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是2017年6月中國法制出版社出版的圖書,作者是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基本介紹

  • 書名: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註解與配套(第四版)
  • 作者: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 出版社:中國法制出版社
  • 出版時間:2017年6月
  • 頁數:520 頁
  • 定價:46 元
  • 開本:32 開
  • 裝幀:平裝
  • ISBN:9787509384404
內容簡介,作者簡介,圖書目錄,

內容簡介

  1、文本——書中收錄的法律檔案均為經過清理修改的現行有效的法律標準文本,修改的條款均按照修改決定進行了相應的修改,是精心打造的確保法律統一與準確適用的*佳文本。
  2、專業解讀——由國務院法制辦等立法及司法機關專業人士負責對法條、專業術語以及司法難題進行權*解答,幫助讀者把握立法精神,理解條文含義。
  3、簡約實用——每個分冊都撰寫有適用導引,重點提示立法動態及適用重點、難點;套用部分可依據目錄予以查詢;配套相關規定,便於讀者查找適用。
  同時,第四版還在第三版基礎上結合新的立法與司法實踐對法律做了更為實用的解答,並根據讀者的要求在“套用”部分增加*高人民法院公布的指導案例裁判要旨,使內容更加充實和完整。

作者簡介

中央級法律類圖書專業出版社,成立於1989年6月,是中國*大的法律專業出版商和法律信息服務提供商之一,隸屬於國務院法制辦公室。

圖書目錄

適用導引1
中華人民共和國刑事訴訟法
第一編總則
第一章任務和基本原則
第一條【立法宗旨】
第二條【本法任務】
第三條【刑事訴訟專門機關的職權】【嚴格遵守法律程式原則】
1如何理解本條第1款中“法律特別規定的以外”?
2公安機關在刑事訴訟中有什麼職權?
第四條【國家安全機關職權】
第五條【獨立行使審判權、檢察權】
第六條【以事實為依據以法律為準繩原則】【平等適用法律原則】
第七條【分工負責互相配合互相監督原則】
第八條【檢察院法律監督原則】
第九條【使用本民族語言文字原則】
第十條【兩審終審制】
第十一條【審判公開原則】【辯護原則】
3公開審判包括哪些內容?
4人民法院審理案件,哪些不應當公開?
5哪些二審刑事案件應當公開審理?
第十二條【未經法院判決不得確定有罪原則】
6《刑事訴訟法》在哪些方面體現了定罪權由人民法院統一行使這一原則的要求?
第十三條【人民陪審制度】
7哪些案件應當有人民陪審員參加?
第十四條【訴訟權利的保障與救濟】
第十五條【不追究刑事責任的法定情形】
8不追究法律責任的案件在不同訴訟階段如何處理?
9我國刑法對於追訴時效有哪些規定?
第十六條【外國人刑事責任的追究】
10享有外交特權和豁免權的外國人犯罪應當追究刑事責任的,應如何解決?
第十七條【刑事司法協助】
11如何處理無法查清身份的外國籍犯罪嫌疑人?
第二章管轄
第十八條【立案管轄】
12人民檢察院管轄哪些案件?
13公安機關與人民檢察院在偵查案件時有交叉的如何處理?
14人民法院、人民檢察院、公安機關可以在其職責範圍內併案處理的情形有哪些?
15公安機關和部隊互涉刑事案件如何確定管轄?
第十九條【基層法院管轄】
第二十條【中級法院管轄】
16中級人民法院審理的公訴案件,不需要判處無期徒刑、死刑的,是否移交基層人民法院審理?
第二十一條【高級法院管轄】
第二十二條【最高法院管轄】
第二十三條【級別管轄變通】
17如何理解本條中“必要的時候”以及是否所有案件下級人民法院都可以請求移送上級人民法院審判?
第二十四條【地域管轄】
18為什麼被告人居住地的人民法院審判更為適宜以及何謂“更為適宜的”?
19對於地域管轄有哪些特殊規定?
20受害人居住地的公安機關是否可以對詐欺案件立案偵查?
21刑事案件多個公安機關都有管轄權的如何處理?
第二十五條【優先管轄】【移送管轄】
22如何理解“主要犯罪地”和“必要的時候”?
23管轄權發生爭議的,如何處理?
第二十六條【指定管轄】
第二十七條【專門管轄】
24我國的專門人民法院包括哪些,專門人民法院管轄哪些刑事案件?
25武警、邊防部隊現役軍官在地方作案的刑事案件由何地公安機關管轄?
26旅客列車上發生的刑事案件如何管轄?
第三章迴避
第二十八條【迴避的法定情形】
27偵查人員、檢察人員和審判人員在什麼情形下應當迴避?
28審判人員違反規定,當事人及其法定代理人有權申請其迴避的情形有哪些?
第二十九條【辦案人員違反禁止行為的迴避】
29審判人員違反迴避規定的如何處理?
第三十條【決定迴避的程式】
30迴避的決定程式有哪些,有什麼樣的效力?
