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戶

分戶

分戶,一般指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出去,自立一戶。

戶籍管理制度中的分戶,是指公民雖同居一處,但經濟獨立,分開生活或有工作證明的,可以申請分戶,另立戶籍檔案。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分戶
  • 屬性:戶籍管理
  • 依據標準: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
  • 英譯:Household
  • 釋義:子女成年或者成家後,從父母戶口裡面獨立,自立一戶
  • 分戶標準:因房屋析產、婚姻關係變更等原因,且生活獨立,有居住條件的
依據,分戶條件,分戶程式,其他,

依據

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戶口登記條例》(1958年1月9日全國人民代表大會常務委員會第九十一次會議通過,1958年1月9日中華人民共和國主席令公布,1958年1月9日起施行。)
第十九條
公民因結婚、離婚、收養、認領、分戶、並戶、失蹤、尋回或者其他事由引起戶口變動的時候,由戶主或者本人向戶口登記機關申報變更登記。
分戶

分戶條件

分戶的條件是實際住房有兩個以上自然間,且單獨生活。單元樓房的分戶僅限於離婚分戶,筒子樓的分戶按平房分戶辦理。自建房等違章建築不予分戶。
(1)一家同居一處,因工作、結婚,經濟獨立,無法在一起生活的;
(2)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離婚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3)經法院判決或調解的房產糾紛當事人有房屋居住權,且確實在此居住的;
(4)已辦理了私房析產、贈予以及繼承手續的;
(5)已在房屋管理部門辦理了房契分戶手續的;
(6)家中有其他無法在一起生產生活的情況。

分戶程式

戶內成員仍在本址居住,因婚姻關係或者房屋產權變化等原因需要分戶的,可以提交《居民戶口簿》、原戶主《居民身份證》以及下列材料之一,向戶籍所在地公安派出所提出申請:
(一)《結婚證》;
(二)《離婚證》或者人民法院離婚判決書、調解書;
(三)人民法院對房屋所有權、使用權分割的判決書、裁定書、決定書等(不含夫妻間確權);
(四)縣級以上房產管理部門頒發的析產後的私房產權證、分割後的公房租賃使用證明(不含夫妻間確權)。

其他

八旗戶政用語。即分立戶頭。清制,凡八旗正身旗人子侄,年滿十八,經登記戶部檔後可以別立戶口,稱為另戶。官員子弟有官職者不受此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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