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物,是指出典的標的物。以不動產為限,但其效力涉及到典物的從物和從權利。在出典的法律關係中,享有權利的一方當事人為典權人,提供典物的一方當事人為出典人。典物的從物所有權屬於出典人。典物的從物無論在設定典權前或後產生,一般都屬典的標的物。典物上的從權利在出典人無相反意思表示的情況下,應推定為讓與典權人使用典物的範圍,許多國家的法律都有所限制。中國在土地改革後,土地不得成為出典的標的物,實際上使典權制度已不復存在。典權人對典物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權。典權人既可以直接占有典物,也可以間接占有典物。還可以通過再典或轉讓的形式,將自己對典物的權利讓與他人。出典人對典物在絕賣前享有所有權。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典物
- 拼音:diǎn wù
- 出處:《後漢書·宦者傳論》
- 注音:ㄉㄧㄢˇ ㄨ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