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募基金管理人

2018年12月,證監會調整了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註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式,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證監會新聞發言人高莉30日表示,證監會在證券投資基金法、證券投資基金託管業務管理辦法、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境外證券投資管理試行辦法、證券發行上市保薦業務管理辦法等法律及規則框架下,調整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基金託管人資格、合格境內機構投資者資格和保薦機構註冊等4項行政許可審批程式,由現行的申請人先行籌備、證監會實施現場檢查後再批准的做法,改為證監會先批准、申請人進行籌備並通過證監會現場檢查後再開展業務。
高莉表示,下一步,證監會將繼續依法合規、穩妥有序推進公募基金管理人資格等許可的審批工作,推動證券基金行業健康規範發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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