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產品銷售

分期收款產品銷售是企業向購貨單位先提供商品,然後在一定時期內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法。屬於賒銷性質的銷售,是商業信用的一種形式。在我國,經國家批准企業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採用這種銷售方法。分期收款的產品銷售,可分別採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下進行分期收款產品銷售,可由收款人 (或付款人) 根據購銷契約有關分期收款規定,一次簽發若干張不同期限的商業匯票,並經付款人承兌。收款人 (或背書人)憑到期的商業匯票到開戶銀行辦理收款,因而產品一經發出,即獲收取貨款權力,在會計核算上,銷售亦即成立。在其他結算方式下進行分期收款銷售,產品發出後,當收到的貨款達到一個計量單位 (台、件等) 的價款時,在會計核算上銷售才算成立,才能進行有關銷售業務的帳務處理; 當尚未收回貨款,以及已收貨款不足一個計量單位的價款時,都不算銷售成立,不能進行有關銷售業務的帳務處理。

根據分期收款銷售的特點,應設立“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核算分期收款銷售方式下已經發出但尚未收到貨款的產品實際成本; 設立“已收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貨款”帳戶,核算收到的分期收款發出商品的價款。發出商品時,按產品實際成本借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貸記“產成品”帳戶,收款時,按所收貨款借記“銀行存款”帳戶,貸記“已收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貨款”帳戶; 收到的貨款達到一個計量單位的價款轉作銷售時,按各計量單位的價款借記“已收分期收款發出商品銷貨款”帳戶,貸記“銷售”帳戶,同時按各計量單位的實際成本,借記“銷售”帳戶,貸記“分期收款發出商品”帳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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