特點及原因,特點,採用原因,會計處理,銷售增值稅,
特點及原因
特點
與普通賒銷相比,分期收款銷貨具有如下特點:
(1)商品所有權的轉讓一般以應收賬款全部收清為條件,在此之前不轉讓商品所有權。
(2)在銷售成立時,購貨者需先付一定數額的的定金,之後按契約規定分期付清貨款。
(3)購銷雙方通常需要訂立契約,而且常見的契約為擔保契約。
採用原因
銷貨方式採用分期收款銷貨的一個重要的原因,是銷貨方可以通過這一銷貨方式,將潛在的消費者轉化為現實的消費者,從而為企業的產品打開銷路。另外,分期收款銷貨的售價通常高於現銷或普通賒銷商品的價格也是一個原因,儘管分期收款銷貨由於收款期限較長等原因發生的損失通常也要比普通賒銷為大。
會計處理
由於分期收款銷貨的應收賬款,其收取具有很大的不確定性,因此,分期收款銷貨在這方面的會計處理與普通賒銷存在著較大的區別。主要表現在分期收款銷貨應如何確認各期的營業收入,並相應確定分期銷貨的毛利。
從理論上計,企業對這種銷售方式形成收確認應充分考慮傾向時間價值,將總價款採用推算利率進行貼現,折現值在銷售日確認為收入。至於貼現利率的選定,可以是具有相似的信用等級的改造公司改造的相似證券的現行利率,也可以是用於對證券的名義金額折現為商品或勞務的貼現銷價的利率。但從現實條件上講,由於現值確定比較複雜,其中包括諸多不確定性,如折現率、未來現金流量以及風險因素等。這就說明,目前普遍使用現值計算的條件還不具備。因此,企業可以按照約定的收款日期分期確認銷售收入。
例如:某企業1996年7月1日採用分期的收款方式銷售日用商品一種,售價1000000元,增值稅率為17%,實際成本為600000元,契約約定款項分5年平均收回,每年的付款日期為當年7月1日,並在商品發出後先支付第一期貨款。
企業應作如下分錄:
一、發出商品時
借:分期收款發出商品600000
貸:庫存商品600000 二、每年7月1日
借:應收賬款(或銀行存款)234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200000
應交稅金──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34000
三、同時結轉商品成本
借:主營業務成本120000
貸:分期收款發出商品120000
銷售增值稅
分期收款銷售收入的確認
財政部2006年頒布的《企業會計準則第14號——收入》規定,分期收款銷售符合實質性融資性質的,可在銷售成立時一次確認銷售收入,且以公允價值(分期收款總額的現值或商品採用一次性付款時的售價)確認收入金額。
[例]假定A公司於2007年1月1日銷售一批商品給B公司,若B公司一次性付款,則需支付該商品售價8萬元(不含增值稅),由於B公司有暫時資金困難,雙方協定分3年等額付款,每年末支付3萬元,總計9萬元(不含稅)。在不考慮增值稅的情況下,按新準則確認收入的會計處理如下:
第一年
借:長期應收款 900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期末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4880①
貸:財務費用 4880
第二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3348
貸:財務費用 3348
第三年
借:未實現融資收益 1772
貸:財務費用 1772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
B=6.1%A 本金收現
C=D-B 總收現
D
銷售日 80 000 0 0 0
2007年末 80 000 4880 25 120 30 000
2008年末 54 880 3348 26 652 30 000
2009年末 28 228 1772 28 228 30 000
總 額 10 000 80 000 90 000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會計處理
分期收款銷售增值稅的會計處理有兩種方式:一是在銷售時一次性計繳增值稅,二是按收款期分期計繳增值稅。由於會計上在銷售時即按公允價值確認了銷售收入,因此,分期計繳的部分只有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額。仍沿用上例,分期收款銷售及其增值稅的會計處理如下:
應確認的主營業務收入=80000(元)
銷售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0000×17%=13600(元)
不含稅利息收入(未實現融資收益)=10000÷1.17=8547(元)
利息收入應交增值稅額=8547×17%=1453(元)
應交增值稅總額=13600+1453=15053(元)
長期應收款=80000+8547+15053=103600(元)
採用插值法計算出實際利率為5.25%,每期實際確認利息收益如表2所示:
單位:元
未收本金A 利息收益(含稅)
B=5.25%A 利息收益(不含稅)
C=(B/1.17)×17% 本金收現
D=E-B 總收現(含稅)
E
銷售日 93 600 0 0 0
2007年末 63981 4914 4200 29 619 34 533
2008年末 32 807 3359 2871 31 174 34 533
2009年末 0 1727 1476 32 807 34 534
總 額 — 10 000 8547 93600 103 600
(一)增值稅銷售時一次計繳 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8547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5053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200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2871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476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二)增值稅分期計繳會計分錄如下:
(1)2007年1月1日銷售成立時,會計分錄為:
借:長期應收款 103600
貸:主營業務收入 80000
未實現融資收益 100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13600
(2)2007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4914÷1.17)×17%=714(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4914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4200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714
(3)2008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3359÷1.17)×17%=488(元)
借:銀行存款 34533
未實現融資收益 3359
貸:長期應收款 34533
財務費用 2871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488
(4)2009年12月31日,會計分錄為:
計算的應交增值稅=(1727÷1.17)×17%=251(元)
借:銀行存款 34534
未實現融資收益 1727
貸:長期應收款 34534
財務費用 1476
應交稅費——應交增值稅(銷項稅額) 251
由以上會計處理可見,利息收入應交的增值稅不論一次確認還是分期確認,均不影響所繳納增值稅總額,也不影響每期實際確認的利息收入。但無論從會計處理還是會計實務的角度,分期確認增值稅都更為合理。從會計處理上看,主營業務收入按公允價值在銷售時一次確認,而融資收益則在收款期內分期確認,因此,主營業務收入應交增值稅在銷售時計算,利息收益應交增值稅分期確認,這與會計收益確認是一致的。
從會計實務上看,稅務部門使用增值稅稅控系統開具增值稅發票時,系統會根據輸入的銷售額和適用稅率自動計算增值稅額,按照一次確認增值稅處理,則增值稅發票上記錄的銷售額應為80000元,稅款卻為15053元,顯然這樣的增值稅發票是無法開出的。而採用分期確認增值稅額方式,第一次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80000元,稅款13600元(80000×17%);第二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4200元,稅款714元(4200× 17%);第三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2871元,稅款488元(2871×17%);第四次開具增值稅發票銷售額為1476元,稅款251元 (1476×17%)。開具的增值稅發票銷售總額88547元,稅款總計15053元,價稅合計103600元,對銷售方而言,既未少收貨款,又滿足了稅控系統的開票要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