剌探國家秘密罪

剌探國家秘密罪,是指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刺探國家秘密的行為。中國特別刑法即《關於懲治泄露國家秘密犯罪的補充規定》中規定的罪名。主要特徵是:(1)侵犯的客體是國家對秘密的管理活動和國家的安全。(2)在客觀方面表現為行為人採用偵察、探聽、蒐集等方法為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刺探國家秘密。國家秘密是指國防、外交、政法、財經、文教、科學技術等方面的機密事項以及其他機要、統計資料等。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是指外國及香港、澳門、台灣的機構、組織、人員。(3)主觀方面是故意,即明知是境外的機構、組織、人員而故意為其刺探國家秘密。法律並不要求本罪具有特定的犯罪目的,但實踐中大多是為了經濟目的。如果出於反革命目的,則不在此列,應以反革命罪論處。(4)犯罪主體是一般主體,包括國家工作人員和非國家工作人員。

剌探或收集國防秘密罪,行為人刺探或收集關於國防應秘密之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的行為。中國台灣刑法中外患罪的一種。主要特徵:(1)本罪的行為客體是關於國防應秘密的文書、圖書、訊息或物品。國防應秘密,是指就國防觀點而應保守的秘密。(2)本罪的行為是刺探或收集。刺探是指以各種手段,偵探獲知或取得秘密。收集是指以各種方法而得持秘密。本罪所處罰者,僅止於刺探或收集,行為人若刺探或收集後,另有交付於他人的行為,則前行為應為後行為所吸收,僅成立泄漏或交付國防秘密罪,而不另構成本罪。本罪的未遂犯、預備犯和陰謀犯,設有處罰的規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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