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行政監督

公司行政監督是行政主管機關對公司活動進行的監察督導。行政監督就其主觀態度而言,可表現為主動監督和被動監督。主動監督的內容有:(1)在公司成立前要進行一系列的審查,如公司是否經過登記,登記內容是否合法等。(2)公司成立後,要對其營業活動進行監督,包括隨時派員檢查公司業務和財務狀況;審核公司年度營業報告、資產負債表、財產目錄、損益表以及股東或股東會同意的決議;調查公司是否經營非法定的業務。

還可依職權解散公司。被動監督主要指行政主管機關不主動干預公司有關事項,而是經法院判決後被通知的某種監督,如撤銷設立登記和其他登記。此外,在公司解散後不申請登記時,主管機關可依利害關係人的申請撤銷其登記。公司行政監督除依法對有關公司活動進行監督外,並不干預公司的經營自主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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