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用車
公務用車是指由
政府財政為各級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工作人員執行公務需要所配備的車輛,主要分為各級
黨政機關及事業單位領導幹部固定用車和公務人員公務活動用車兩大類。
用車消費
每年公務用車消費超1500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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相關條例
第二十五條
堅持社會化、市場化方向,改革
公務用車制度,合理有效配置公務用車資源,創新公務交通分類提供方式,保障公務出行,降低
行政成本,建立符合國情的新型公務用車制度。
改革公務用車實物配給方式,取消一般公務用車,保留必要的執法執勤、機要通信、應急和特種專業技術用車及按規定配備的其他車輛。普通公務出行由公務人員自主選擇,實行社會化提供。取消的一般公務用車,採取公開招標、拍賣等方式公開處置。
適度發放公務
交通補貼,不得以車改補貼的名義變相發放福利。
第二十六條
黨政機關應當從嚴配備實行定向化保障的公務用車,不得以特殊用途等理由變相超編制、超標準配備公務用車,不得以任何方式換用、借用、占用下屬單位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的車輛,不得接受企事業單位和個人贈送的車輛。
嚴格按規定配備專車,不得擅自擴大專車配備範圍或者變相配備專車。
從嚴控制執法執勤用車的配備範圍、編制和標準。執法執勤用車配備應當嚴格限制在一線執法執勤崗位,機關內部管理和後勤崗位以及機關所屬事業單位一律不得配備。
第二十七條
公務用車嚴格按照規定年限更新,已到更新年限尚能繼續使用的應當繼續使用,不得因領導幹部職務晉升、調任等原因提前更新。
公務用車保險、維修、加油等實行政府採購,降低
運行成本。
第二十八條
除涉及國家安全、偵查辦案等有保密要求的特殊工作用車外,執法執勤用車應當噴塗明顯的統一標識。
第二十九條
根據公務活動需要,嚴格按規定使用公務用車,嚴禁以任何理由挪用或者固定給個人使用執法執勤、機要通信等公務用車,領導幹部親屬和身邊工作人員不得因私使用配備給領導幹部的公務用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