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期收款產品銷售是企業向購貨單位先提供商品,然後在一定時期內分期收取貨款的銷售方法。屬於賒銷性質的銷售,是商業信用的一種形式。在我國,經國家批准企業可以在一定範圍內採用這種銷售方法。分期收款的產品銷售,可分別採用不同的結算方式。在商業匯票結算方式下進行分期收款產品銷售,可由收款人 (或付款人) 根據購銷契約有關分期收款規定,一次簽發若干張不同期限的商業匯票,並經付款人承兌。收款人 (或背書人)憑到期的商業匯票到開戶銀行辦理收款,因而產品一經發出,即獲收取貨款權力,在會計核算上,銷售亦即成立。在其他結算方式下進行分期收款銷售,產品發出後,當收到的貨款達到一個計量單位 (台、件等) 的價款時,在會計核算上銷售才算成立,才能進行有關銷售業務的帳務處理; 當尚未收回貨款,以及已收貨款不足一個計量單位的價款時,都不算銷售成立,不能進行有關銷售業務的帳務處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