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海損分攤值

共同海損分攤值是共同海損分攤計算的基準值。根據 《北京理算規則》第四條的規定,共同海損分攤值如下:①船舶分攤價值,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完好價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或按照船舶在航程終止時的當地實際價值加上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計算。

②貨物分攤價值,按照貨物的到岸價格,減除不屬於共同海損的損失金額和承運人承擔風險的運費計算;③運費分攤價值,按照承運人承擔風險並於事後收得的運費,根據共同海損事故發生時尚未完成的航程,作相應比例的扣減,加上列入共同海損的運費損失金額計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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