簡介
這是國際貿易中通常採用的、並為各國所接受的一種稅收措施,目的在於鼓勵各國
出口貨物進行
公平競爭。
根據國際社會通行的慣例和我國現階段的國情,並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我國制定並實施了
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以及管理辦法。該辦法明確規定:有
出口經營權的企業
出口的
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可在貨物報關
出口並在財務上作銷售後,憑有關憑證按月報送稅務機關批准退還或免徵增值稅和消費稅。
特點
我國的
出口貨物退(免)稅制度是參考國際上的通行做法,在多年實踐基礎上形成的、自成體系的專項
稅收制度。這項新的
稅收制度與其他
稅收制度比較,有以下幾個主要特點:
(1)它是一種收入退付行為。稅收是國家為滿足
社會公共需要,按照法律規定,參與國民收入中
剩餘產品分配的一種形式。
出口貨物退(免)稅作為一項具體的
稅收制度,其目的與其他稅收制度不同。它是在
貨物出口後,國家將
出口貨物已在國內徵收的流轉稅退還給企業的一種收入退付或減免稅收的行為,這與其他稅收制度籌集
財政資金的目的顯然是不同的。
(2)它具有調節職能的單一性。我國對
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意在使企業的
出口貨物以不含稅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競爭。這是提高企業產品競爭力的一項政策性措施。與其他稅收制度鼓勵與限制並存、收入與減免並存的雙向調節職能比較,
出口貨物退(免)稅具有調節職能單一性的特點。
(3)它屬
間接稅範疇內的一種國際慣例。世界上有很多國家實行
間接稅制度,雖然其具體的間接稅政策各不相同,但就間接稅制度中對
出口貨物實行“零
稅率”而言,各國都是一致的。為奉行出口貨物
間接稅的“零稅率”原則,有的國家實行免稅制度,有的國家實行退稅制度,有的國家則退、免稅制度同時並行,其目的都是對出口貨物退還或免徵間接稅,以使企業的出口產品能以不含間接的價格參與國際市場的競爭。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與各國的徵稅制度是密切相關的,脫離了徵稅制度,出口貨物退(免)稅便將失去具體的依據。
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原則是什麼:
(1)
公平稅負原則。對出口貨物實行退(免)稅是保證出口貨物公平參與國際貿易競爭的基本要求。由於各國政治、經濟、歷史和傳統的差異,各國
稅收制度也不盡相同,這使得同一貨物在不同國家的
稅收負擔高低不等。這種國際間的稅收差異,必然造成國際貿易間
出口貨物含稅量不同,導致各國產品在國際市場上不能做到公平競爭的結果。消除這一影響的辦法,就是按照國際慣例,對出口貨物退(免)本國已徵收到的
間接稅。
(2)屬地管理原則。各國的
間接稅是按屬地管理原則來制定政策規定的。各個獨立的主權國家,在
稅收上都享有完全獨立的自主權,包括課稅權和減、免、退稅權。各國為對本國經濟進行
巨觀調控而制定的
稅收政策,只適用於在國內生產和消費的貨物,對
出口貨物則不適用。因此,按照
間接稅屬地管理原則,我國增值稅和消費稅暫行條例中的征免退稅規定只適用於中國境內,而不適用於境外。對於在中國境內實行消費的貨物,包括在
國外生產的輸入我國境內消費的貨物,我國行使課稅權;對於
出口到國外的貨物,在不損害別國利益的前提下,我國將退還或免徵其在國內應繳或已繳納的
稅款,然後再按輸入國的有關
稅收制度及有關規定辦理稅收。這樣可以保證消費者購買的貨物,其
間接稅的含稅量彼此相同,從而體現公平競爭的原則。
(3)“零稅率”原則。“零稅率”是指我國企業生產的
出口貨物所應繳納的
間接稅(增值稅、消費稅)為零。“零稅率”原則也就是“征多少稅、退多少稅”。根據“零稅率”原則,將
出口貨物在國內已實際繳納或負擔的稅負全部退還給出口企業,使其可以用不含稅價格在國際市場上進行
公平競爭,有利於促進我國
對外貿易的發展。
(4)
巨觀調控原則。出口貨物退(免)稅的巨觀調控原則是通過
稅收的職能作用來體現的。國家制定的出口貨物退(免)稅政策,既符合國際慣例,同時又體現了國家的
經濟政策。例如,對黃金首飾、珠寶玉石等貴重貨物,凡由
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可辦理退稅,凡由非指定經營企業出口的不退稅,以保證
國家經濟政策的貫徹;對從增值稅小規模納稅人處購入的出口貨物,一般也不予退稅,但對購入的某些列舉的傳統貨物,考慮到其所占出口比重較大以及生產、採購的特殊因素,特準給予退稅,以保護我國傳統出口貨物的生產和發展;對少數因國際、國內差價大而出口獲利較多的貨物和國家限制、禁止出口的貨物等則不予退稅,以調節出口貨物的利潤和防止資源外流。總之,國家通過對
出口貨物實行符合國際慣例的免稅、退稅和不予退稅的政策,充分體現了國家以鼓勵、限制、禁止等方式進行巨觀調控的
經濟政策。
作用
(1)增強了我國
出口貨物的競爭能力,進一步最佳化了出口商品結構。1978年-1994年工業製成品占出口總額的比重由46.5%上升到83.7%,有力地促進了
進口貿易的發展。
(2)加強了對
出口企業的退(免)稅管理和稅務監督,有力地支持了
外貿體制的改革,促進了出口企業向
自主經營、
自負盈虧的經營機制的轉變,有利於正確反映出口企業的真實經營成果,促進出口企業改善經營管理、加強
經濟核算、提高經濟效益。
(3)促進了我國
對外貿易的發展,增強了我國的
出口創匯和
外匯儲備能力。極度大地增強了我國
調節國際收支及國際清償的能力,保證了我國匯率的穩定,維護了國際信譽,為
出口貿易的發展打下了堅實的基礎,為我國引進國外的先進技術和管理經驗、進口國內緊缺的物資和設備提供了資金,為
對外貿易全方位、多元化、高速度的發展開闢了廣闊的國際銷售市場,從而又帶動了國內市場的發展和
產業結構的最佳化組合,促進了
國民經濟的進一步發展。
稅種
根據現行稅制規定,我國出口貨物退(免)稅的
稅種是流轉稅(又稱
間接稅)範圍內的增值稅、消費稅兩個稅種。出口貨物退(免)稅的
稅款是出口貨物在國內生產、流通各個環節已繳納的增值稅和應繳納的消費稅。
準予退(免)稅的
出口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必須同時具備以下4個條件:
條件
(1)必須是增值稅、消費稅徵收範圍內的貨物。增值稅、消費稅的徵收範圍,包括除直接向農業生產者收購的免稅農產品以外的所有增值稅應稅貨物,以及煙、酒、化妝品等11類列舉徵收消費稅的消費品。