31迴避決定作出之前,被申請迴避的人員是否應當暫停參加訴訟活動?
第三十一條【迴避制度的準用規定】
32應當迴避的其他人員包括哪些?其迴避應當由誰決定?
第四章辯護與代理
第三十二條【自行辯護與委託辯護】【辯護人的範圍】
33委託辯護有哪些情形?
34哪些人員不得被委託擔任辯護人?
35律師擔任辯護人有什麼限制?
第三十三條【委託辯護的時間】【辯護告知】
第三十四條【法律援助機構指派辯護】
36指定辯護需要符合哪些條件?
37哪些情形人民法院可以指定辯護?
38人民法院是否應當為未成年被告人指定辯護律師?
39第二審人民法院審理死刑抗訴案件被告人沒有委託辯護人的是否應為其指定辯護人?
第三十五條【辯護人的責任】
40辯護人有哪些職責?
41律師在接受委託後還可以拒絕辯護或者代理嗎?
第三十六條【偵查期間的辯護】
第三十七條【辯護人會見、通信】
42對於看守所保障律師的會見權的具體規定是什麼?
43辯護律師在偵查期間要求會見危害國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動犯罪、特別重大賄賂犯罪案件在押的犯罪嫌疑人的程式是什麼?
第三十八條【辯護人查閱、摘抄、複製卷宗材料】
44辯護人閱卷的範圍是什麼?
45辯護律師能否複製偵查機關訊問錄像?
第三十九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申請調取證據】
46辯護人申請調取無罪或者罪輕的證據材料的程式是?
第四十條【辯護人向辦案機關告知證據】
第四十一條【辯護律師收集材料】【辯護律師申請取證及證人出庭】
47辯護律師申請人民檢察院、人民法院收集、調取證據應當如何處理?
第四十二條【辯護人行為禁止】【追究辯護人刑事責任的特別規定】
48律師在執業活動中,不得從事哪些行為?
49本條第1款規定的六種禁止行為具體指什麼?
第四十三條【被告人拒絕辯護】
第四十四條【訴訟代理】
第四十五條【委託訴訟代理人】
第四十六條【辯護律師執業保密及例外】
第四十七條【妨礙辯護人、訴訟代理人行使訴訟權利的救濟】
第五章證據
第四十八條【證據的含義及法定種類】
50刑事訴訟中哪些事實需要證據證明?
51刑事訴訟中的物證、書證可以是複製品或者照片嗎?
52未經對方當事人同意私自錄音取得的資料能否作為證據使用?
53測謊結果可否作為法定證據使用?
54“骨齡鑑定”能否作為確定刑事責任年齡證據使用?
55如何認定電子數據?
第四十九條【舉證責任】
第五十條【依法收集證據】【不得強迫任何人自證其罪】
第五十一條【辦案機關法律文書的證據要求】
第五十二條【向單位和個人收集、調取證據】【行政執法辦案證據的使用】【證據保密】【偽造、隱匿、毀滅證據的責任】
第五十三條【重證據、不輕信口供】【證據確實、充分的法定條件】
56辦理死刑案件,對被告人犯罪事實的認定需要達到什麼標準?
第五十四條【非法證據排除】
第五十五條【檢察院對非法收集證據的法律監督】
第五十六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法庭調查】【申請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七條【對證據收集合法性的證明】
第五十八條【庭審排除非法證據】
第五十九條【證人證言的質證與查實】【有意作偽證或隱匿罪證的責任】
第六十條【證人的範圍和作證義務】
第六十一條【證人及其近親屬的安全保障】
57對證人及其近親屬進行威脅、侮辱、毆打或者打擊報復的,應承擔什麼責任?
第六十二條【對特定犯罪中有關訴訟參與人及其近親屬人身安全的保護措施】
58使用化名的限制是什麼?
第六十三條【證人作證補助與保障】
第六章強制措施
第六十四條【拘傳、取保候審或者監視居住】
59公安機關拘傳人大代表、政協委員有什麼特殊規定?
第六十五條【取保候審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60公安機關對什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61公安機關對於什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監視居住?
62人民檢察院對什麼情形的犯罪嫌疑人可以取保候審?
第六十六條【取保候審的方式】
第六十七條【保證人的法定條件】
63取保候審期間,保證人不願繼續提供擔保的,應當如何處理?
第六十八條【保證人的法定義務】
64保證人協助被取保候審人逃跑的,保證人應當承擔什麼責任?
第六十九條【被取保候審人應遵守的一般規定和特別規定】【對被取保候審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65取保候審如何執行?
66沒收保證金應當遵守哪些規定?
