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令

第26號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經2009年8月24日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局長辦公會議審議通過,現予公布,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局長:駱琳

二○○九年九月八日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
  • 通過時間:2009年8月24日
  • 局長:駱琳
  • 實施時間:2009年11月1日
  • 廢止時間:2018年3月1日
內容,時間,

內容

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規定(已廢止
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監督管理工作,防止和減少生產安全事故和職業危害,保障從業人員的生命安全與健康,根據安全生產法等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規定。
第二條從事煉鐵、煉鋼、軋鋼、鐵合金生產作業活動和鋼鐵企業內與主工藝流程配套的輔助工藝環節的安全生產及其監督管理,適用本規定。
第三條國家安全生產監督管理總局對全國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縣級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屬地監管、分級負責的原則,對本行政區域內的冶金安全生產工作實施監督管理。
第四條冶金企業是安全生產的責任主體,其主要負責人是本單位安全生產第一責任人,相關負責人在各自職責內對本單位安全生產工作負責。集團公司對其所屬分公司、子公司、控股公司的安全生產工作負管理責任。
第二章安全保障
第五條冶金企業應當遵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焦化、氧氣及相關氣體製備、煤氣生產(不包括回收)等危險化學品生產單位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取得危險化學品生產企業安全生產許可證。
第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安全生產責任制和安全生產管理制度,完善各工種、崗位的安全技術操作規程。
第七條冶金企業的從業人員超過300人的,應當設定安全生產管理機構,配備不少於從業人員3‰比例的專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從業人員在300人以下的,應當配備專職或者兼職安全生產管理人員。
第八條冶金企業應當保證安全生產所必須的資金投入,並用於下列範圍:
(一)完善、改造和維護安全防護設備設施;
(二)安全生產教育培訓和配備勞動防護用品;
(三)安全評價、重大危險源監控、重大事故隱患評估和整改;
(四)職業危害防治,職業危害因素檢測、監測和職業健康體檢;
(五)設備設施安全性能檢測檢驗;
(六)應急救援器材、裝備的配備及應急救援演練;
(七)其他與安全生產直接相關的物品或者活動。
第九條冶金企業主要負責人、安全生產管理人員應當接受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具備與本單位所從事的生產經營活動相適應的安全生產知識和管理能力。特種作業人員必須按照國家有關規定經專門的安全培訓考核合格,取得特種作業操作資格證書後,方可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從業人員進行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保證從業人員具備必要的安全生產知識,了解有關的安全生產法律法規,熟悉規章制度和安全技術操作規程,掌握本崗位的安全操作技能。未經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合格的從業人員,不得上崗作業。
冶金企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對從事煤氣生產、儲存、輸送、使用、維護檢修的人員進行專門的煤氣安全基本知識、煤氣安全技術、煤氣監測方法、煤氣中毒緊急救護技術等內容的培訓,並經考核合格後,方可安排其上崗作業。
第十條冶金企業的新建、改建、擴建工程項目(以下統稱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職業危害防護設施必須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並與主體工程同時設計、同時施工、同時投入生產和使用(以下統稱“三同時”)。安全設施和職業危害防護設施的投資應當納入建設項目概算。
建設單位對建設項目的安全設施“三同時”負責。
建設單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組織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設計審查和竣工驗收。
第十一條建設項目在可行性研究階段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預評價。
建設項目進行初步設計時,應當選擇具有相應資質的設計單位按照規定編制安全專篇。安全專篇應當包括有關安全預評價報告的內容,符合有關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第十二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應當由具有相應資質的施工單位施工。施工單位應當按照設計方案進行施工,並對安全設施的施工質量負責。
建設項目安全設施設計作重大變更的,應當經原設計單位同意,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三條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竣工後,應當委託具有相應資質的中介機構進行安全驗收評價。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經驗收合格後,方可投入生產和使用。
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應當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四條冶金企業應當對本單位存在的各類危險源進行辨識,實行分級管理。對於構成重大危險源的,應當登記建檔,進行定期檢測、評估和監控,並報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備案。
