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

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是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泄漏或交付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公務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的關於國防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3)本罪的行為是因過失而泄漏或交付。

公務員泄露或交付關於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以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為限。(2)本罪的行為客體是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國防以外應秘密,是指就國家政務或事務上的觀點應保守的秘密,包括內政、外交、司法、財政、經濟、監察、考試等國家政務與事務應當保密的一切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3)本罪的行為是泄漏或交付。泄露是指使不應知悉秘密的人得知秘密的內容,行為人可以是積極的作為,也可以是消極的不作為。交付是指將秘密移交他人,而使他人持有該秘密。行為人一有泄漏或交付行為,即構成本罪的既遂,而不論實際結果怎樣。(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明知系國防以外的秘密,而故意泄漏或交付,才構成本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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