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關關係談判

公共關係談判是一 項運用人際傳播手段進行的活動,也是公共關係實務的重要內容。現代組織必須藉助談判去溝通各類公眾,消除彼此間的糾紛和誤解,保持與各類公眾的良好關係,實現各自的利益。組織的公關人員需要掌握公共關係談判的原則、程式和相應的策略技巧,運用談判手段,協調企業與公眾的關係,以實現組織的各項管理目標。

商務談判就是雙方或多方為了促成買賣成交、項目合作或解決雙方的爭議與爭端,以取得各自經濟利益而進行的磋商活動。為了使商務談判取得預期效果,公關人員在談判中必須遵循以下原則:
(1) 實事求是原則。事實是最客觀、公正、最具有說服力的,談判前要全面收集、分析談判雙方的有關信息資料,在談判中充分運用。談判中有分歧意見和對立情緒在所難免,解決這矛盾的最好辦法就是尊重事實,堅持實事求是。
(2) 平等互利原則。無論談判雙方在經濟上政治的實力與地位有多大的差別,在談判過程中都享有平等的地位和權力,應盡相同的責任和義務。談判所達成的協定應建立在雙方自願的基礎上,決不能以強凌弱、以大莊小、強人所難。談判既是競爭,又是合作。一場成功的談判、應是“雙贏”或“多贏”。
(3) 求同存異原則。公共關係談判要使談判各方面都有收穫須,就要堅持求大同存小異的原則。因為談判本身就蘊含著談判各方觀念和利益上的“異”和“同”。所謂“異”,即人們在基本利益、思想觀點、行為方式上的不同或不-致,才有可能產生談判。所謂“同”,即人們有共同的需要和對需要的滿足,有共同的觀念和利益要求,才會通過談判謀求一致的協定,以實現各自的利益和目標。求大同,就是談判各方的總體上、原則上必須一致。存小異,就是談判各方必須在原則允許的範圍內做出適當的妥協讓步,能夠容忍與自己利益要求不符的“小異”存在於協定之中。
(4) 遵守法律原則。談判雙方在為實現自身目標而達成協定時,不能損害國家的利益或第者的利益。達成的協定必須合法,並按照有關法律法令對協定條款作出明確解釋,使協定具有法律效力。這樣做不僅對談判雙方具有約束力而且只有這樣做才能保證雙方利益的實現。
(5)時效性原則。談判要講究時效,要保證談判的效率和效益的統一。要力爭在最有利的時機進行談判,在最短的時間內使談判獲得成功。時效性原則對商務組織爭取市場機會,取得良好經濟效益尤為重要。目前市場信息千變萬化,這就更要求談判雙方要善於在談判中抓住時機,儘量避免不必要的拖延,高效率地完成談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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