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介紹
- 書名:新刑事訴訟法案例解讀4
- 作者:張軍 陳衛東
- 出版日期:2012年5月1日
- 語種:簡體中文
- ISBN:7510904552, 9787510904554
- 品牌:人民法院出版社
- 外文名:Cases Analysis on New Criminal Procedure Law
- 出版社:人民法院出版社
- 頁數:336頁
- 開本:16
- 定價:56.00
內容簡介
圖書目錄
第一編 總 則
一、尊重和保障人權——李久明刑訊逼供等案中的法律適用分析
二、明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的辯護權——律師會見權等辯護權適用剖析
三、明確中級法院管轄的刑事案件範圍——申東蘭等生產、銷售假藥等案審級制度適用剖析
四、法律援助制度的完善——張兵搶劫等案法律適用剖析
五、辯護人在偵查階段的法定權利——律師在偵查階段會見疑犯遭遇阻礙等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六、辯護人有權要求控方提供無罪或罪輕的證據材料——陳某國故意傷害等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七、證據的“材料說”與證據種類名稱的變動——陳乃東故意殺人等案中證據適用剖析
八、控方應當承擔證明責任——黃某“故意殺人”等案中控方承擔證明不力後果,判決被告人無罪的法律適用剖析
九、不得強迫自證其罪原則——“東棉坳血案”等案中強迫他人自證其罪導致錯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十、刑事案件證明標準的具體化——朱某故意殺人、盜竊等案中的證明標準問題剖析
十一、非法證據排除規則——佘祥林“故意殺人”等案中因非法取得的證據未予排除而導致錯案問題剖析
十二、加強證人的保護——劉桂安故意殺害證人等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十三、取保候審保證人未履行保證義務的責任——蔡某取保候審期間傳訊不到案保證人責任問題剖析
十四、增加取保候審的具體內容——楊後芬挪用公款等案中違反取保候審規定的法律適用剖析
十五、明確監視居住的條件——湛某詐欺等案中的法律適用剖析
十六、監視居住的執行地點和時間——吉某受賄等案中適用監視居住的法律問題剖析
十七、對被監視居住人的監控與檢查——卡恩性侵案中採用電子監控方式監視居住問題剖析
十八、逮捕條件的細化——石某錯誤逮捕等案的法律問題剖析
十九、拘留時必須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屬——喬某被拘留後偵控機關未及時通知家屬的法律適用問題剖析
二十、逮捕的必要性審查——“躲貓貓”案中犯罪嫌疑人是否有逮捕的必要性問題剖析
二十一、變更強制措施——鄧玉嬌“故意殺人”等案中變更強制措施問題剖析
二十二、偵查期限內未辦結的,應當釋放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隋洪建等故意傷害案中偵查期限屆滿未被及時釋放問題剖析
二十三、附帶民事訴訟可以進行調解——黃傳輝故意殺人案中賠償後取得被害人家屬諒解的法律適用剖析
第二編 立案、偵查和提起公訴
一、當事人等可以對司法侵權行為進行申訴或控告——趙作海“故意殺人”等案中的法律適用問題剖析
二、應在看守所羈押和訊問——王會俠等案中未在看守所訊問導致被訊問人死亡的法律適用分析
三、訊問的時間、飲食、休息限制——杜培武“故意殺人”等案中侵犯犯罪嫌疑人飲食和休息時間等問題剖析
四、應當告知犯罪嫌疑人如實供述可以從寬處理——曹剛盜竊案未告知如實陳述可以從寬處理的法律適用剖析
五、訊問過程全程錄音錄像——黃國輝等案中訊問時錄音錄像的法律適用剖析
六、“鑑定結論”實為“鑑定意見”——李逢春等案中鑑定“結論”錯誤導致發生錯案問題剖析
七、偵查技術措施的強化與完善——溫夢傑等案通過技術偵查手段破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八、檢察機關訊問嫌疑人及聽取辯護人意見——孫萬剛等案的法律適用剖析
九、起訴時卷宗材料和證據應全部移送人民法院——陳永軍搶劫、故意殺人案移送起訴材料問題剖析
十、完善不起訴的條件及其適用——胥敬祥“搶劫”等案中段有犯罪事實應作出不起訴決定的法律適用剖析
第三編 審判程式
一、公訴案件中人民檢察院應當派員出席法庭——馮某開設賭場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二、人民法院在庭前準備程式中就非法證據排除問題聽取意見——“國內非法證據排除第一案”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三、警察對其執行職務時目擊或者了解的犯罪等情況有義務出庭作證——美國“世紀審判”中警察出庭作證等程式適用剖析
四、人民法院不得強制被告人的近親屬出庭作證——歌手滿文軍指控妻子吸毒等案剖析
五、庭審中控辯雙方可以申請有專門知識的人出庭就鑑定意見提出意見——美國前總統里根遇刺案中控辯雙方邀請專家證人出庭發表意見等程式適用剖析
六、人民法院審理案件時應當將量刑納入法庭審理程式——彭玉芳不認罪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七、合理延長人民法院審理一審、二審案件的期限——鄭民生校園殺人等案審理期限問題剖析
八、簡易程式適用範圍的擴大及其審理方式的變化——呂傳海交通肇事案程式適用剖析
九、第二審人民法院應當開庭審理的案件範圍——許霆盜竊等案中二審開庭審理問題剖析
十、對原審因事實不清或者證據不足而發回重審後被再次提起抗訴或者抗訴的案件,二審人民法院應當依法作出裁決,不得再發回重審——佘祥林“殺妻”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十一、二審法院發回重審的抗訴案件,除有新的犯罪事實,人民檢察院補充起訴的以外,不得加重被告人的刑罰——一北京賈秀軍受賄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十二、死刑覆核程式的特別規定——黎景全以危險方法危害公共安全不予核准死刑、發回重審等案程式適用評析
十三、審判監督程式的啟動及相關規定——李昌奎再審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十四、再審程式中上級人民法院指令下級人民法院再審時,應當指令原審人民法院以外的下級法院審理案件——連懷玉故意傷害等案程式適用剖析
……
第四編 特別程式
後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