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又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是指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索取他人財物或者非法收受他人財物,為他人謀取利益,數額較大的行為。

基本介紹

  • 中文名:公司、企業、其他單位人員受賄罪
  • 別稱:非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
  • 解釋: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便利謀取利益
  • 侵犯客體:公司等的正常管理秩序
  • 客觀表現:利用職務上的便利
  • 相關法律:《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的規定
內容
本罪侵犯的客體是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正常管理秩序;客觀方面表現為利用職務上的便利。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主動索取他人財物的,只要達到數額較大的標準,就構成受賄罪,並不要求有為他人謀取利益的行為;而行為人利用職務便利被動收受他人財物的,則還必須同時具有為他人謀取利益和數額較大兩個條件才能構成受賄罪。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在經濟往來中,違反國家規定,收受各種名義的回扣、手續費,歸個人所有的,也按照商業受賄罪定罪處罰。犯罪主體是特殊主體,即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的工作人員。按照刑法的規定,如果是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國有單位中從事公務的人員和國有公司、企業委派到非國有公司、企業或者其他單位從事公務的人員有本條所規定的行為的,由於其主體身份不同於商業受賄罪所規定的主體,因此,要依照刑法規定的國家工作人員受賄罪定罪處罰。主觀方面是故意,而且只能是直接故意。
根據《刑法修正案(六)》第7條的規定,犯本罪,數額較大的,處5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數額巨大的,處5年以上有期徒刑,可以並處沒收財產。所謂“數額較大”是指受賄數額在5000元至2萬元以下;所謂“數額巨大”是指受賄數額在10萬元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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