之所以必須具備這一條件,是因為出口貨物退(免)稅只能對已經徵收過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退還或免徵其已納稅額和應納稅額。未徵收增值稅、消費稅的貨物(包括國家規定免稅的貨物)不能退稅,以充分體現“未征不退”的原則。
(2)必須是報關離境
出口的貨物。所謂
出口,即輸出關口,它包括自營出口和委託代理出口兩種形式。區別貨物是否報關離境
出口,是確定貨物是否屬於退(免)稅範圍的主要標準之一。凡在國內銷售、不報關離境的貨物,除另有規定者外,不論
出口企業是以
外匯還是以人民幣結算,也不論出口企業在財務上如何處理,均不得視為出口貨物予以退稅。
對在境內銷售收取
外匯的貨物,如賓館、飯店等收取
外匯的貨物等等,因其不符合離境
出口條件,均不能給予退(免)稅。
(3)必須是在財務上作
出口銷售處理的貨物。
出口貨物只有在財務上作出銷售處理後,才能辦理退(免)稅。也就是說,
出口退(免)稅的規定只適用於貿易性的出口貨物,而對非貿易性的出口貨物,如捐增的禮品、在國內個人購買並自帶出境的貨物(另有規定者除外)、樣品、
展品、郵寄品等等,因其一般在財務上不作銷售處理,故按照現行規定不能退(免)稅。
(4)必須是已收匯並經核銷的貨物。按照現行規定,
出口企業申請辦理退(免)稅的出口貨物,必須是已收
外匯並經外匯管理部門核銷的貨物。
一般情況下,
出口企業向稅務機關申請辦理退(免)稅的貨物,必須同時具備以上4個條件。但是,生產企業(包括有進
出口經營權的生產企業、委託外貿企業
代理出口的生產企業、
外商投資企業,下同)申請辦理出口貨物退(免)稅時必須增中一個條件,即申請退(免)稅的貨物必須是生產企業的自產貨物(
外商投資企業經省級外經貿主管部門批准收購出口的貨物除外)。
計算方法
“免、抵、退”稅的“免”稅,是指對生產企業自營
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
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免徵本企業生產銷售環節增值稅;“抵”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
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應予免徵或退還的所耗用原材料、零部件等已納稅款抵頂內銷貨物的應納稅款;“退”稅,是指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的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
銷售額50%及以上的,在一個季度內,因應抵頂的稅額大於應納稅額而未抵頂完時,經主管
出口退稅業務的稅務機關批准,對未抵頂完的稅額部分予以退稅;當生產企業自營出口或委託外貿企業代理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全部貨物
銷售額不足50%時,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一)計稅依據
“免、抵、退”稅辦法按照當期出口貨物
離岸價乘以外匯人民幣牌價計算“免、抵、退”稅額。
(二)一般貿易的計算方法
1、計算公式
現行“免、抵、退”稅辦法,執行稅法規定的退稅率,並按照
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計算“免、抵、退”稅額,具體計算公式如下:
(1)計算當期應納稅額
當期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
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
當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
出口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及以上,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按下列公式計算應退稅額:
①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出口
貨物的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時,
②當期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本季度
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③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本期未抵扣完的進項稅額-應退稅額
(2)以上計算公式中的有關說明:
①當期進項稅額包括當期全部國內購料、水電費、允許抵扣的運輸費、當期海關代征增值稅等稅法規定可以抵扣的進項稅額。
②
外匯人民幣牌價應按財務制度規定的兩種辦法確定,即國家公布的當日牌價或月初、月末牌價的平均價。計算方法一旦確定,企業在一個納稅年度內不得更改。適用“免、抵、退”辦法的企業,月度申報退稅時使用的人民幣
外匯牌價在季度匯總填報時不再重新折合計算。
③企業實際
銷售收入與出口貨物報關單、外匯核銷單上記載的
離岸價不一致時,稅務機關按關單金額計算
免抵退稅,對關單金額與金額大的差異部分應照章徵稅。
④“當期應納稅額”是指“月度應納稅額”。
⑤各月計算的應納稅額為正數時應在稅務部門規定的徵收期內照章納稅。
⑥“應退
稅款”計算公式內“季度末應納稅額”和“當期應納稅額”均是指“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
⑦只有當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應納稅額為負數時,才適用“應退稅額”計算公式,其他月份的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只能結轉下月繼續抵扣。
⑧當
外商投資企業本季度出口
銷售額占本企業同期全部貨物銷售額50%以下,且季度末應納稅額出現負數時,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舉例說明(由於“免、抵、退”稅辦法在季度末才計算應退
稅款,所以以下各例均以季度末最後一個月的
出口銷售為例)
某鞋廠2000年3月份
出口鞋40,000打,每打
離岸價150美元,外匯人民幣
