再度審計亦稱再次審計。“初次審計”的對稱。對被審單位進行的二次或二次以上的審計。進行再度審計時要注意:(1) 利用初次審計的審計工作方案、審計工作底稿、審計報告、審計結論和處理決定等作為再度審計的重要參考資料; (2) 研究初次審計後被審單位內部發生的新變化,出現的新問題; (3) 比較前後審計所根據的會計原則是否一致。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再度審計
- 類別:審計方法
- 參與者:審計人員
- 國家:中國
審計方法
由於這種審計在初次審計之後進行,審計人員比較熟悉被審計單位情況,業已掌握了某些審計資料,所以可以不必再對被審計單位進行詳細的預備性調查。具體來說,可以以初次審計的工作底稿、審計計畫、審計結論及處理決定等作為重要參考資料,主要調查、研究初次審計後被審計單位內部出現的新情況、新問題以及這些變化對審計的影響;如果初次審計對經營管理情況提出過建設性意見,則應查明這此意見的執行情況,同時在審查時,還應注意比較前後審計所依據的會計原則是否一致,並根據新的審計條件,制定新的審計計畫,進一步開展審計工作,發揮審計的監督作用。實施再度審計有利於查清被審計單位存在的問題,促使被審計進一步改革工作,加強管理,提高經濟效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