六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為做好六安市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有關規定,結合六安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六安市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辦法(試行)
  • 發布單位:六安市人民政府
  • 施行地區:六安市
第一條為做好各級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政府信息公開條例》(國務院令第492號)有關規定,結合我市實際,制定本辦法。
第二條本辦法所稱虛假或不完整信息,是指社會上傳播散布的,與事實不相符、不準確,影響或可能影響社會穩定、擾亂社會管理秩序的信息。
第三條行政機關依據行政職責承擔相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義務。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應當遵循發現及時、落實責任、處置迅速、控制得當的原則。
第四條市和縣(區)人民政府(管委)信息公開工作主管部門負責指導、督促、檢查本行政區域內的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
各級行政機關負責本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工作,並對涉及本機關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進行確認;難以確認的,報上級主管部門確認。
第五條行政機關應當建立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發現機制,及時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
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等信息媒介的主管部門應當強化對所管轄信息渠道的監督管理。
行政機關應當建立接受公眾反映虛假或不完整信息的渠道。
第六條行政機關應當制定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工作預案。發現涉及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後,要立即按有關規定,通過網際網路、廣播、電視、報刊、手機簡訊、新聞發布會等方式和渠道,及時發布準確的政府信息。
第七條行政機關澄清虛假或不完整信息,除依照國家和我市有關規定外,還應按下列程式進行審批:
(一)以市人民政府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二)以市政府部門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部門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其他部門職責或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三)以縣(區)政府(管委)名義進行澄清的,須經本縣(區)政府(管委)主要負責人審批;涉及市政府部門職責和工作內容的,須事先徵得相關部門同意;涉及重要事項或敏感問題的,須經市人民政府批准。
第八條對未及時澄清本行政機關職責範圍內的虛假或不完整信息,對社會穩定、社會管理秩序造成重大不良影響的,依據有關法律法規,追究相關人員的責任。
第九條對傳播和散布虛假或不完整信息並涉及危害國家安全、公共安全、經濟安全和社會穩定的行為,依據有關法律法規予以處罰。構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第十條市屬範圍內法律、法規授權的具有管理公共事務職能的組織適用本辦法。
第十一條本辦法自發布之日起試行。
二○○八年十月十五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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