外匯牌價1:8.2928元,內銷收入56,000,000元,本期購進進項稅額13,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
出口銷售收入69,756,800元,總內銷收入76,000,000元,鞋的退稅率為13%,計算當期應免抵稅額。
(1)3月份
出口自產貨物
銷售收入=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40,000×150×8.2928=49,756,80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
出口貨物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49,756,800×(17%-13%)=1,990,272(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
出口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56,000,000×17%-(13,800,000-1,990,272)=-2,289,728(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
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69,756,800÷(69,756,800+76,000,000)=47.86%
經計算
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47.86%,不足50%,當期出口不予退稅,將未抵扣進項稅額2,289,728元結轉下期繼續抵扣。
例2、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小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2000年3月份
出口鞋30,000打,其中:(1)28,00打以FOB價成交,每打200美元,人民幣
外匯牌價為1:8.2836元;(2)2,000打以CIF價格成交,每打240美元,並每打支付運費20元、保險費10元、
佣金2元,人民幣外匯牌價1:8.2836元。當期實現內銷鞋19,400打,
銷售收入34,920,000元,銷項稅額為5,936,400元,當月可予抵扣的進項稅額為10,8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總
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元,總內銷收入54,920,000元,試計算該企業“免抵退”稅額。
出口自產貨物
銷售收入=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
到岸價格-運輸費-
保險費-佣金)×外匯人民幣牌價=28,000×200×8.2836+2,000×(240-20-10-2)×8.2836=(5,600,000+416000)×8.2836=49,834,137.60(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當期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格×外匯人民幣牌價×(增值稅條例規定的
稅率-
出口貨物退稅率)=49,834,137.60×(17%-13%)=1,993,365.50(元)
(3)3月份應納稅額=當期內銷貨物的銷項稅額-(當期進項稅額-當期出口
貨物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34,920,000×17%-(10,800,000-1,993,365.50)=5,936,400-8,806,634.50=-2,870,234.50(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需計算1季度
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自營
出口銷售收入÷(內銷貨物銷售收入+自營出口銷售收入)=69,838,796.80÷(54,920,000+69,838,796.80)=55.98%
(5)本季
出口收入占50以上,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小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2,870,234.50<69,838,796.80×13%
2,870,234.50<9,079,043.58
應退稅額=應納稅額的絕對值
應退稅額=2,870,234.50(元)
例3、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額大於或等於免、抵、退稅額:
某鞋廠1999年3月份
出口鞋40,000打,
離岸價格為每打202美元,人民幣
外匯牌價為1:8.2848元,實現
出口銷售收入66,941,184元,內銷貨物
銷售額20,000,000,進項稅額16,000,000元。若該企業1季度合計出口銷售收入73,941,184元,合計內銷收入30,000,000元,計算該鞋廠應退稅額。
(1)3月份
出口自產貨物
銷售收入=40,000×202×8.2848=66,941,184(元)
(2)3月份不予免徵抵扣和退稅的稅額=66,941,184×(17%-13%)=2,677,647.36(元)
(3)3月份應納稅額=20,000,000×17%-(16,000,000-2,677,647.36)=-9,922,352.64(元)
(4)3月份應納稅額為負數,計算1季度
出口自產貨物占本企業當期銷售比例=73,941,184÷(30,000,000+73,941,184)=71.14%
(5)季度末應納稅額為負數且絕對值大於或等於本季度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
9,922,352.64≥73,941,184×13%
9,922,352.64≥9,612,353.92
應退稅額為
出口貨物的
離岸價×
外匯人民幣牌價×退稅率,即:9,612,353.92元。
(6)結轉下期抵扣的進項稅額=9,922,352.64-9,612,353.92=309,998.72(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