重危及其生命安全,張某用刀將溫某刺死,明顯超過必要的防衛限度。根據《刑法》第20條第2款和第3款及第232條的規定,張某的行為屬於防衛過當,應追究其故意殺人罪,並依法從輕或者減輕處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