67對哪些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犯罪嫌疑人應當予以逮捕?
第七十條【保證金數額的確定與執行】
68適用保證金取保候審應注意的問題有哪些?
第七十一條【保證金的退還】
第七十二條【監視居住的法定情形與執行】
第七十三條【監視居住的執行處所與被監視居住人的權利保障】
69如何理解指定居所監視居住措施不得要求被監視居住人支付費用?
第七十四條【監視居住期限的刑期折抵】
第七十五條【被監視居住人應遵守的規定】【對被監視居住人違反規定的處理】
70被監視居住的犯罪嫌疑人離開所居住的市、縣或者執行監視居住的處所的批准程式是什麼?
第七十六條【執行機關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督與監控】
第七十七條【取保候審、監視居住的法定期限及其解除】
71如何計算“十二個月”?
72在不同的訴訟階段,如何作出取保候審的決定?
第七十八條【逮捕的批准、決定與執行】
73逮捕有犯罪嫌疑的人大代表時的特殊批准程式是什麼?
74人民檢察院對於報請逮捕的案件是否可以進行偵查?
第七十九條【逮捕的法定情形】
75“有證據證明有犯罪事實”應當滿足什麼條件?
76第79條第3款是否適用於可能判處徒刑以下刑罰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
第八十條【拘留的法定情形】
77如何理解“現行犯或者重大嫌疑分子”?
78人民檢察院直接立案偵查的案件,如何適用拘留強制措施?
第八十一條【異地拘留、逮捕】
第八十二條【扭送的法定情形】
79對民眾扭送的犯罪嫌疑人應當辦理哪些法律手續?
第八十三條【拘留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80哪些情形下拘留後可以不予通知?
81刑事拘留時間可否折抵行政拘留時間?
第八十四條【拘留後的訊問與釋放】
82對被拘留人審查之後,如何處理?
第八十五條【提請逮捕】
第八十六條【審查批准逮捕】
第八十七條【審查批准逮捕的決定】
83對公安機關該立案而不立案的,檢察機關可以自行偵查嗎?
第八十八條【批准逮捕與不批准逮捕】
第八十九條【提請批捕對其審查處理】
84對於未被拘留的犯罪嫌疑人,審查批捕的期限是多長?
第九十條【公安機關對不批准逮捕的異議】
85對於公安機關提請覆核的不批准逮捕的案件,如何處理?
第九十一條【逮捕的程式與通知家屬】
86逮捕需要遵守哪些法律程式?
第九十二條【逮捕後的訊問】
第九十三條【檢察院對羈押必要性的審查】
第九十四條【強制措施的撤銷與變更】
87公安機關在監視居住期限屆滿後可否對犯罪嫌疑人採取取保候審的措施?
第九十五條【變更強制措施的申請與決定程式】
第九十六條【對不能按期結案強制措施的變更】
88刑事拘留變更為取保候審是否需要辦理解除刑事拘留的法律手續?
第九十七條【法定期限屆滿要求解除強制措施】
第九十八條【偵查監督】
89偵查監督主要發現和糾正哪些違法行為?
第七章附帶民事訴訟
第九十九條【附帶民事訴訟的提起】
90附帶民事訴訟中哪些人負有賠償責任?
91如何確定附帶民事訴訟賠償的範圍?
92刑事附帶民事訴訟民事部分是否適用民事訴訟法?
第一百條【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
93附帶民事訴訟中的保全措施是否包含訴前保全?
第一百零一條【附帶民事訴訟的調解和裁判】
第一百零二條【附帶民事訴訟一併審判及例外】
第八章期間、送達
第一百零三條【期間及其計算】
94以月為計算單位的期限如何計算?
第一百零四條【期間的耽誤及補救】
95期間恢復的條件是什麼?
第一百零五條【送達】
第九章其他規定
第一百零六條【本法用語解釋】
第二編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第一章立案
第一百零七條【立案偵查機關】
第一百零八條【報案、舉報、控告及自首的處理】
96立案材料有哪些來源?
第一百零九條【報案、控告、舉報的形式、程式及保障】
第一百一十條【對報案、控告、舉報和自首的審查】
97公安機關接受案件後,如何處理?
98控告人如果不服而申請複議的,有何特殊規定?
第一百一十一條【立案監督】
第一百一十二條【自訴案件的起訴與受理】
99哪些人可以代被害人提出起訴?
第二章偵查
第一節一般規定
第一百一十三條【偵查】
第一百一十四條【預審】
第一百一十五條【對違法偵查的申訴、控告與處理】
第二節訊問犯罪嫌疑人
第一百一十六條【訊問的主體】【對被羈押犯罪嫌疑人訊問地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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