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次審計

“初次審計”的對稱。審計單位對被審單位已經審計過,對其基本情況已有充分了解情況下所進行的審計。與初次審計相比,可以減少大量調查研究的時間,但仍應注意兩次審計相距期間發生的新情況,不但包括被審單位內部財務和業務上的變化,還包括外部法規、制度、社會環境的更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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