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證員迴避

公證員不參加辦理與自己有利害關係或其他關係的公證事項。為保證公證員公證無私,解除當事人的疑慮。
《中華人民共和國公證暫行條例》第17條規定,公證員不許辦理本人、配偶或本人、配偶的近親屬申請辦理的公證事務,也不許辦理與本人或配偶有利害關係的公證事務。當事人有申請公證員迴避的權利。公證員是否迴避,由公證處決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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