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是公務員因過失致泄漏或交付國防以外應秘密的文書、書籍、訊息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瀆職罪的一種。本罪的行為和行為客體以及行為主體與公務員泄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相同,所不同的是,本罪在主觀上出於過失,而公務員泄漏或交付國防以外秘密罪在主觀上出於故意,而不是過失。
公務員對於職務上知悉或持有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因過失而泄漏或交付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主體是具有公務員身分的人。(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公務員因職務上知悉或持有的關於國防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3)本罪的行為是因過失而泄漏或交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