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在1994.07.11由冶金工業部頒布。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管理暫行辦法
  • 頒布單位:冶金工業部
  • 頒布時間:1994.07.11
  • 實施時間:1994.09.01
條例全文
第一章 總則
第一條 為加強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管理,指導冶金企業正確貫徹國家和行業的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法律、法規,認真履行質量監督職能,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產品質量法》及有關法規,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質量監督遵循“有限範圍,統一立法、區別管理,事先保證與事後監督相結合,監督與引導、服務相結合,扶優與治劣相結合”的原則,採取統一領導、分級管理的方法。
第三條 本辦法適用於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生產並用於銷售的礦產品、生鐵、鋼錠、鋼坯、鋼材、金屬製品、鐵合金、耐火材料、炭素製品、焦化產品、黃金產品、冶金機電等產品的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章 冶金行業質量監督的基本原則
第四條 有限範圍的原則。行業質量監督重點是用於銷售的產成品。企業質量監督包括原料質量監督、生產工藝實施監督、半成品和成品質量監督、標準實施監督和銷售服務監督。
第五條 統一立法、區別管理的原則。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實行專門管理,管嚴管好;對一般產品通過市場競爭,優勝劣汰。
第六條 事先保證與事後監督相結合的原則。引導企業在全面質量管理的基礎上,貫徹實行GB/T19000-ISO9000《質量管理與質量保證》系列標準;同時,嚴格工藝紀律,加強對原料、半成品、成品的質量檢查和流轉的監督。
第七條 監督與引導、服務相結合的原則。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對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產品實行監督檢查制度;對達到國際先進水平標準的產品和用於出口的產品推行產品質量認證制度;對生產、銷售提供技術諮詢服務。
第八條 扶優與治劣相結合的原則。一方面鼓勵企業推行科學管理方法,最佳化工藝裝備,採用國際先進水平標準。對質量管理先進,產品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水平,服務質量優良得到用戶讚譽的單位和個人,給予獎勵。另一方面依法嚴厲查處產品質量違法行為及假冒偽劣行為。
第三章 質量監督管理職能與機構
第九條 冶金部是國務院對全國冶金行業行使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冶金部質量監督司是負責質量監督管理的辦事機構。冶金部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能是:貫徹執行國家有關質量工作的方針、政策和法律、法規,制定和實施冶金行業質量工作的政策、法規;對標準的實施,依法進行監督檢查;按國家有關規定,對涉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冶金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負責管理冶金產品質量檢驗機構;按國家有關規定,在行業內組織對冶金產品質量監督檢查工作,對冶金企業和冶金產品市場的重大質量問題會同有關部門進行綜合治理,打擊生產、銷售偽劣冶金產品的行為。
第十條 各省、自治區、直轄市及計畫單列市冶金廳(局、及政府授權的單位)(以下簡稱“省市冶金廳局”)是各地方政府對本行政區域內冶金行業行使質量監督管理職能的行業主管部門,履行相應的質量監督管理職能。
