典物留買是指當出典人將典物的所有權轉讓給第三人時,典權人享有的在同等條件下優先購買的權利。基於典物留買權,出典人轉讓典物的所有權,必須通告典權人,徵詢其是否行使留買權,否則,出典人與第三人所訂立的買賣契約會因典權人要求行使典物留買權而歸於無效。
權利
典權人的留買權基於物權而發生,具有優先購買權的性質。但是,典權人行使留買權須具備以下條件:
①須提出與其他購買人同等的條件。所謂同等條件,主要是指價格上的同等。典權人無權要求出典人給於低價購買的優惠。
②須出典人無拒絕典權人留買的正當理由。這裡所說的正當理由,系指在典權成立前第三人對典物就享有優先購買權。例如,在典權成立前典物已租賃給第三人,第三人(承擔人)依租賃的法律規定享有優先購買權。
③典權人的留買權只能在出典人出賣典物時行使。典物所有權因繼承、贈與、遺贈、互易等原因而移轉時,典權人無留買的權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