留買權,典權人的留買權。又稱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典期內出典人將典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果典權人聲明提出統一價格留買的,出典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典權人的留買權
一)又稱典權人的優先購買權。是指在典期內出典人將典物的所有權讓與他人時,如果典權人聲明提出統一價格留買的,出典人沒有正當理由不得拒絕。
二)條件:1、須在典權存續期間方可行使;
2、出典人須將典物所有權移轉登記給他人之前行使;
3、典權人須向出典人聲明並提出相應的價格;
4、出典人須是有償讓與典物所有權;
5、出典人須沒有拒絕留買的正當理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