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盤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國家七部委第11號令)和《貴州省招標投標條例》等有關法律法規,結合本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 本辦法適用於本市範圍內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的投訴及其處理活動。招標投標活動包括招標檔案(含答疑、變更通知等)發出、資格審查、投標、開標、評標、中標、契約簽訂等各階段。

第三條 各級發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盤水市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投訴處理暫行辦法
  • 相關檔案:國家七部委第11號
  • 階段:資格審查、投標、開標
  • 依據:結合本市實際
第一章 總 則
第一條 為維護公共利益和招標投標當事人合法權益,建立公平、高效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機制,規範投訴及受理投訴行為,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招標投標法》、《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處理辦法》(改革、財政、經信、城鄉建設、水利、交通等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按照《國務院辦公廳印發國務院有關部門實施招標投標活動行政監督的職責分工的意見的通知》(國辦發〔2000〕34號)和地方各級政府規定的職責分工,按管轄許可權受理本級開展的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投訴並依法作出處理決定;投訴事項涉及國家工作人員違法違規違紀行為的,由監察部門按照許可權負責受理並會同相關部門處理;各行政主管部門擔任工程建設項目業主的招標投標活動投訴,由同級發展改革部門按管轄許可權受理和調查處理。
第四條 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以下簡稱“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和有關規章規定的,有權依法投訴。
其他利害關係人是指投標人以外的,與招標項目或者招標活動有直接或間接利益關係的法人、其他組織和個人。
投訴可採取正式檔案、信函、傳真、來訪、電話等方式進行。
第五條 投訴人投訴實行實名制,投訴事項應當真實具體,有事實依據,不得進行虛假、惡意投訴。
第六條 投訴受理部門應在媒體公告受理電話、傳真、電子信箱和通訊地址,堅持公平、公正、簡便、高效原則處理投訴。
第二章 投訴的提起與受理
第七條 投訴人可以對以下情形進行投訴:
(一)招標檔案與現行法律規範明顯牴觸,對潛在符合資質的投標人參與投標實行歧視性規定,限制了投標人參與的;
(二)招標檔案的補充或修改沒有按照規定的時間及方式發布的;
(三)評標委員會的組成人員或其他相關人員與投標人有利害關係,經投標人或其他利害關係人提出,應當迴避而沒有迴避的;
(四)投標人提供虛假材料,或項目負責人(建造師)在承擔的項目主體工程未竣工(未能提供證明)而進行投標活動,或採取其他不正當手段,騙取中標的;
(五)招標人與投標人或投標人與投標人之間進行串通投標的;
(六)招標人未按招標檔案規定的評標標準確定中標人的;
(七)招標人違反開標、評標、定標程式的;
(八)其他違反招標投標法律法規規定,使投標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
第八條 投訴人認為招標投標活動使自己合法權益受到損害的,可依法先行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提出書面質疑,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收到書面質疑之日起5個工作日內作出答覆;對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的書面答覆不滿意,或招標人、招標代理機構未在規定期限內作出答覆的,投訴人可提起投訴。
投訴人應在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合法權益受到侵害之日起10日內提出投訴。
第九條 投訴人投訴時,應當提交投訴書。如採用電話投訴方式,則須將投訴書內容先行告知投訴受理部門,並在電話投訴之日起3個工作日內提交正式投訴書,否則視為放棄投訴。投訴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名稱、地址、聯繫方式等;
(二)被投訴人名稱、地址和投訴具體事項及事實依據;
(三)提起投訴日期;
(四)投訴請求和主張事項;
(五)有效線索和相關證明材料;
(六)署名。
外文投訴書應當同時提供中文譯本,解釋材料以中文譯本為準。
投訴書不符合要求的,投訴受理部門應及時告知投訴人在規定時間內補充或修改後重新投訴。
第十條 投訴人對投訴事項的真實性、合法性負責。投訴人為招標投標當事人的,投訴書應當由法定代表人或授權代表簽字並加蓋公章;其他組織或個人投訴的,投訴書須由其主要負責人或者投訴人本人簽字,並附有效身份證明複印件。
第十一條 投訴人可以直接投訴,也可以委託代理人代理投訴事務。代理投訴事務時,代理人應將授權委託書連同投訴書一併提交投訴受理部門,授權委託書應當明確委託代理的許可權和事項。
第十二條 各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收到投訴書後,應當在2個工作日內進行審查,並視情況分別作出以下處理決定:
(一)不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不予受理決定,並將不予受理的理由書面告知投訴人;
(二)符合受理條件,但不屬於本部門受理的投訴,書面告知投訴人向其他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提出投訴;
(三)符合受理條件的,作出受理決定,受理決定書面抄送發展改革部門,受理日自收到投訴書之日起計算。
第十三條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投訴,不予受理:
(一)投訴書字跡不清,難以辨認的;
(二)投訴事項或投訴請求不清晰、相關依據或證明材料不全,難以查證的;
(三)投訴書署名不符合本辦法第九條、第十條規定的;
