瀋陽市市區戶口遷移和立戶分戶管理暫行辦法

《瀋陽市市區戶口遷移和立戶分戶管理暫行辦法》在1993.03.23由瀋陽市人民政府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瀋陽市市區戶口遷移和立戶分戶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瀋陽市人民政府
  • 頒布時間:1993.03.23
  • 實施時間:1993.03.23
檔案全文,實施日期,

檔案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適應經濟建設和改革開放的需要,加強戶口管理,保障公民的合法權益,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我市市區戶口分為城市戶口和農業戶口。原“線外城市戶口”改為城市戶口。
第三條 公安派出所負責戶口遷移和立戶、分戶的審查、登記工作。
第二章 遷移
第四條 戶口遷移堅持在現住地登記戶口的原則,凡單位分房、合法自建房、買房,並實際居住的,允許遷入。夫妻和未成年子女原則上不得分離。
第五條 城市人口戶口遷移的條件:
(一)分房、買房、合法自建房的,在搬入新居一個月內,憑房產證明辦理戶口遷移登記,其中遷入“二茬房”,原住戶戶口未遷出的,也可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二)結(離)婚的,在結(離)婚一個月內,憑結(離)婚證辦理戶口遷移登記。
(三)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投靠理由充分,並在一起居住的,給予戶口登記。
(四)孤兒和孤身老人(含生活不能自理的老年夫婦)投靠親屬的,給予戶口登記。
(五)我市大中專院校畢為生分配在我市工作的,憑落戶介紹信和接收單位介紹信辦理戶口登記。
(六)刑滿釋放、解除勞動教養人員在回家五日內,持勞改、勞教部門開具的《釋放證明書》或《解除勞動教養證明書》辦理戶口登記。其中已婚的投配偶或子女,未婚的投父母或其他直系親屬,市內無直系親屬,其他親屬願意收留,並有居住條件的,給予戶口登記;市內無親屬,又無合法住房的,在現住地按暫住人口管理,也可回原籍投親,家庭住所發生變遷的,可到現住地公安派出所辦理戶口登記。
第六條 農業人口戶口遷移的條件:
(一)在農村鄉、鎮之間,因工作變動或買房、結(離)婚、老人投子女、子女投父母或孤身老人、孤兒投親屬的,給予戶口登記。
(二)農業人口戶口(含城農混合戶)遷入和平區、瀋河區、大東區、鐵西區、皇姑區和東陵區南塔街道、泉園街道、豐樂街道、東陵街道、馬官橋街道、于洪區於洪街道、楊士街道、北陵街道、陵東街道、蘇家屯區解放街道、鐵友街道、民主街道、臨湖街道、中興街道、湖西街道、新城子區新城子街道、虎石台街道等地區,須經戶政管理部門批准。
(三)農村地區的“城農”混合戶,因工作調動或分房、買房、建房的,可以在城鄉結合部地區辦理戶口登記,其他農業人口戶口遷入該地區要適當控制。
第七條 城市人口戶口遷移開具黑色《戶口遷移證》,農業人口戶口遷移開具墨綠色《戶口遷移證》。
第三章 立戶、分戶
第八條 立戶分戶的戶型分為居民戶和集體戶兩種:
(一)居民戶一般以一個家庭立為一戶,主管人為戶主;單身居住的自立一戶,以本人為戶主;雙軍人的子女可單立一戶,外地來沈的大中專畢業生,單位沒有集體宿舍而租房、借房(含借單位辦公室)居住的,也可立為一戶。
(二)凡在機關、團體、學校、企事業等單位集體宿舍居住達五人以上的立為集體戶(不足五人的可立為居民戶)。為便於登記管理,根據單位集體宿舍的分布情況,一個單位可立為一戶或幾戶。
第九條 集體戶中不得混居居民戶。但女職工婚後生育子女,其配偶在外地或夫妻雙方都在集體宿舍居住的,女職工可單獨立為居民戶,其子女可隨母落戶。
第十條 居民分戶必須同時具備以下條件:
(一)形成家庭關係的;
(二)有分居條件的;
(三)單獨生活的。
第四章 處罰
第十一條 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者警告,已改變戶口性質的恢復原戶口性質;有本條第(三)、(四)項行為,情節嚴重的,處一百元以下罰款:
(一)不按規定辦理戶口遷移登記的;
(二)不按規定辦理立戶、分戶的;
(三)故意塗改或偽造戶口證件的;
(四)假報或冒用他人戶口證件的。
第十二條 處罰由公安機關執行。處五十元以下罰款或五十元以上一百元以下罰款,被處罰人沒有異議的,可由派出所處罰。無正當理由逾期不交納的,按日增加罰款五元;無理取鬧拒不交納的,依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治安管理處罰條例》的有關規定執行。
罰款時開具市財政局統一印製的罰款收據,罰沒款應及時上繳同級財政。
第五章 附則
第十三條 本辦法由市公安局負責解釋。

實施日期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我市以前有關規定與本辦法相牴觸的,按本辦法執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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