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

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是指行為人泄漏或交付關於民國國防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省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任何人均可能成為本罪的行為主體。(2)本罪的行為客體為國防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國防應秘密,是指就國防觀點而應保守的秘密。(3)本罪的行為是泄漏或交付。泄漏是指使不應知悉秘密的他人得知秘密的內容,行為人可能以積極的作為,也可能是消極的不作為而泄漏。交付是指將秘密移交他人,而使他人持有該秘密。(4)行為人主觀上必須出於故意而泄漏或交付,方構成本罪。如果因過失而泄漏或交付,除行為人具有公務員身份,可構成公務員過失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外,則為刑法所不處罰的行為。本罪的未遂犯、預備犯和陰謀犯,設有處罰規定。

泄露秘密級的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以酌情免予或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泄露機密級國家秘密,情節輕微的,可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也可以免予行政處分;泄露絕密級國家秘密,情節特別輕微的,可以酌情從輕給予行政處分。這樣,情節是否嚴重可以比照上述標準加以認定。如泄露國家秘密造成嚴重後果的;利用先進手段大量泄露國家秘密的;多次泄露國家秘密危害較大的等等,就可以認定構成本罪的情節嚴重,從而以本罪治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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