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屬於台灣國家考試的一種,關務人員特考分技術類和關務類兩種,各分三個等級:關務3等、關務4等、關務5等。
簡介,工作內容,
簡介
關務人員之管理,依關務人員人事條例之規定,官稱、職務分立,官稱受保障,職務得調任。[行政院人事行政局[為應[財政[部所屬關務機關特殊業務用人需要,於88年首度請辦本項考試。考試院於88年1月4日訂定發布“公務人員特種考試關務人員考試規則”,據以辦理本考試。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
本考試錄取人員需經訓練,並由財政部依其考試成績,遇缺依次分配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訓練。訓練期滿成績及格,送由公務人員保障暨培訓委員會核定,始完成考試程式,報請考試院發給考試及格證書,並函請財政部關務署暨其所屬各關分發任用。本考試及格人員,取得關務人員有關類別及官稱之資格,並依“依法考試及格人員考試類科適用職系對照表”之規定取得任用資格,自訓練期滿成績及格取得考試及格資格之日起,實際任職三年內不得轉調原分發占缺任用以外之機關;並須於財政部暨其所屬機關(構)再服務三年,始得轉調上述機關(構)以外機關(構)任職。