第十五條冶金企業應當按照國家有關規定,加強職業危害的防治與職業健康監護工作,採取有效措施控制職業危害,保證作業場所的職業衛生條件符合法律、行政法規和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規定。
計量檢測用的放射源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取得放射物品使用許可證。
第十六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隱患排查治理制度,開展安全檢查;對檢查中發現的事故隱患,應當及時整改;暫時不能整改完畢的,應當制定具體整改計畫,並採取可靠的安全保障措施。檢查及整改情況應當記錄在案。
第十七條冶金企業應當加強對施工、檢修等工程項目和生產經營項目、場所(以下簡稱工程項目)承包單位的安全管理,不得將工程項目發包給不具備相應資質的單位。工程項目承包協定應當明確規定雙方的安全生產責任和義務。安全措施費用應當納入工程項目承包費用。
冶金企業應當全面負責工程項目的安全生產工作,承包單位應當服從統一管理,並對工程項目的現場安全管理具體負責。
工程項目不得違法轉包、分包。
第十八條冶金企業應當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並與勞務公司簽訂契約,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的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
第十九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健全事故應急救援體系,制定相應的事故應急預案,配備必要的應急救援裝備與器材,定期開展應急宣傳、教育、培訓、演練,並按照規定對事故應急預案進行評審和備案。
第二十條冶金企業應當建立安全檢查與隱患整改記錄、安全培訓記錄、事故記錄、從業人員健康監護記錄、危險源管理記錄、安全資金投入和使用記錄、安全管理台賬、勞動防護用品發放台賬、“三同時”審查和驗收資料、有關設計資料及圖紙、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等檔案管理制度,對有關安全生產的檔案、報告、記錄等及時歸檔。
第二十一條冶金企業的會議室、活動室、休息室、更衣室等人員密集場所應當設定在安全地點,不得設定在高溫液態金屬的吊運影響範圍內。
第二十二條冶金企業內承受重荷載和受高溫輻射、熱渣噴濺、酸鹼腐蝕等危害的建(構)築物,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定期進行安全鑑定。
第二十三條冶金企業應當在煤氣儲罐區等可能發生煤氣泄漏、聚集的場所,設定固定式煤氣檢測報警儀,建立預警系統,懸掛醒目的安全警示牌,並加強通風換氣。
進入煤氣區域作業的人員,應當攜帶煤氣檢測報警儀器;在作業前,應當檢查作業場所的煤氣含量,並採取可靠的安全防護措施,經檢查確認煤氣含量符合規定後,方可進入作業。
第二十四條氧氣系統應當採取可靠的安全措施,防止氧氣燃爆事故以及氮氣、氬氣、珠光砂窒息事故。
第二十五條冶金企業應當為從業人員配備與工作崗位相適應的符合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的勞動防護用品,並監督、教育從業人員按照使用規則佩戴、使用。
從業人員在作業過程中,應當嚴格遵守本單位的安全生產規章制度和操作規程,服從管理,正確佩戴和使用勞動防護用品。
第二十六條冶金企業對涉及煤氣、氧氣、氫氣等危險化學品生產、輸送、使用、儲存的設施以及油庫、電纜隧道(溝)等重點防火部位,應當按照有關規定採取有效、可靠的防火防爆措施。
第二十七條冶金企業應當根據本單位的安全生產實際狀況,科學、合理確定煤氣櫃容積,按照《工業企業煤氣安全規程》(GB6222)的規定,合理選擇櫃址位置,設定安全保護裝置,制定煤氣櫃事故應急預案。
第二十八條冶金企業應當定期對安全設備設施和安全保護裝置進行檢查、校驗。對超過使用年限和不符合國家產業政策的設備,及時予以報廢。對現有設備設施進行更新或者改造的,不得降低其安全技術性能。
第二十九條冶金企業從事檢修作業前,應當制定相應的安全技術措施及應急預案,並組織落實。對危險性較大的檢修作業,其安全技術措施和應急預案應當經本單位負責安全生產管理的機構審查同意。在可能發生火災、爆炸的區域進行動火作業,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執行動火審批制度。
第三十條冶金企業應當積極開展安全生產標準化工作,逐步提高企業的安全生產水平。
冶金企業發生生產安全事故後,應當按照有關規定及時報告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和有關部門,並組織事故應急救援。
第三章監督管理
第三十一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及其監督檢查人員應當加強對冶金企業安全生產的監督檢查,對違反安全生產法律、法規、規章、國家標準或者行業標準和本規定的安全生產違法行為,依法實施行政處罰。
第三十二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建立健全建設項目安全預評價、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的備案管理制度,加強建設項目安全設施的“三同時”的監督檢查。
第三十三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對監督檢查人員的冶金專業知識培訓,提高行政執法能力。
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為進入冶金企業特定作業場所進行監督檢查的人員,配備必需的個體防護用品和監測檢查儀器。
第三十四條監督檢查人員執行監督檢查任務時,必須出示有效的執法證件,並由2人以上共同進行;檢查及處理情況應當依法記錄在案。對涉及被檢查單位的技術秘密和業務秘密,應當為其保密。
第三十五條安全生產監督管理部門應當加強本行政區域內冶金企業應急預案的備案管理,並將重大冶金事故應急救援納入地方人民政府整體應急救援體系。
第四章 罰則
第三十六條監督檢查人員在對冶金企業進行監督檢查時,濫用職權、玩忽職守、徇私舞弊的,依照有關規定給予行政處分;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七條冶金企業違反本規定第二十一條、第二十三條、第二十四條、第二十七條規定的,給予警告,並處1萬元以上3萬元以下的罰款。
第三十八條冶金企業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責令限期改正;逾期未改正的,處2萬元以下的罰款:
(一)安全預評價報告、安全專篇、安全驗收評價報告未按照規定備案的;
(二)煤氣生產、輸送、使用、維護檢修人員未經培訓合格上崗作業的;
(三)未從合法的勞務公司錄用勞務人員,或者未與勞務公司簽訂契約,或者未對勞務人員進行統一安全生產教育和培訓的。
第五章附則
第三十九條本規定自2009年11月1日起施行。

時間

二○○九年九月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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