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

《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是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商務部、海關總署於2022年12月30日發布的檔案。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
  • 頒布時間:2022年12月30日
  • 實施時間:2023年1月1日 
  • 發布單位:商務部、海關總署
前言,全文,

前言

依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對外貿易法》《中華人民共和國貨物進出口管理條例》《消耗臭氧層物質管理條例》《貨物出口許可證管理辦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和規章,現公布《出口許可證管理貨物目錄(2023年)》(以下簡稱為目錄)和有關事項。

全文

一、許可證的申領
(一)2023年實行許可證管理的出口貨物為43種,詳見目錄。對外貿易經營者出口目錄內所列貨物的,應向商務部或者商務部委託的地方商務主管部門申請取得《中華人民共和國出口許可證》(以下簡稱出口許可證),憑出口許可證向海關辦理通關驗放手續。
(二)出口活牛(對港澳)、活豬(對港澳)、活雞(對香港)、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藥料用人工種植麻黃草、煤炭、原油、成品油(不含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鋸材、棉花的,憑配額證明檔案申領出口許可證;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檔案申領出口許可證。
(三)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憑配額證明檔案、貨物出口契約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的,憑配額招標中標證明檔案、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申領出口許可證。
(四)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第二款所列貨物的,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根據商務部下達的邊境小額貿易配額和要求籤發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甘草及甘草製品、藺草及藺草製品、消耗臭氧層物質、機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等貨物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以邊境小額貿易方式出口本款上述情形以外的貨物的,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五)出口活牛(對港澳以外市場)、活豬(對港澳以外市場)、活雞(對香港以外市場)、牛肉、豬肉、雞肉、天然砂(含標準砂)、礬土、磷礦石、鎂砂、滑石塊(粉)、螢石(氟石)、稀土、錫及錫製品、鎢及鎢製品、鉬及鉬製品、銻及銻製品、焦炭、成品油(潤滑油、潤滑脂、潤滑油基礎油)、石蠟、部分金屬及製品、硫酸二鈉、碳化矽、消耗臭氧層物質、檸檬酸、白銀、鉑金(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銦及銦製品、機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的,需按規定申領出口許可證。其中,消耗臭氧層物質貨樣廣告品需憑出口許可證出口;以一般貿易、加工貿易、邊境貿易和捐贈貿易方式出口汽車、機車產品的,需按規定的條件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工程承包方式出口汽車、機車產品的,憑對外承包工程項目備案回執或特定項目立項函、中標檔案等材料申領出口許可證;以上述貿易方式出口非原產於中國的汽車、機車產品的,憑進口海關單據和貨物出口契約申領出口許可證。
(六)以加工貿易方式出口第五款所列貨物的,除另有規定以外,憑有關批准檔案、海關加工貿易進口報關單和貨物出口契約申領出口許可證。
(七)出口鈰及鈰合金(顆粒<500微米)、鎢及鎢合金(顆粒<500微米)、鋯、鈹的可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但需按規定申領《中華人民共和國兩用物項和技術出口許可證》。
(八)我國政府對外援助項下提供的貨物免於申領出口許可證。
(九)繼續暫停對一般貿易項下潤滑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1)、潤滑脂(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2)、潤滑油基礎油(海關商品編號27101993)出口的國營貿易管理。以一般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憑有效的貨物出口契約申領出口許可證。以其他貿易方式出口上述貨物的,按照商務部、發展改革委、海關總署公告2008年第30號的規定執行。
二、“非一批一證”制和“一批一證”制
(一)對下列貨物實行“非一批一證”制管理:即小麥、玉米、大米、小麥粉、玉米粉、大米粉、活牛、活豬、活雞、牛肉、豬肉、雞肉、原油、成品油、煤炭、機車(含全地形車)及其發動機和車架、汽車(包括成套散件)及其底盤(限新車)、加工貿易項下出口貨物、補償貿易項下出口貨物等。出口上述貨物的,可在出口許可證有效期內多次通關使用出口許可證,但通關使用次數不得超過12次。
(二)對消耗臭氧層物質、汽車(舊)出口實行“一批一證”制管理,出口許可證在有效期內一次報關使用。
三、貨物通關口岸
繼續暫停對鎂砂、稀土、銻及銻製品等出口貨物的指定口岸管理。
四、出口許可機構
商務部和受商務部委託的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及瀋陽市、長春市、哈爾濱市、南京市、武漢市、廣州市、成都市、西安市商務主管部門按照分工受理申請人的申請並實施出口許可,向符合條件的申請人簽發出口許可證。
本公告所稱省級地方商務主管部門,是指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新疆生產建設兵團商務主管部門。
五、實施時間
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執行。商務部、海關總署公告2021年第50號同時廢止。
商務部 海關總署
2022年12月3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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