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版經紀人

出版經紀人

出版經紀人(也稱著作權代理人)是指連線作者和出版商的中間機構或個人。他們與作者簽署著作權經紀契約,幫助作者尋找作品出版和發表機會,從而獲得一定的收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版經紀人
  • 外文名:Publishing broker 
  • 主要優勢:關注面廣、自由度高、高度市場化
  • 別名:著作權代理人
基本信息,產生和發展,主要優勢,

基本信息

克利斯托費·利脫文學代理公司就是這樣的出版經紀人。他們與出版社有良好的關係,負責發掘作者、培育作者和包裝作者,通過市場調查和分析來確定作品的路線,並在作品上市前與出版社聯合做足前期的宣傳,在作品走向市場後以收取佣金的方式來獲取利潤。
目前,在國內已經出現了一批民間出版經紀人,但由於運作時間不長,出版經紀人市場還比較混亂,贏利者並不多。官方的出版經紀人最大的是中華著作權代理總公司,成立於1998年,是中國政府批准建立的第一家國家著作權代理機構,也是目前我國規模最大、代理著作權種類最多的惟一一家國家級綜合性著作權代理機構。中華著作權代理總公司成立之初的主要職責是替作家維權,保護作家權益不受侵害,是一家非盈利性質的服務機構。著作權貿易是近幾年的事,且以國外為主。
從現狀分析來看,民間出版經紀人運作靈活,市場程度高,但實力往往稍顯薄弱,贏利不強,風險也較大。而官方的出版經紀人雖然實力雄厚,但因其背景市場化程度較低,並沒有真正的商業化運作。所以,地方性的官方出版社與民間出版經紀人如能優勢互補,對圖書出版行業的發展不無好處。

產生和發展

版經紀人的產生是社會分工發展的必然結果。社會分工發展了,以寫作為生的專業作家也相繼出現。他們由於專心創作的需要,不想在與出版商、編輯的討價還價上花費過多的時間,而且出於獲得更多的經濟利益和更大社會價值的需要,這些專職作家更希望有人能夠為他們提供服務,把合適的書稿送到合適的出版商手中,並為他們爭取到最大的經濟利益,並最大程度地發揮其作品的社會價值。社會越來越需要有專門代表作者利益與出版商交涉的個人或團體。於是從出版商或作者中分離出一部分對出版市場極為敏感、交際能力較強的人才,他們可以如魚得水地在作者與出版者之間周旋,他們站在作者一邊,從出版者那裡爭奪屬於作者的最大利益,並從作者處獲取佣金。而這時,出版社工作的分工也越來越細,有很多工作都開始社會化,出版經紀人不僅能夠以獨到的眼光挖掘新人,組織稿件,還能夠代行編輯的某些職責,節省了出版社編輯人員的時間和精力,客觀上也符合了出版商自身發展的要求。

主要優勢

從經紀人角度來說,相對於體育界、文藝界、房地產業、投資業等,出版經紀人還是個後生但從圖書出版業的趨勢來看,隨著圖書出版業進一步市場化,相關法律逐步完備,相關人才漸豐,出版經紀人將會成為圖書出版行業的重要一環。
出版經紀人主要有三個優勢,一是關注面廣,二是自由度高,三是高度市場化。
首先是關注面。出版經紀人雖然不直接生產作品,但他們會關注作品生產前後的整個流程,包括與不同作者、各種媒體的各類編輯、著作權商、宣傳部門、製作設計、訂單製作及行銷人員打交道,還要時刻關注市場熱點與商機。這與出版社編輯只關注較為固定的行業和市場有很大區別此外,出版經紀人還替代了傳統出版商的某些職能。在美國,出版經紀人會參與到篩選書稿、尋找新作者、構思作品主題、吸引著作者進行創作和協助作者修改、加工、潤色書稿,並為作者洽談報酬和著作權等。事實上.出版經紀人會在所有的出版環節中出現.扮演著出版社與作者之間的“潤滑劑”和“催化劑”角色。從這個層面上來說,出版經紀人的出現有助於出版社及時把握市場和幫助作者有的放矢。
其次是自由度高。改革開放後.儘管出版行業經歷了由機關而事業單位、由事業單位而事業單位企業化管理.進而初步融人市場經濟並提出產業化集團化,出版業仍然是一個相對特殊的壟斷性行業。長期積累下來的“巨頭式企業”和傳統意識形態.讓出版行業在越來越市場化的中國顯得步履緩慢。
相比之下,雖然因法律還不夠規範的原因,出版經紀人的身份還沒有被明確.但相比傳統的出版行業.出版經紀人的自由度要高很多對出版經紀人而言,他們不享受體制的優惠.也更少受體制的限制。
出版經紀人本身就是市場經濟的產物.在他們的眼中,在市場競爭中獲利就是最重要的原則。很多中國知識分子羞於言利,而這卻是出版經紀人追逐的目標。另一方面,儘管經紀人也受大環境的制約,但他不像出版社還受專業、性質、地域等條塊分割限定,其活動範圍幾乎是不限定的.其選擇是多元的。內在方面.經紀人不會受到自身體制的困擾,其主觀意圖與行動效果可以在最大程度上獲得一致,二者之間不存在錯位、延宕、牽制、矛盾。他們僅須遵循市場規律,一切與“利”(當然是來源合法)相衝突的行為,都是不理智的,注定被他們拋棄。
最後說高度市場化。市場經濟的一個重要要素就是資源的最佳化配置出版經紀人手中所掌握的.就是資源和市場。從資源上講,就是出版經紀人手中的作者所託之著作權的財產權及各種鄰接權;市場是指著作權的購買者,包括各種媒體、文化企業、翻譯者以及外國著作權商,也可稱之為專業市場。第二個為間接市場,即著作權轉變為物質產品後面向的大眾市場,出版經紀人往往更關注前者出版經紀人所體現的高度市場化,主要在於資源的最佳化配置.這體現在質量最佳化、結構最佳化、效益最佳化三個方面。
對質量最佳化的把握,是出版經紀人的立命之本。他們會在強調傳統的作品價值之時,會在與出版社、作者溝通時堅持立場,既會堅持和編輯、出版商溝通,保證作品的價值,又會阻止作者為了出版而出版的非理性立場而在作品出版之後,出版經紀人又會慎重選擇作品的行銷渠道,直接出版、報紙連載、改成電影或者賣出外國著作權,都會根據經濟效益社會效益來定.以實現資源利用最大化為標準。
結構最佳化就是出版經紀人要將一部作品的財產權和鄰接權進行分解.根據作品在不同層面的價值而分清主次。譬如直接出版的收益和改成電影的收益哪個更高,或者是先改成電影還是先直接出版,在什麼時間報紙連載,什麼時間售出外國著作權.都要根據市場情況和作品本身的價值做出詳細的策劃,同時還要在臨時商機出現時隨時調配資源,將利潤擴大化。
效益最佳化是出版經紀人的最終目的,質量最佳化和結構最佳化,最終都是為效益最佳化服務。對出版經紀人而言,從開發一個作者到作品最終的問世,所花的精力不比出版社少,甚至更多。因此,對每一部推出的作品,出版經紀人都要考慮長期的收益.從對作品的質量最佳化和結構最佳化,到與作者的長期合作,都是其必須完成的課題。他們追逐的是價值的長遠和最大化。

相關詞條

熱門詞條

聯絡我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