第十一條 企業的質量監督職能是:依據契約和標準,對原料、半成品和成品進行質量監督;對標準和工藝規程的實施進行監督;對銷售服務進行監督。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機構應具有相對獨立性,並能切實有效地履行職能。企業必須保證質量監督人員的素質和相應的待遇。
第十二條 集團性質的企業和主體企業對聯營企業,在產品質量方面要負責加強技術指導和質量監督。聯營企業生產的產品,使用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的商標、《產品質量證明書》和質量標誌的,須經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的質量監督管理部門認可,產品質量也由其負責。
第十三條 對系統外冶金企業的質量工作,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廳局會同有關行政主管部門和綜合經濟部門進行協調監督管理。
第十四條 為便於工作聯繫,省市冶金廳局和企業的質量監督機構和主要負責人有調整時,要通報冶金部質量監督司。
第四章 產品質量監督管理
第十五條 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廳局行使行業質量監督的重點是用於銷售的關鍵品種鋼材、金屬製品和其它冶金產成品。
第十六條 企業應承擔《產品質量法》第三章第一節規定的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產品質量應當檢驗合格,不得以不合格產品冒充合格產品出廠銷售。
生產企業質檢部門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唯有原件有效;銷售者出具的產品質量證明書複印件應加蓋銷售部門公章,並依法負有相應的責任。
第十七條 企業要加強對廢次品的管理。國家各級主管部門明令不準用作坯料的回爐料和不具有產品基本性能,存在危及人身、財產安全的缺陷的產品,不能利用品作為“處理品”出售。對不完全符合標準或契約(協定)的要求,但具備產品本身應有性能的處理品(利用品),應由企業技術部門與需方(直接用戶)簽訂協定(協定必須符合國家有關法律、明確使用範圍,加蓋供需雙方公章),並經過企業質量監督部門鑑證,按《工業產品質量責任條例》第十條規定,在質量證明書上明確註明存在的質量缺陷,並標明“處理品”或“利用品”等字樣,並在產品的標誌上作相應的標記。
第十八條 企業要加強對來料加工的管理。對委託加工的原料要檢查符合有關標準規定,並保證加工後成品質量達到契約規定的相應標準的質量要求,並出具質量證明書。加工成品用於境外銷售的,服從有關規定。
第十九條 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冶金產品,影響國計民生的重要冶金產品以及用戶、消費者、有關組織反映有質量問題的冶金產品實行監督抽查(檢驗)制度,監督抽查(檢驗)產品目錄計畫按有關規定集中管理,由國家、冶金部、省市冶金廳局分別三級組織實施。監督抽查經費由各級財政或主管部門撥款,監督檢驗經費按國家物價局、財政部發布的《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收費管理試行辦法》向企業收取。由冶金部和省市冶金廳局分別公布監督抽查(檢驗)結果,互通信息,數據共用。
第二十條 對可能危及人體健康和人身、財產安全的重要冶金產品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冶金部根據全國生產許可證辦公室公布的發證產品目錄,負責制定實施細則和考核辦法並組織實施。各省市冶金廳局負責發證前的預審工作和日常監督工作。各有關冶金產品質檢中心參加發證的工廠檢查和承擔產品檢驗工作。
無論企業不得生產發證產品,由冶金部和各省市冶金廳局配合技術監督和工商部門查處無證生產。
第二十一條 為激勵企業提高產品實物質量,提高在市場上信譽,在推動企業技術進步,完善質量管理的基礎上,根據企業要求,冶金部組織對實物質量達到國際水平的冶金產品的認定,並向社會推薦“名牌產品”和“質量信得過的企業”。由冶金質協組織對申請認定產品的質量評審。
第五章 服務質量監督管理
第二十二條 冶金行業各級主管部門要加強同用戶主管部門和重點用戶的聯繫。調查國內外冶金產品市場情況,為制定冶金工業質量發展規劃提供依據。
第二十三條 冶金部和各省市冶金廳局受理用戶對冶金行業的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申訴,根據情況負責或配合技術監督和工商部門處理。配合有關部門進行國內冶金產品市場的質量監督管理,維護用戶的合法權益。
