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源於國際環境法,該原則構成國際合作、構建和提升開發中國家履行國際環境法的能力,以共同應對全球環境問題的法律基礎。中國國內環境法應吸收共同但有區別責任原則,創新機制,以解決中國日益嚴峻的環境問題。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共同但有區別的原則
- 出處:國際環境法
- 時間:20世紀60—70年代
- 對象:全球
法律淵源
各國經濟發展水平、歷史責任和當前人均排放的情況千差萬別,要達成共識,就要分析問題的緣由和實質——“歷史上和目前全球溫室氣體排放的最大部分源自已開發國家”。據科學測算,主要溫室氣體二氧化碳一旦排放到大氣中,短則50年,最長約200年不會消失。也就是說,目前大氣中殘存的二氧化碳主要是由西方國家的工業化進程帶來的,而不是當前開發中國家的排放帶來的。開發中國家不應該為已開發國家過去的排放造成今日氣候問題“埋單”。
另一方面,開發中國家的人均碳排放量也遠遠低於已開發國家。同時,我們還必須注意這樣一個現實:工業化國家將碳排放“外包”給了開發中國家——大量碳密集型生產製造出來的產品銷往已開發國家,那么,作為消費方的國家就不應該為其中的碳排放承擔一定責任嗎?
中國外交部氣候變化談判特別代表於慶泰大使的一段精彩論述,鮮明地代表了中國的立場:“溫室氣體排放不能只看當前,不看歷史;不能只看總量,不看人均;不能只看生產,不看消費。在經濟社會發展、提高生活水平方面,我們不可能接受中國人只享有已開發國家1/3、1/4甚至1/5權利的想法。”在氣候變化問題上,各國堅持“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應該是一個基本前提。
“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是更公平、更實際、更易於為廣大開發中國家所接受的原則。開發中國家不能因為減排而延續貧困,不能因應對氣候變化而制約發展;仍要把“經濟和社會發展、消除貧困作為首要和壓倒一切的目標”。
中國態度
中國政府的表態以及一貫以來在應對氣候變化方面富有成效的行動,踐行著“共同但有區別的責任”,體現出一個大國高度負責的風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