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董事罷免制度

公司董事罷免制度

公司董事的罷免又稱董事的解任,是指公司股東會法院提前解除董事職務的制度。董事作為董事會的成員,是由股東在股東大會上選任的。而董事的解任可能出於各種事由,如任期屆滿、辭職、被罷免或其他事由,其中董事被罷免一般是指董事被股東大會罷免[1]。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董事罷免制度 
  • 外文名:Company director recall system
我國現行公司法中沒有明確規定董事罷免制度及其程式,但董事罷免有其相當的合理性, 國外公司法也允許時董事進行罷免,並規定了完善的程式。
新公司法在第46條規定:“董事任期由公司章程規定,但每屆任期不得超過三年。董事任期屆滿,可連選以連任。”這一條刪掉公司法相應條文(第47條)中股東會不得無故解除董事職務的內容,但也沒有對董事的罷免問題作出規定,而在第38條第2款中規定了股東會的權利有:“選舉和更換非由職工代表擔任的董事、監事,決定有關董事、監事的報酬事項”。這一條雖然沒有出現“罷免”一詞,但更換與罷免實質是相同的,因此,可以認為我國股東會是有罷免董事的權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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