第二十四條 企業要建立重點和主導產品質量跟蹤和信息反饋體系,掌握冶金產品市場動態,了解用戶對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要求,努力改進產品質量和改善服務質量。
第二十五條 企業要認真處理用戶對產品質量的異議,加強售前、售後服務。
企業要努力向用戶提供訂貨、產品加工和使用方面的技術諮詢服務。
第二十六條 健全質量信息管理,本著質量指標科學、實際操作可行、數據處理實用和信息傳遞及時的要求,建立質量信息統計體系,在行業主管部門、質量檢驗機構和企業之間形成雙向流動的質量信息管理網路。
第二十七條 冶金工業質量管理協會不定期組織用戶對冶金產品質量和服務質量的評價調查,並將結果反饋給企業和以適當形式向社會公布。
第二十八條 冶金工業質量管理協會和各級冶金產品質檢機構,要調研冶金產品市場的產品質量狀況,收集國外冶金產品質量信息,為企業提供信息服務。
第六章 質量檢驗機構
第二十九條 冶金產品質量監督檢驗中心(站)是國家授權的、具有第三方公正性的冶金產品質量監督檢驗機構。冶金產品質檢機構分為國家質檢中心、冶金部質檢中心和地方質檢站三級。
第三十條 國家和冶金部質檢中心應設在冶金部直屬科研單位,機構組織相對獨立,行政隸屬關係不變,是科研單位的二級機構。業務工作接受冶金部和國家技術監督局指導,不受本單位的行政干預。地方質檢站的設定可參照對國家、冶金部質檢中心的規定,由省市冶金廳局決定。
第三十一條 質檢機構應達到各有關規定要求的基本條件並通過驗收認可後,方予以授權。
第三十二條 質檢機構的業務範圍由上級主管部門與所屬單位商定,工作任務包括上級下達的指令性任務和接受本單位和社會委託檢驗任務。
第三十三條 質檢機構是非盈利性的行業技術部門,屬於事業單位。在完成上級安排的各項任務後,享受本單位同類性質人員的晉級、獎勵待遇和不低於本單位平均水平獎金。
第三十四條 質檢機構的裝備建設經費來源包括所在單位支持,自身積累和上級撥款。
第三十五條 企業應設定與產品結構相適應的質檢機構,省市冶金廳局可以根據需要對企業質檢機構進行認可。
第七章 質量責任和處理
第三十六條 根據《產品質量法》,企業應承擔產品質量責任和義務。企業應積極地、及時地處理用戶提出的質量異議,對售出的產品因存在質量問題,給用戶造成損失的,依法負責賠償。
對生產、銷售偽劣商品的犯罪行為,將由有關部門依法懲治。
第三十七條 企業廠長(經理)是企業第一質量責任者,各部門、各崗位應負責職責範圍內的相應責任。對妨礙、阻擾質量監督部門和質監人員履行正常職能的行為,要堅決制止、嚴肅處理。
第三十八條 冶金部對國家、部級監督抽查(檢驗)產品質量不合格的企業,根據不合格項目和嚴重程度作出處分決定。處分分為批評、警告、不停產整頓和停產整頓。省市冶金廳局負責督促企業整改和組織驗收,必要時由冶金部組織複查驗收。省市冶金廳局可對地方抽查(檢驗)產品不合格企業作出處理決定。
聯營企業使用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的商標、質量證明書和質量標誌的產品,當監督抽查(檢驗)不合格時,除對生產企業作出處理外,同時要追究集團核心企業或主體企業責任。
第三十九條 冶金部和冶金廳(局)會同各級技術監督和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負責在集中交易的鋼材市場,依法設定或組織授權的質量檢驗機構,對在市場上交易的鋼材質量進行檢測或抽查。檢查不合格的鋼材一律不允許上市;一經發現,全部沒收,並按有關規定予以處罰。凡屬假冒偽劣的鋼材,要按國家有關法律、法規追究責任。
第四十條 實行生產許可證制度的產品,發現無證生產或已取得生產許可證但未按許可證要求生產的,按有關規定處理。
第八章 質量監督人員守則
第四十一條 應具有獻身質量監督工作的精神,科學、嚴謹、求實的作風,保證檢測數據真實、準確、可靠。
第四十二條 認真貫徹有關質量方針政策、法律、法規,遵守各項制度、紀律。做到公正、廉潔,敢於執法、糾偏,不受行政和外界干預。
第四十三條 搞好監督和服務相結合,努力為生產、銷售服務。
第四十四條 嚴格遵守保密制度。
第九章 附則
第四十五條 本辦法自1994年9月1日起執行。
第四十六條 由冶金部質量監督司負責解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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