(四)投訴書未按本辦法規定時間送達的;
(五)逾期投訴的;
(六)投訴人對已經作出的處理決定、覆核決定不滿意,未在規定時間內提出新的證據的;
(七)投訴事項已進入行政複議或者行政訴訟程式的。
第十四條 投訴受理部門負責投訴處理的工作人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主動迴避:
(一)其近親屬是被投訴人、投訴人,或者是被投訴人、投訴人單位主要負責人的;
(二)近3年內本人曾在被投訴人單位擔任管理職務的;
(三)與被投訴人、投訴人有其他利害關係,可能影響對投訴事項公正處理的。
第十五條 各級有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負責對投訴事項(含不予受理的投訴)進行登記並實行台賬管理,確定投訴調查、處理的責任部門和責任人員。
第三章 投訴處理與決定
第十六條 處理投訴事項原則上採取書面審查辦法,調取、查閱有關檔案,調查、核實有關情況,必要時可進行調查取證,聽取被投訴人的陳述和申辯。
第十七條 調查取證時,應當由2名以上調查人員進行,並做好筆錄,交被調查人簽字確認。以下證據經審查屬實,符合法定條件的,可作為投訴處理決定的依據:
(一)原件、有效的檔案、資料等書面證據;
(二)視聽資料;
(三)證人證言;
(四)當事人陳訴;
(五)鑑定結論;
(六)勘驗筆錄、現場筆錄。
第十八條 對監察部門和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進行的調查,投訴人、被投訴人以及與投訴事項有關的單位和人員等應當主動配合,如實提供有關資料及情況,不得拒絕、隱匿和弄虛作假。
第十九條 投訴人拒絕配合調查的,按自動撤回投訴處理;被投訴人拒不提交相關證據、依據和其他有關材料的,視同放棄陳述申辯權利,認可投訴事項。
第二十條 投訴受理部門、投訴處理人員必須嚴格遵守保密規定:
(一)妥善保管和使用投訴材料,不得私自摘抄、複印、借閱、扣押、銷毀;
(二)嚴禁泄露投訴人的姓名、工作單位、住址等情況;
(三)保守在投訴處理過程中所接觸到的國家秘密、商業秘密。
第二十一條 投訴處理決定作出前,投訴人要求撤回投訴的,應當以書面形式提出並說明理由,由受理投訴的部門視以下情況,決定是否準予撤回投訴:
(一)已經查實招標投標活動中有明顯違法行為的,不得撤回,應當繼續調查,並作出處理決定;
(二)對不損害國家利益、社會公共利益或其他當事人合法權益的撤訴,可準予撤回,投訴處理過程自行終止,投訴人不得以同一事實和理由再行投訴,並承擔相應的法律責任。
第二十二條 投訴受理部門應當根據調查和取證情況,對投訴事項進行審查,按照下列規定作出處理決定:
(一)投訴缺乏事實根據或者法律依據的,駁回投訴;
(二)投訴情況屬實,招標投標活動確實存在違法違規行為的,依據國家法律、法規和規章及本辦法規定對投訴事項、相關單位或人員予以處理。
第二十三條 投訴受理部門應當自受理投訴之日起15個工作日內,對投訴事項作出處理決定,並以書面形式通知投訴人、被投訴人和其他與投訴處理結果有關的當事人。
情況複雜,不能在規定期限內作出處理決定的,經投訴受理部門主要負責人批准可適當延長,並告知投訴人和被投訴人,延長時限不得超過30日。
第二十四條 對情況複雜、涉及面廣的重大投訴事項,有權受理投訴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可以會同其他有關的行政監督管理部門進行聯合調查,共同研究後由投訴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
第二十五條 投訴受理部門作出處理決定,應當製作投訴處理決定書,並加蓋印章,同時抄送同級招標投標聯席會議辦公室。投訴處理決定書包括下列內容:
(一)投訴人和被投訴人的名稱、住址;
(二)投訴人的投訴事項及主張;
(三)被投訴人的答辯及請求事項;
(四)調查認定的基本事實;
(五)處理決定的具體內容、事實根據及法律依據;
(六)作出處理決定的日期。
投訴處理決定書的送達,按照《中華人民共和國民事訴訟法》關於送達的規定執行。
第二十六條 在投訴調查處理過程中,認為可能存在影響中標結果的違法違規行為的,經投訴受理部門領導班子集體研究決定,可通知招標人暫停招標事宜。
第二十七條 投訴人對投訴處理決定不服的,在收到處理決定書3個工作日內向作出處理決定部門的同級招標投標聯席會議辦公室申請覆核,對覆核結果不服的,可以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者向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訴訟;對投訴受理部門未按規定及時處理投訴的,可向同級監察部門投訴。
第二十八條 投訴受理部門應當建立投訴處理檔案,並做好管理工作,接受有關方面的監督檢查。
第四章 法律責任
第二十九條 投訴受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發現業主及被投訴人單位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和其他直接責任人員有違法、違規或者違紀行為的,應當移送監察部門依法處理;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處理。
招標代理機構有違法違規行為的,由行政主管機關按規定將其列入不良行為記錄、依法暫停直至取消其在本市範圍內的招標代理資格;情節嚴重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處理。
第三十條 投訴人故意捏造事實、偽造證明材料,進行虛假惡意投訴的,由相關行政監督管理部門依法予以處理,並將其虛假惡意投訴列入不良行為記錄。
第三十一條 投訴受理部門工作人員、部門負責人在處理投訴過程中徇私舞弊、濫用職權或者玩忽職守,失密泄密,對投訴人打擊報復的,依法給予黨政紀處分;涉嫌犯罪的,移送司法機關,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三十二條 投訴受理部門在處理投訴過程中,不得向投訴人和被投訴人收取費用。處理投訴涉及的鑑定費用、律師諮詢費或專家論證費,申請方先行預交,由過錯方承擔;雙方都有過錯的, 由雙方分擔。
第三十三條 對於性質惡劣、情節嚴重的投訴事項,行政監督管理部門應將投訴處理結果在有關媒體上公布,接受輿論和公眾監督。
第五章 附 則
第三十四條 非招標投標當事人和其他利害關係人,認為工程建設項目招標投標活動不符合法律、法規、規章或規範性檔案的,可以進行舉報,舉報參照本辦法的規定處理。
第三十五條 本辦法由市監察局負責解釋。
第三十六條 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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